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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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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科学》2015,33(1)
“仁”是孔子思想的核心内容,也是中国古代社会最重要的哲学观念.“仁”字最早见于甲骨文.“仁”源于东夷民族母哺其子、抵足而眠等风俗习惯.“仁”的基本精神是“相人耦”(人相偶)即人与人相互友爱、尊敬和合作.“相人耦”精神在殷周政治法律实践活动中有所体现.孔子把朴素的“相人耦”习俗加工成为“人己和”思想,完成了“仁”的哲理化.同时形成孔子法律思想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即亲属相和的礼治思想,君民相和的德治思想,君臣相和的贤哲思想.  相似文献   

2.
"仁"是先秦重要的哲学观念。甲骨文所见"仁"字及其原形字反映了东夷民族的风俗习惯。"仁"的基本精神是"相人耦"即相敬互爱、诚实合作。"相人耦"在殷周政治法律实践中的体现,是君臣合治的"共和"精神,这也是贵族法文化的基石。孔子在传统"共和"精神的基础上提出圣贤政治理论。战国以降,贵族法文化整体走向衰落,"共和"精神受到冲击。但在漫长帝制时代,不绝如缕的"共和"精神仍然发挥着潜在影响。  相似文献   

3.
甲骨文不仅是研究商代也是研究东夷社会历史的宝贵材料。"夷"指先秦的东夷民族。殷民族是东夷民族的一支。在甲骨文当中,"夷"字有多种写法,它们都是东夷民族各种风俗习惯的真实记录。这些风俗习惯不仅塑造着中国远古法的原生形态,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中国古代法的历史风貌和发展进程。  相似文献   

4.
甲骨文不仅是研究商代也是研究东夷社会历史的宝贵材料“夷”指先秦的东夷民族 殷民族是东夷民族的一支 在甲骨文当中,“夷”字有多种写法,它们都是东夷民族各种风俗习惯的真实记录 这些风俗习惯不仅塑造着中国远古法的原生形态,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中国古代法的历史风貌和发展进程。  相似文献   

5.
"情"字在《说文解字》里的小篆字形是■。它的左边部首是■(心),甲骨文字形■(心),是一个象形字。右边的部首是■(青),西周金文写作■(青),上面是"生"、下面为"井",所以"青"字是水边植物丛生的意思。古人造字的深意从字形便可看出,"情"字表示人的内心自然生发的感觉。据《说文解字·心部》,"情,人之阴气有欲者。从心,青声。"  相似文献   

6.
谢梅 《金陵法律评论》2006,(4):116-120,160
"工拙"源于"巧拙",最早用于评价人物性格的灵巧与笨拙;作为一个文学理论的专有名词首见于梁代;声律论的创始人沈约首次以"工拙"论诗,创造了一种新的文学批评原则和方法."工拙"论建构了中国古代艺术新的审美理论,丰富了中国的对立诗学体系,展示了中国诗意美学的意蕴,对古代文学艺术理论和文学艺术创作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相似文献   

7.
从"律"字的两个基本构件入手,先后分析了"聿"和"ㄔ"的含义。甲骨文"字本义可能为"手执律管吹奏"、"手执硬笔刻写"和"手执权杖管理",而其引申之义为"统一、协调、标准、区分、界限"等。甲骨文中的"ㄔ"记为",此即为甲骨文中"行"()的半边,"ㄔ"之义为"小步",其义大概来源于"行"。"步"在古代为测量单位,引申为"标准"。古人借助已有的"聿"和"ㄔ"组合成"律"字用来指称定音标准。"律"之本义为"音律",作为调音或定音工具,因而具有"规范、标准"之义,后演变为"军律"、"历律"。商鞅"改法为律"之后,由于统治者更为重视法律的"规范"功能,逐渐以"律"取代"法",用以指称成文法典。  相似文献   

8.
“亲亲相隐”对当代刑法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卿 《政府法制》2008,(12):37-37
自古以来,中国社会就是一个极其注重伦常纲纪的社会,“亲亲相隐”或“亲属容隐”的规定在中国古代历朝的法律中均有体现。“亲亲相隐”的雏形最早可以上溯至西周。亲亲、尊尊是西周贯穿于周礼中的两条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宗法制度的萌芽。“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要求上命下从,不许犯上作乱。  相似文献   

9.
自然法思想是西方法学史上长久不衰的精神坐标,它构筑了西方人最早的法律观念,形成西方独特的法律传统。中国古代儒家以仁、礼为核心的自然法思想也对中国古代法律传统同样起着支配作用。从人文关怀视角看,二者有着共通之处:即同是道德律、都强调人性、都重视权利。  相似文献   

10.
出土文献中的“辠”字从西周中期的金文开始出现,西周晚期与战国大量出现,且其字 形变化不大,基本是上自下辛的结构。秦始皇以罪易辠,秦统一之后,“罪”字一统天下。从构字法来看, 辠字反映了早期以刑识罪的认识方式,而罪字则倾向于从犯法的角度予以理解。在刑法的发展早期, 罪刑不分。但西周以德配天的出现意味着制度正当性的诉求提高,这需要有更符合正当性要求的刑法 出现,由此产生刑法的稳定性要求。罪的出现能够将具有相同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予以同质化处理,与 之相对的刑罚也就更容易具有稳定性。而随着罪名体系的逐渐发展完善,由此带来的后果是法典编纂 模式从以刑统罪到以罪统刑的转变。  相似文献   

11.
甲骨文字考释三篇施谢捷一、释“痞”甲骨文里有一个“从广从不”的字(下文用“△”代替此字),见于下揭卜辞;贞:弗?贞:其?王(占?)曰:吉。勿疾.《合集》808正、反辞中“△”字,过去或释为“不疾”二字合文,①或径释为“疾”。②我们认为,“△”字若释为...  相似文献   

12.
中国古代社会治理"以德为先",强调"礼法结合"、"德主刑辅"、"出礼入刑",这种治理模式使古代中国社会安定和谐,繁荣昌盛,中国古代百姓在这种自理模式下普遍安居乐业,较少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本文旨在通过阐述中国古代德治内容,研究其在当代法治社会中的价值。  相似文献   

13.
展现中国古代立法技术的"八字例"中,包括"及"字。唐律以"及"字分隔特定内容,其适用情形可分为两类:一是开放式地列举典型事项以描述大略,常见于对人、事、物的解释说明;二是穷举各种可能以限定范围,常见于描述行为及多个行为人之间相互牵连的关系。定律广泛使用"及"字,而不拘泥于"同罚"。律条中用"及"字,符合"互文省文之法",体现轻重权衡之理,集连贯与分类效应于一字中,提示异质同构、异事同罚的条件性。律典中所用的"及"字,往往是在含混列举与准确分隔之间切换,体现了法律用语在细致与简约中求取平衡。  相似文献   

14.
中国古代法律对于"拾遗"的规制,经历了由"道不拾遗"到"道可拾遗"的发展和蜕变。先秦儒家因崇义尚德而力主"道不拾遗",法家因崇尚重刑而强行"道不拾遗",中国古代法律对于"拾遗"的基本立场和传统措施是加于明令禁止。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法律也缓慢地发生着深刻的变化:战国至唐宋,法律一贯奉行"道不拾遗",而在明清,法律已明确蜕变为"道可拾遗"。"道可拾遗"取代"道不拾遗"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它反映了中国古代私权观念和私权制度的发展和进步,也说明法律发展有其自身固有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相似文献   

15.
论儒家的“德主刑辅”思想赵玉环赵玉强“德主刑辅”是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之一,其基本内容,就是要求统治者治国必须以礼义教化为主,以刑事惩罚为辅。“德主刑辅”思想萌芽于西周,形成于春秋,理论化于汉代中期,法典化于唐朝,在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上占有十分重要...  相似文献   

16.
詹爱萍 《中国公证》2006,(10):26-28
一、质疑“中国公证源于西周民间私证”之说 长期以来.关于我国公证制度的起源,业界习惯认为是由私证逐步演变而来的。古代民间就出现“中人”见证的做法。西周时已出现了“质人、质剂、质工商”,汉代“居延简”中已有地方官员证明商业契约的记载,这些是中国公证的萌芽。这种“中国公证源于西周民间私证”的观点由来已久.并成为业界的主流认识。笔者以为,这一观点本身存在着难以自圆其说的矛盾,是值得商榷的。  相似文献   

17.
古代中国封建社会的刑罚"文明于"西方中世纪之神判法的观点,已被世人所普遍接受和认可。就此原因,从思想层面入手可将其归纳为二大因素:一则中国封建社会并非像西方一样以宗教神权而立国;二则中国封建社会奉行"儒法合治"的法律传统。但是,为何中国封建法律和刑罚被曲解百年之久且至今仍未完全消融呢?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反思有二,一为外因,即西方人强加于中国封建刑罚上之"印迹",掩盖了史实的真相;二为内因,即古今部份国人思史、正史失之客观、全面。  相似文献   

18.
陈锐 《政法论坛》2015,(2):167-183
我国古代律学家称"例分八字"为"律母",视之为重要的"读律方法"。其实,这八个字是古代律学家总结出的重要立法方法,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它最早由北宋范镇明确提出,北宋中后期的律学家傅霖进行了初步注解。元代律学家结合唐律、宋律、元代法律进行了全面注释,促进了"例分八字"的成熟。明初,"例分八字"全面进入法律之中,成为法律的凡例,这引起了律学家们对"例分八字"进行大量的研究。王明德是其中的集大成者,他纠正了前代研究者诸多不正确的认识。但囿于时代局限性,王明德的认识仍嫌不够。从现代立法方法的角度看,"例分八字"的主要作用是建构法律类型,从而使得法律体系化。  相似文献   

19.
燕子 《中国律师》2012,(10):29-31
我国古代西周文化的重要内涵"礼乐文明"中,"德"是核心。德被归纳为"勤朴古健、果义敢为、居安思危、善始善终。"如今,我们仍然将"厚德载物"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优秀精神遗产所传承。医生有医德,教师有师德,虽然中国律师的发展史并不长,但这个行业也有着自己推崇的律师之德。董必武告诉我们:"律师应仗人间义";胡乔木认为律师:"你戴着荆棘的王冠而来,你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而我们自己又是如何诠释律师的作用,如何担当律师的责任呢?  相似文献   

20.
王捷 《北方法学》2013,7(4):133-138
《周礼》郑玄注云"狱"、"讼"分别指称"争罪"和"争财",但从出土法律文献视角通贯考察"狱"、"讼"二词在法律用语层面的语用,可以发现先秦时期的"狱"、"讼"二词并没有用于区分"争罪"和"争财",在法律用语层面上官府审案多称"狱",民间诉争则曰"讼",都是指称"案件"。郑玄注实是汉人以"汉今"律"周古"而得出的结论,以郑玄注为据而断定西周时的诉讼程序即刑民有分,于史实无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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