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9篇
  免费   0篇
法律   3篇
中国共产党   1篇
中国政治   1篇
综合类   4篇
  2013年   3篇
  2012年   2篇
  2010年   1篇
  2009年   1篇
  2000年   1篇
  1999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9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802 毫秒
1
1.
社区矫正(community—based corretion),发端于上世纪70年代的欧美国家,也被称为社区处遇。作为与监禁矫正并行的行刑方式,它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被纳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有充足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2.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审判活动开庭前的准备程序进行了完善,增加了庭前会议的内容,明确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庭前会议的增设,对于进一步规范刑事审判程序、提升司法工作效率有极大的补益作用,但如何理解"庭前会议"制度设立的意义、如何在实践中具体运用,仍然需要进一步研究。  相似文献   
3.
超期羁押、久押不决和高羁押率是刑事羁押的顽疾,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加强对刑事羁押的检察监督和司法救济。长期以来,对于羁押必要性的检察监督一直存在很大空白,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制度,强化了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责任,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高羁押率问题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但该规定相对原则,可操作性不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科学构建,应当在审查主体、审查时间、审查内容等方面予以细化和明确,并健全相关配套机制。  相似文献   
4.
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我们党的十五大在总结长期的社会主义建设历史经验的基础上 ,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正如江泽民同志指出 :“依法治国 ,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 ,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 ,管理经济文化事业 ,管理社会事务 ,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制化 ,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 ,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确定了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方略 ,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  相似文献   
5.
"两个证据规定"及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检察机关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裁判主体的地位,必将为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以来,检察环节适用的具体情形如何?实践中到底存在哪些问题?检察、审判环节适用的程序是否相同?等等,要回答这些问题,就需要考察检察阶段非法证据排除适用的实际状况,深入探究其中隐含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巴林左旗十三敖包乡解放村是1996年旗委命名的小康村。全村共有554户、2197口人。该村设有天主教活动点一处,有三分一的群众是天主教徒,也是左旗三个重点宗教点之一。近几年来,这个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紧紧围绕旗委政府兴旗富民达小康的总体规划,强化党支部建设,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促使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的关系更加融恰,同时把他们的意志、思想都统一到治穷致富发展生产上来。经过党支部一班人几年来的不懈努力,全村出现了一个经济进步、群众团结、社会安定的可喜局面。一、加强组织建设,强化对宗教事务…  相似文献   
7.
检察机关案件集中管理是在新时期司法体制和工作体制改革的背景下产生的,其产生契合了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是确保刑事诉讼法顺利实施的有效保障机制之一。检察机关应以刑事诉讼法实施为契机,构建科学的管理模式,完善相关措施,确保案件集中管理工作效能的充分发挥。  相似文献   
8.
对刑罚执行变更活动实行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实践中,由于目标价值的缺失、立法滞后等原因,导致刑罚变更执行监督职能弱化,影响了监督效果的实现。因此,有必要深入研究制约刑罚变更执行监督有效开展的原因,构建科学、合理的刑罚变更执行监督机制,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学界对相对刑事责任人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和罪名与犯罪行为产生较为激烈的争论,导致这种争论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刑法条文规定的不明确以及不严密造成的。对刑法典第17条第2款的解释和适用,应遵行行为+罪名的限定方式,即17条第2款的规定虽是八种犯罪行为,但在确定罪名时,必须以立法所体现出的八个罪名为限。在此基础上通过对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立法缺陷的分析,提出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重构思路。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