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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厉民 《民主与法制》2014,(23):57-57
《民主与法制》杂志近期刊登《“知假买假”被认可让消费者挺直腰板》专题,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文保护消费者疑假买假打假、知假买假打假,“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  相似文献   

2.
1993年10月我国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随着该项条例的颁布,从1995年起在社会上逐渐产生了一批以"知假买假"而获利的"专业打假者"。由于"职业打假者"队伍的不断扩大直接影响到商家的利益,但却得到广大消费者的一致支持,所以,"买假索赔"的消费行为到底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问题就引起了广泛的争议。本文就将运用民法解释学原理对这个问题进行初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3.
2013年修改后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强化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对惩罚性赔偿条款做了修订。修订后的条款比原来的规定更加科学、合理,但是也有一些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其中争论较大的就是知假买假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问题。从中国目前产品质量的现实情况出发,并基于利益平衡角度考虑,知假买假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有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更为重要的是,对普通消费领域的知假买假的惩罚性赔偿规则,需要进行更为广泛的扩展,包括食品、药品领域和服务领域。目前当务之急是梳理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之中规定的相互矛盾之处,让司法标准进一步统一,实现法律的公正、公平。  相似文献   

4.
"知假买假"顾名思义,就是明知商品或服务是假的仍然购买的行为。对于制假贩假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条款,"新消法"更把赔偿力度从"假一赔一"提到"假一赔三"。因此,"知假买假"者有利可图,频繁出现,并且衍生出一种以打假为业的"职业打假人",从中获得了巨额利益。  相似文献   

5.
一次购物,惹出大麻烦。10瓶茅台酒,究竟是真是假?面对超市“假一赔十”的承诺,会发生怎样的纠纷?这到底是普通消费者的一次维权之路,还是“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  相似文献   

6.
在司法实践中,消费者状告经营者践行"假一赔十"承诺引起的伪劣产品诉讼屡见报端。从裁判结果看,有认为消费者诉求有理,判决要求经营者履行"假一赔十"承诺的,但也有认为"假一赔十"承诺明显属于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情形,从而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退一赔一"标准(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  相似文献   

7.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关于消费者的界定部分保留了其原有规定,仍未解决实践中的争议。消费者范围界定应采"非以经营为目的+例外情形"的模式;消费者不应限于自然人,还应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可对职业打假人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于例外情形,知假买假者属于消费者,欺诈行为不等同于欺诈,应对相关经营者适用惩罚性赔偿;非职业性的自然人投资者和代为理财者属于消费者;营利性医疗机构中的医患纠纷可以参照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立医疗机构中的医患纠纷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相似文献   

8.
老百姓买到假货、劣货,自然是非常气愤的。然而又往往不愿为一包烟、一瓶酒、一双皮鞋去费时劳神,找商家索赔,但总期望能有什么人,什么部门出来治一治那些兜售假冒伪劣赚昧心钱的经营者,出出胸中这口恶气。于是应运而生,北京出了“以赢利为目的知假买假据理索赔的王海”。以后还有其他地区的“张海”“李海”。消息传出.消费者无不拍手称快,王海也被视为打假英雄。然而世间的事,有人拍手叫好,也就有人痛心疾首。对王海有些人就咬牙切齿地咒他是“刁民”。记得曾在报上读到一篇题为“学做一次刁民”的文章。写的是作者买了一盒在生…  相似文献   

9.
正10月17日随着上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结束,条例中第二条最新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将不再受保护的规定引发了消费领域的极大关注,这是自1994年消法实施后首次从法律层面上就争论20年之久的"知假买假"问题进行明确。对于职业打假人这个群体,这是否意味着将面临一种职业层面的拐点,也尤为引人关注。中国连锁协会副秘书长楚东公布的一组协会不完全调查数据显示,自  相似文献   

10.
阿计 《民主与法制》2013,(18):21-23
“消费”的困惑 1995年3月25日,消法正式实施后的第2年,一位23岁的山东青年来到北京隆福大厦购买了两副假冒索尼耳机,随后理直气壮地要求商家按消法规定的“假一赔二”进行赔偿。这一爆炸性事件的主人公,就是日后被消费者视为英雄、又被许多商家斥为“刁民”的王海,并由此引发了大规模的社会激辩,争议的焦点则是,王海式“知假买假”索赔行为,是否应当得到消法保护?  相似文献   

11.
2011年7月4日通过、8月13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中,有两个条款引起了广泛争议。第7条第1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  相似文献   

12.
第一招:别买看不懂的既然是进口商品,看不懂的洋字母似乎在所难免。但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因此,进口商品加注中文标识,就是维护消费者权益最基本的步骤  相似文献   

13.
《民主与法制》2008,(18):68-68
编辑同志: 罗某到商场买东西,在烟酒专柜看见出售的标识为峰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品的保健食品“峰酒不老林”外包装的“说明书”和“合格证”上,都没有标明该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适宜人群以及有关注意事项,这是不符合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要求。于是罗某花了500余元钱买了一盒。但购买后罗某并没有饮用,也没有送人,而是向法院起诉,称该酒的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违反规定,属于不合格产品,  相似文献   

14.
王海在“打假”案件中为什么败诉?已经有了两个最常用的理由:一是王海不是消费者;二是有些商家售假并非故意,他们甚至也是受害者。在实践中,这两个理由的阵地已经越来越守不住了。因为人们日益清醒地认识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49条关于加倍赔偿的规定,其立法精神就是要使有假骗行为的商家必须为他们的假骗行为付出代价,从而有效地遏止假骗行为:如果一味计较王海一类的购假索赔者是不  相似文献   

15.
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被称为仅次于贩毒的世界第二大公害,是全球滋长最快的犯罪活动之一。八十年代末,假冒伪劣产品开始在我国蔓延,严重损害了国家、企业、消费者的利益,干扰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成为阻碍经济发展的一个毒瘤。福建省各级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打假问题。近日,闽皖警方紧密配合,重拳出击,摧毁了一个由安徽籍犯罪分子组成,冒充军人利用假军车跨省贩运假烟的犯罪团伙。  相似文献   

16.
正(2020年5月6日)沪发改规范[2020]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提振消费信心强力释放消费需求的若干措施》(沪府办规[2020]4号),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了《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充电补助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特此通知。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充电补助实施细则  相似文献   

17.
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商业广告正成为产品创名牌的重要手段,一些伪劣商品也试图借助广告的威力来乔妆打扮、挤占市场。大潮之下,鱼龙混杂,激烈的市场竞争往往演变成扑朔迷离的真假广告战。“假作真时真亦假”,假广告推销假商品,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更损害了名牌产品的信誉。人们愤恨假广告和假商品,但是,对于以“假”求真的广告却颇费思量。它作为一种特殊的营销策略,既能以诚胜诈,给生产者和消费者带来利益,也能以“诚”售诈,混淆视听,使消费者蒙受不应有的损失。因此有必要对这种广告作出分析。  相似文献   

18.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外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因公出访管理防范假批件和假邀请函的通知》(粤委外办[2007]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近年来,外交部办公厅和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出的假邀请函问题在  相似文献   

19.
<正>提到志愿者,人们都会倍感温暖和亲切。他们在您最着急、最需要帮助的时候伸出援手,让您感受到人与人之间的真诚和爱心。然而,现在已经有不法分子假扮志愿者向人们伸出了黑手!4月底,微博微信朋友圈里疯传一篇名为《北京西站,一场骗局下的众生相》的文章,记录了作者在北京西站被假志愿者骗钱的经过。随后,《新京报》刊登了《北京西站取票遇假"志愿者"骗财铁路警方介入调查》的调查文章,文中记录的假"志愿者"骗财现象让人触目惊心。新闻  相似文献   

20.
什么是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中没有明确的界定,立法上的疏漏,使得消费者的界定问题始终是《消法》适用中的一个焦点问题,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难解之惑,为使《消法》更加完善,对什么是消费者问题在理论上应该有清楚的界定和论析。本文认为消费者应包括三个要件,即消费者仅限于自然人,单位、家庭不属于消费者;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由经营者提供,不是由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其使用者、接受者不属于消费者;消费者是为满足生活需求而进行生活消费活动的人,进行生产性消费活动的人不是消费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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