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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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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 我国传统的土地使用权制度一直沿袭着以行政手段为主的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土地的需求和分配,是以国家通过行政手段以无偿划拨方式实现的。这种土地制度无视经济规律,无法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从1987年起我国开始实行土地制度改革,包括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随之产生了土地交易和大量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合同。合同符合法律要求则有效,反之则为无效。无效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主要是指由于合同的主体、内容、形式违反法律规定,从而失去法律效力的合  相似文献   

2.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一、出让合同的概念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出让,应当由国家土地管理机关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合同,这种合同就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简称出让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国土管理机关一方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一)国土管理机关的权利1.选择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如在《条例》实施后,对划拨土地使用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国土管理机关进行处罚后,可以责令划拨土地使用者与其签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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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一条修改为: 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外,各类建设项目均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中,商品房项目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他项目可以以出让或者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前款规定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房地产转让的受让人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在按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出让金)后,取得土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4.
依照我国现行的土地政策和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仍然是"双轨制":一是国家无偿划拨方式;二是国家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无论是通过划拨方式、还是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进入"二级市场"交易时,抑或因使用者主体的变更、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转移等因素,都必须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转让过程中,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时,是否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进行实质性审查  相似文献   

5.
[裁判摘要]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相似文献   

6.
一、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来源 土地使用权是指依照法律对土地加以利用的权利。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是指破产企业依据法律规定业已取得并仍可以有偿或无偿地利用土地产生效益的权利。 国家供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权的主要途径有两种,一种是出让,另一种是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以协议、招标、拍卖的方式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划拨则是出让、转让以外的其他各种取得土地使用权形式的行为,除拨用原来就属于国有的土地以外,主要是  相似文献   

7.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是相互联系的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即土地使用权出让,它是指国家授权地方政府将国家所有的土地,以指定的地块、年限、用途和其他条件,有偿提供给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开发经营使用的行为。第二个层次,即土地使用权转让,它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和按出让合同规定,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经济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赠与、出售和交换。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法律关系的主体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合同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自然人。但是,第一个层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出让方,必须  相似文献   

8.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鄂高法〔2002〕158号《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以及有关抵押效力认定等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其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办理。二、企业对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  相似文献   

9.
第一条为规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以下简称“先行回收投资”)的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相关事项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先行回收投资,是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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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时,转让人虽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在诉讼前已经取得该证的,应认定转让合同有效。当事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对转让土地的投资开发未达到投资总额25%以上的,属转让标的瑕疵,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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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秀文 《法治研究》2010,(11):21-24
结合一起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项下的争议,论述了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合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受让人的效力。合资合同与股权转让合同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没有合资合同,就不可能有股权转让合同。尽管股权转让合同项下的争议属于与合资合同有关的争议,但由于两者涉及不同的主体,因而属于两个相互独立的合同。股权转让合同项下的争议是否一定要通过仲裁的方法解决,要结合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而不应当一概而论。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技术引进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从这一规定来看,我国基本上是把技术引进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与其他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等同对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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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拔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第三条的规定,如果建筑物附着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将该建筑物与土地一并设定抵押的,对土地使用权的抵押须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当事人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如果仅仅约定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并未将该房产所附着的、以划拔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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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 一、合作者一方转让其在中外合作企业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合同成立后未报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效力应确定为未生效,而非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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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玉 《中国法律》2012,(1):34-36,97
国企改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而土地资产处置则是国企改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现行有关规定,对国企改制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人股)、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和保留划拨用地等方式予以处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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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丹 《中国检察官》2015,(14):21-22
对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认定,应首先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归属,未实际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前的转让行为,应由民法调整。同时应结合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目的与刑事违法性的客观方面,确定其行为是否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并正确理解、适用土地相关法律法规,严把入罪标准。  相似文献   

17.
刘晓燕 《中国律师》2011,(11):68-70
1990年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正式建立,但很多地方政府对出让土地的政策执行并不到位,在划拨土地上建商业用房公开出售并由政府房管部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屡屡发生。但随着政府执行土地政策力度的不断加大,原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可违规转让的房屋,面临不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就无法办理房屋转让登记的困境,由于对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主体认识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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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安置、补偿等费用后,国家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在计划经济时代,土地使用权划拨,是企事业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主要方式,甚至是唯一方式。实行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后,划拨土地使用权已逐渐被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所取代。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只有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才能采取划拨的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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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是行政合同邱纪成目前,一些行政法学者中存在着这样一种误解,即认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行政合同的一种。①笔者认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经济合同而非行政合同。基于此,笔者不揣冒昧,谨希望能够推动行政合同研究的深入。-、行政合同的概念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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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05年6月18日公布并将于2005年8月1日起施行。《解释》共28条,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三部分内容。本文结合土地使用权合同案件审理中的相关理论和实务问题对《解释》进行解读,以便于法官深入了解掌握该《解释》。一、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的处理目前,按照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过程阶段,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结构分为三级:一级市场是土地使用权出让;二级市场即土地使用权出让后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三级市场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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