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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刑事立法对贪污罪主体的规定及变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浅谈我国刑事立法对贪污罪主体的规定及变化赵延波贪污罪是身份犯罪,正确理解和认定本罪主体的身份,是正确认定贪污罪,区分贪污罪与盗窃、诈骗、侵占罪界限的关键性条件之一。而我国刑事立法对贪污罪主体的规定,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而不断地变化着。为明确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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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93,(4)
(一) 贪污罪主体的基本特征问题。贪污罪是身份犯,即要求其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特殊的资格,这是构成贪污罪的前提条件。但是,究竟什么人具备本罪主体的资格,认识不一,在办案中也常常因此而引起争论。有这样几种观点:有的认为,贪污罪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公务人员身份的人,因为,只有他们的活动才是公务活动。没有公务人员的身份,虽然也从事一定的经营、管理公共财物活动,但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有的认为,《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规定,贪污罪的主体是“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因此,不论是否从事公务,只要是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都可成为贪污罪的主体。这是贪污罪主体与受贿罪主体的重要区别。还有的认为,贪污只能发生在公务活动当中,但不限于具有公务人员身份的人,即使是劳务人员,同时从事公共财物的管理活动,也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例如,国营商店的售货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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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制财产中既有公共财产,也有非公共财产。司法实务中对符合贪污罪主体身份的人员非法占有混合制财产以贪污罪论处。显然,贪污罪对象只限于公共财产的认识已落后于现实司法。混合制财产和应交公财物也已成为贪污罪的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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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既侵犯了国家的廉政制度,同时又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其中,国家的廉政制度是其主要客体。在客观方面,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实践中,要注意区分贪污罪罪与非罪、贪污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从理论上来讲,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贪污行为时,一律以有身份者的犯罪性质即贪污罪定罪处罚在理论上更具有合理性,在实践中根据有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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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贪污罪共同犯罪的认定上,嫌疑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无疑对贪污罪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而在主犯与从犯只有一人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情况下,理论上存在主犯决定说、实行犯决定说、实行犯决定说为基础,特殊身份说为补充等争议。本文以一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为研究背景,对贪污罪共同犯罪中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中贪污罪的认定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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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其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贪污罪概念、特征认定承包经营企业中贪污罪主体范围存在“三论”。一是“唯承包者身份论”。就是主张以承包经营人员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或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的身份,作为认定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的依据,局限于过去刑法典狭小规范,而忽视新的扩大主体新特征;二是“唯企业性质论”。就是主张以承包经营企业是否是全民或集体所有制性质,作为认定贪污罪主体的范围,局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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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个时期,对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是否构成贪污罪主体,社会反响强烈。国家和地方的新闻媒体争先报道聚焦。司法界、法学界和律师界讨论异常活跃。笔者作为一名律师,借此契机浅谈一二,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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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主体问题在刑事立法、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占有重要位置,一直是法学界的争论热点.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全国人大和“两高院”相继对贪污罪的主体进行过多次修改、解释和补充,但都有不尽完善之处.修改后的《刑法》对贪污罪主体又一次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重构了较为科学的、适合我国国情的贪污罪主体范围,这对在新形势下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维护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为此,笔者谨就贪污罪主体之重构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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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承包经营企业中的贪污罪程新生从刑法理论上讲,贪污罪的主体必须具有依法从事公务这一特定身份,贪污罪的对象仅限于公共财产。国营、集体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企业资产,构成贪污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对国营、集体企业实行租赁、承包经营后,如何认定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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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贪污罪的理解与适用存在一定的争议,比如主体身份的认定、客观行为方面挪用公款与侵占公款的区分等。以一起国有公司聘任人员侵吞公司的营业收入的案例为研究,分析贪污罪的认定,并对预防职务罪犯提出相应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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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内案件宜请军队律师何新民当前,军内案件的被告人请地方律师作辩护人的现象比较普遍。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容易造成军事秘密泄漏。一是被告人的主体身份暴露。由于律师有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和与被告人通信的权利.在这些过程中,被告人的主体身份包括被告人所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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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对挂靠型企业负责人主体身份的认定,应当先确定挂靠型企业的性质,即从工商注册资料、实际出资主体、经营管理活动、财产分配方式、风险责任负担五个方面综合判断。如果是国有性质,需进一步考察其是否符合普通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如果是私营性质,则需考察其是否符合特别贪污罪的“受委托”的要求。如果均不符合,便可得出不构成贪污罪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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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我国刑法中贪污罪的立法规定存在主体和客体的逻辑矛盾,因为,我国的犯罪构成是一种耦合式的平面结构,主体和客体之间在逻辑上相互规定.为跳出这一逻辑误区,应对贪污罪的主体范围重新加以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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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颁行以来,司法界和刑法理论界对于贪污罪主体是否扩大的问题存在着较大分歧.《法学》1990年第3期发表徐海风、辛方玲两同志《贪污罪主体已变成不是特殊主体》一文,对此进行探讨。笔者认为,《徐辛文》所提出的观点值得商榷。现略陈粗浅之见。一、刑事法律规范对贪污罪规定的变化能否表明贪污罪主体已变成不是特殊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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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主体对于贪污罪的认定具有关键作用,理论及实务界对于贪污罪主体存在较大争议,通过研究国际反贪污刑法规范,以明晰完善我国贪污罪主体刑事立法的途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