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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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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234口唇损伤在法医检案中并不少见,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简称《重标》)及《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轻标》)中也有明确条文规定。如《重标》中的“口唇损伤显著影响面容”及《轻标》中的“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进食”。但在具体操作中损伤到什么程度才算是“显著影响”或“影响”则很难把握,同时如何正确运用《轻标》第十四条来鉴定口唇创亦有不同的见解。现报道3例。1案例案例1:某男,25岁,左上唇被人咬掉。检见左上唇缺损超过人中线1cm,创面不齐,创缘不规则,有齿样排列特征,牙暴露。鉴定…  相似文献   

2.
正2014年1月1日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新标"),更加适应现代化法医学规范、现行司法制度。为了更好的理解和应用,公安部及司法部分别发布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以下简称"释义")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适用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各省也相应出具一些针对性的解释文件或指导意见。但在一年多的检验鉴定工作  相似文献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共同颁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已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新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同时废止(以下简称“旧标准”)。  相似文献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于2013年8月30日共同颁布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已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取代《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以下简称“旧标准”)。  相似文献   

5.
2013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标准》),该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鉴定标准同时废止。2013年10月,公安部刑事侦查局主编《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2013年10月第1版,以下简称《释义》)。经过对《释义》与《标准》的实际应用,发现某些条款存在歧义甚至自相矛盾的地方。在此,本人就《标准》中部分条款的理解与应用进行阐述,供法医同仁参考。  相似文献   

6.
王洁  魏华  郭兆明 《中国司法鉴定》2013,(6):F0002-F0002
2013年8月30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公告,将于2014年1月1日施行。根据《司法部关于认真做好贯彻落实(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3]149号)精神,经司法部领导批准,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以下简称“司鉴局”)于10月31日至11月3日在北京、上海两地分别举办了《标准》师资培训班。  相似文献   

7.
陈宝军  伍绍军 《证据科学》2007,14(1):I0008-I0009
在两院两部颁布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中,对面部损伤的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已有相应条款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在法医临床检案中基本上能做到有章可循、有条可依.  相似文献   

8.
损伤程度评定忽略刑法学理论的问题谢应波我国刑法在多种犯罪中对人身伤害的程度都作了法律上的要求,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刑法第85条对人身损害达"重伤"的情形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鉴定标准)颁布无疑...  相似文献   

9.
正司发[1990]70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简称《重伤》)和司发[1990]6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轻伤》)自发布以来已经二十余年,但两个标准的部分条款尚有不足之处,笔者进行浅析总结,为新标准的修订提供一些信息。1标准内容规定不够全面在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中,所遇到的损伤经  相似文献   

10.
浅析《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36条潘永久,林永生《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第36条对泌尿系挫伤的损伤程度评定进行了规定。但在检案实践中常引起争议。现对"标准"第36条作一初步论述。一、泌尿系统挫伤的临床法医学认定依据泌尿系...  相似文献   

11.
1999年4月6日至9日,第六届全国司法精神病学术会议在春城昆明召开。共有200名来自全国各地的代表参加了本次会议,其中精神病专科医院的代表176人,法医界代表10余人,其他各界代表10余人。下面就本次会议的主要情况进行综述。一、关于精神损伤程度评定标准的讨论近年来,各地需要进行精神损伤程度鉴定的案件量逐渐增加,不少从事损伤程度鉴定的法医工作者和精神病院的司法鉴定人员感到《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以下简称“轻伤标准”)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简称“重伤标准”)确有欠完善之处,制定相应的“精神损伤…  相似文献   

12.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已于2013年8月1日颁布,并于2014年1月1日实施。《新标准》作为今后若干年人身损伤程度鉴定的唯一依据,其出台备受瞩目。人手的结构与功能较四肢更加复杂精细,损伤后出现的感觉及运动障碍对完成精细运动影响较大,故在《新标准》中单列一章。笔者就《新标准》"手损伤"条款及鉴定中可能出现的技术难点,  相似文献   

13.
试评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之不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人民群众法制观念的逐渐提高,无论是治安案件还是意外事故等民事纠纷中的受伤者或者刑事案件中的幸存者,均要求对受伤人员的损伤情况作出科学客观的评定。因此,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作为临床法医学的一项主要内容,在日常生活中日益显得活跃,为了适应这一社会发展的要求,维护人民群众的人身权益,有力地打击违法犯罪,使人体损伤鉴定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行,两部两院分别制定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i尤其重伤《标准}}的颁布实施,使得《刑法}…  相似文献   

14.
毒鼠强中毒死亡的案例及分析已有不少报道,但对毒鼠强中毒后损伤程度鉴定的探讨却很少[1、2、5]。在实践办案中,要求对毒鼠强中毒后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的案件逐年增多。虽然《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简称“重标”)第八十五条规定“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损伤,致使器官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轻标”)第五十二条规定“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有概括补遗各种致伤因素的意义,然毕竟无具体条文可依,在对中毒案件的损伤程度鉴定时仍难以操作,往往因鉴定人对条文的理解不同而受到干扰,难免显得偏颇。笔者通过对一起群体性毒鼠强中毒案件(263人中毒)临床资料进行分析和鉴定,旨在对毒鼠强中毒后损伤程度鉴定要点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5.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草案)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主要通过现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与新制定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草案)(以下简称“新《标准》”的比较,刍议新《标准》的权威性、科学性、实用性和规范性。  相似文献   

16.
<正>手部结构精细、复杂,评定时需兼顾解剖结构、运动功能、感觉功能,手功能评定是法医学鉴定中的疑难问题。国内虽制定了评价手功能的标准,但缺乏具体、准确的指导性说明,实践操作性差,科学性难体现。笔者就《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损伤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伤残标准》)等标准,结合文献《手功能评定标准专题讨论会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  相似文献   

17.
毒物中毒的损伤程度评定(附3例报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毒物中毒的损伤程度评定(附3例报告)李晓强浙江省德清县公安局(313200)蒋瑞华浙江省湖州市公安局(313000)目前我国施行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下称《重伤标准》和《轻伤标准》)对毒物引起人体中毒的损伤程度鉴定均无...  相似文献   

18.
口唇损伤在法医检案中并不少见,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简称<重标>)及<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轻标>)中也有明确条文规定.如<重标>中的"口唇损伤显著影响面容"及<轻标>中的"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进食".但在具体操作中损伤到什么程度才算是"显著影响"或"影响"则很难把握,同时如何正确运用<轻标>第十四条来鉴定口唇创亦有不同的见解.现报道3例.  相似文献   

19.
夏辉 《证据科学》2004,11(1):64-65
我国现行的伤残鉴定标准,诸如《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以下简称《道标》)、《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及各省制定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等,在依据标准进行伤残评定中往往存在伤残等级不能完全反映伤者实际状况,或同样的伤残等级的个体状况存在明显差异,给实际处理带来很大的困惑,往往产生矛盾,增加了实际检案的难度。究其原因是伤残标准存在不均衡性。  相似文献   

20.
王旭 《法医学杂志》2016,(5):380-384
正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新残标》),并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实务中的重要鉴定标准之一,《新残标》的发布备受瞩目。从技术的层面上,《新残标》较现行有效的多部人体伤残鉴定标准有诸多新意,下面,笔者从宏观上对《新残标》的理解,抛砖引玉,供同行们参考、斧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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