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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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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构建了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基本框架,考察审查起诉环节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律依据,需要从整个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进行深入分析,才能准确把握其核心。审查起诉环节中检察机关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决定具有最终决定权、建议权。  相似文献   

2.
捕后羁押必要性继续审查的争议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设置了捕后羁押必要性的继续审查机制,由于该规定过于宏观,产生了各种争议。捕后羁押必要性应由检察院审查,而且侦监部门是合适的审查部门;审查方式上应当采用书面审查加个别讯问的方式为妥;在机制完善方面需要明确检察机关对于捕后羁押继续审查的法律监督强制权、被告人的救济权以及被害人的异议权。  相似文献   

3.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实践中主要由监所检察部门实施该制度,侦查监督部门几乎未实施,审查的整体成效较小。由于社会危险性评估未达成共识、办案单位抵触、建议缺乏刚性效力等问题,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不被办案单位采纳。构建合理的审查主体,科学评估社会危险性,提高建议采纳率,是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4.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此职能对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监督侦查活动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均有权履行此职能。文章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通过理性审视该项制度,从八方面指出该制度的实践途径。  相似文献   

5.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设立了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继续审查的制度,凸显了刑事诉讼保障人权措施的中国特色。羁押必要性的继续审查既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同时又明确了刑事诉讼各阶段办案机关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职责。  相似文献   

6.
依我国刑诉法规定,羁押并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而是拘留与逮捕的必然性和附带性后果,这造成司法实践中未决羁押率较高的现象。新刑诉法第九十三条构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体现了保障人权的中国特色,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但是,由于立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未能细化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导致现阶段此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疏漏,易造成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因此应当进一步探究立法旨意,细化审查程序,全面构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7.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7条、第115条,赋予了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办理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控告申诉,以及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办案的职责.履行新职能需要检察机关正确理解立法本意,分析控告申诉检察工作面临的新挑战,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应对思路和方法.  相似文献   

8.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权力,符合刑事司法制度宽严相济和保障人权的宗旨。由于刑事诉讼法未明确该制度的适用规则,导致司法实务中缺乏可操作性。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应坚持合法与合比例原则,具体细化工作机制,完善监督与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9.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权。作为一项诉讼监督权能,需要加以全面认识和把握。从立法宗旨出发,应围绕审查主体、程序启动、审查内容、审查方式、审查频次等方面科学构建工作机制,以使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发挥最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10.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7条、第115条,赋予了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办理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控告申诉,以及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办案的职责。履行新职能需要检察机关正确理解立法本意,分析控告申诉检察工作面临的新挑战,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应对思路和方法。  相似文献   

11.
随着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的施行,检察机关的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能在审判阶段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现阶段我国检察机关内部尚无明确统一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从而限制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审判阶段的适用。基于此,文章在对现阶段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从平衡审查主体职能分工、明确审查标准、建立审查工作流程及完善配套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期实现对检察机关在审判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的构建。  相似文献   

12.
当前我国羁押制度中存在的违法羁押、超期羁押、一押到底等问题,与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中缺乏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有一定的关系。《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职权。检察机关如何在审查案件的同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情况进行刑事诉讼监督,本文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尝试探讨审查起诉环节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构建,以期实现案件办理过程中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13.
超期羁押、久押不决和高羁押率是刑事羁押的顽疾,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加强对刑事羁押的检察监督和司法救济。长期以来,对于羁押必要性的检察监督一直存在很大空白,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制度,强化了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责任,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高羁押率问题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但该规定相对原则,可操作性不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科学构建,应当在审查主体、审查时间、审查内容等方面予以细化和明确,并健全相关配套机制。  相似文献   

14.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理论认识与实践应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了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进行继续审查的制度。这对于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围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制度设计问题,当前各界还存在一些不同认识。如何从这些争论中提炼出真知灼见,尽快消除有关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理论疑惑,构建起符合实际需求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实现立法初衷的关键一步。为此,本期特编发"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专题研讨会"的专家发言和部分论文,涵盖学者、检察官、法官、律师从各自视角的理解及其制度构想,以期对进一步的研究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5.
新《刑诉法》新增了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从宏观价值来说,该规定体现了检察机关践行法律监督权的基本职能,也是适应《刑诉法》修改的实际要求,更是解决现实问题的有效手段。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是践行法律监督权的基本职能,适应刑诉法修改的实际要求和解决现实问题的有效手段。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首先要进行审查的启动,继之进行审查的范围和标准的确定、审查的结果的监督。  相似文献   

16.
2012年3月14日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人们关注的看守所问题予以回应,条文中十次出现"看守所"。从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来看,看守所应当视为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其所展示的看守所的诉讼职能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是未决羁押的执行职能,二是部分刑罚的执行职能。现行看守所事实上隶属于同级公安机关,应当重置看守所管理体制,保证看守所中立。  相似文献   

17.
新《刑事诉讼法》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确立了基本法律框架,并设置了相应的启动程序,一是依申请被动启动,二是依职权主动启动,但对于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启动程序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操作规则尚需进一步研究。在精准把握羁押必要性审查权的基础上,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不应该对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范围作出限制,依申请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应该设定"前置程序",侦查机关(部门)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并不是检察机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当情形。  相似文献   

18.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到底应当由检察机关的哪个内设机构承担,存在不少争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了"分段审查"模式,实践中上海市检察机关探索了"归口审查"模式,归口监所检察部门统一办理。然而,监所检察部门不论是职责定位、业务精通程度还是人力资源配置,都不如侦查监督部门更具有归口的优势。因此,在当前检察职权配置和运行机制下,将羁押必要性审查归口侦查监督部门,监所检察部门保留建议权,是更加合理和规范的选择。  相似文献   

19.
未决羁押,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之前被剥夺人身自由的状态。中外未决羁押决定与变更主体不同,国外羁押决定主体相对独立且单一,我国羁押决定主体检察机关相对独立但变更主体多元;中外逮捕和羁押定义不同,国外实行逮捕与羁押分离,我国逮捕与羁押还未实现完全分离;中外羁押审查方式不同,国外以当事人参与为原则,我国羁押决定程序由书面审查为主转向当事人参与为主;中外羁押救济程序不同,英美法系主要是保释,大陆法系主要是司法复查,我国新增的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系本土原创,兼具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当事人间接救济手段特征。中外未决羁押制度结构、模式及背景各有特点,因而在发展完善我国司法制度中不能简单套用、模仿和移植国外制度模式。  相似文献   

20.
现行《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立法上的模糊性和现实诸多因素,导致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发展遭遇"瓶颈"。针对当前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存在的问题,一要扩大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适用范围;二要构建由建议性审查转为决定性审查的机制;三要确定相对独立的羁押必要性审查部门;四要制定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具体程序和规范;五要制定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考评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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