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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 毫秒
1.
危害食品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应按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和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分而论之。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单位主体须是合法主体: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依法代行国家机关职权的受托人员。危害食品安全罪的犯罪客体具有复杂性,但其主要成分应是公共安全。无论是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还是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其犯罪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因果关系应运用“科学法则”予以把握.而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因果关系应在渎职罪的因果关系范围内予以解答。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行为类型应增设储存、运输行为。对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行为对象,我们应在结合“规范解释”、“目的解释”以及“类型化解释”中予以把握,而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行为对象不再是“不安全食品”而是非法经营“不安全食品”的行为本身。  相似文献   

2.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几个难题需要研究。造成司法实践困境是因其立法存在严重缺陷,存在自身难以克服的矛盾,其最高刑罚只有五年有期徒刑,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已经成为贪宫的一道“免死牌”。需从立法上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考虑对此罪名进行修改,在提高量刑幅度的同时,增设拒不申报财产罪。  相似文献   

3.
在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罪与非罪上,犯罪构成是我们应坚持的标准,而《刑法》第13条的“但书”也是一个基本法律依据。就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而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有待立法增设的运输、储存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罪。因危险犯与数额犯的区别而在犯罪阶段形态问题上有区别。就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而言,食品监管滥用职权罪存在着犯罪的阶段形态,而食品监管玩忽职守罪则不存在犯罪的阶段形态。在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的共同犯罪中。如果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与单位的共同主体,则主从犯的认定要实行“二次认定法”。而在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食品监管滥用职权罪可发生共犯问题,但食品监管玩忽职守罪的共犯问题尚未得到立法认可。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既有竞合犯和牵连犯的罪数形态,也有数罪的罪数形态。至于食品监管渎职罪,其罪数形态问题因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而引起,而其共犯形态问题也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着。  相似文献   

4.
俞彧 《法制与社会》2013,(33):21-22,24
最近两年内,中国一些城市接连发生酒后驾车、飙车导致的恶性交通事故,其中驾车人以“交通肇事罪”被或“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刑,两种罪名的罪刑差别较大,在社会上引起了争议。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本文试图在解读该条规定立法原意的基础上分析该罪的具体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5.
我国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刑法控制及立法完善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我国刑法关于恐怖主义犯罪的规定可以分为恐怖主义行为罪、恐怖主义组织罪以及恐怖主义关联罪三类。参酌其他国家对恐怖主义犯罪的规定 ,我国关于恐怖主义犯罪的刑事立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将恐怖主义犯罪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章中的一节加以规定 ;对于恐怖主义犯罪所涉及之罪都应当附加财产刑 ;增设劫持人质罪 ;增设非法邮寄危险物质罪 ;增加规定对恐怖主义犯罪减免刑罚的特别情节。  相似文献   

6.
《中国监察》2013,(21):F0003-F0003
江西省抚州市高度重视廉政文化建设,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系列文化教育活动。特别是抚州市廉文化促进会成立以来,先后开展了“才乡廉声”党纪教育廉政剧目演出、反腐倡廉演讲比赛、“青春倡廉”歌会和第二期家庭廉内助专修班等教育活动,举办了廉政作品征文比赛、“读书思廉”征文比赛、廉政公益广告比赛、廉政摄影比赛、廉政书画作品比赛和廉政楹联征集评选等比赛,在全市形成了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氛围。  相似文献   

7.
吴玉英 《政法学刊》2007,24(1):73-77
工程质量问题已成为一个屡治不愈的“顽症,”严重地威胁到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而我国工程质量事故犯罪立法在犯罪主体、罪过形式、危害结果、法定刑方面存在缺陷和弊端。为遏制工程质量事故,必须从主观方面、客观要件、责任主体、单位犯罪责任方面,对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予以完善并增设危害工程质量事故罪。  相似文献   

8.
再论劫持航空器罪赵东199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增设的劫持航空器罪,是指故意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民用航空器,危害民用航空运输管理活动和航空安全的犯罪行为。不少学界同仁...  相似文献   

9.
关于危害国防利益罪的增设与适用□黄林异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拒不履行国防法律规定的义务,危害国防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与刑法分则规定的其他九类罪相比,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本质特征是危害了国防利益,而且行为人必须有拒不履行国防法律规定的义务的行...  相似文献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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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 《中国监察》2008,(7):11-11
河北省石家庄市地税局系统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开展了廉政文化进机关、家庭助廉、廉政书画展览等多种形式的廉政教育活动,在系统内形成了“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风气。  相似文献   

11.
但书规定的行为,由于达不到不法或责任的程度、不符合犯罪构成而出罪。但书出罪既不同于达不到不法或责任程度因而不符合犯罪构成的“不是犯罪”型的出罪,也不同于具备不法和责任的性质与程度、已符合犯罪构成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归为无罪”型的出罪。判断司法解释中的出罪规范是否属于但书,应以但书出罪的性质为依据,以出罪事由是否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实质内涵为标准,而不需考虑是否采取了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相同或相似的表述。完善司法解释中但书规范的基本思路是,剔除疑似的但书规范、规范真正的但书表述、拆分混杂的但书条款、增设必要的但书规定,从而建构多元化、开放性的但书出罪体系。  相似文献   

12.
骆群 《行政与法》2010,(6):63-65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之危害行为既可以是作为形式又可以是不作为形式,当排污主体不具有排污权或虽具有排污权但没有能力处理废物达到排污标准的情形时,排污这种危害行为是作为的形式,当具有排污权并有能力处理废物达到标准而超标排污时,则危害行为表现为不作为的形式。建议对《刑法》第338条进行增设危险犯、条文表述以及刑罚设置等进行修改,增设第2款,对有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之外的废物所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规制,并增设不处理垃圾罪,以加强相关机构和人员的环保责任。  相似文献   

13.
明初廉政特点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明朝开国之初,在明太祖朱元璋的竭力倡导下,推行了一场规模宏大、颇具特色的惩贪倡廉法制建设。一、强化监察在国家政权中,监察机构是既“防贪于未然”,又“惩贪于已然”的保障廉政的最重要机构。朱元璋认为:“国家立三大府,中书总政事,都督掌军旅,御史掌纠察。朝...  相似文献   

14.
廉政,历史的课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廉政,历史的课题海南大学副校长谭世贵历史从远古走来。自从剥削和剥削阶级产生以来,腐败和廉政作为两种相对立的社会现象,便同生共长,相互伴随,成为阶级社会的永恒话题。旧中国上下几千年,“十官九贪”、“无官不贪”、“升官发财”,腐败现象之严重可见一斑。明代...  相似文献   

15.
“防治腐败,教育是基础。”多年来,郑州铁路局纪委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明确要求各单位党委把廉政宣传教育作为“一把手”工程,纳入党委中心工作总体规划,作为系统工程常抓不懈,逐渐形成了“唱响清风颂,常鸣警世钟”的廉政宣传教育品牌,在本系统内营造了“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浓厚氛围。  相似文献   

16.
刑法规范设置的科学化是良法善治的重要一环。然而,《刑法》分则第九章关于渎职罪法定刑配置(刑罚种类、法定刑幅度、最高刑期)存在着个罪的法定刑配置不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本章内的罪与罪之间法定刑配置不平衡、配置的刑罚种类偏少等不足。这种配置现状也与广义的渎职罪(如贪污贿赂罪)和其他密切关联的类罪(如侵犯财产罪)相比较,明显不协调。完善渎职罪法定刑配置的建议包括应切实贯彻并始终如一地坚持“并合主义刑观”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分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和徇私舞弊罪三类合理配置各类渎职罪的法定刑,主要是调整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等犯罪的最高法定刑、给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和动物检疫失职罪等只有一个法定刑档次的渎职罪增设加重犯、增设罚金刑;在类罪中规定保安处分性质的“职业禁止”作为《刑法》第37条之一的注意性规定予以强调。  相似文献   

17.
刘诚龙 《政府法制》2009,(18):51-51
从目前为止的记录来看,和砷是中国第一贪,但大家可能有所不知的是,和大人曾经主持过制定一则反贪“和一条”,这“和一条”叫做议罪银,也叫罚银,又称自行议罪银。其主要内容是:凡大员触了法律法规,犯了渎职、违例、包庇、侵贪等不法事情,那么,你自己看着办,你的事情有多大,你就出多大价。自己犯了错误,自己认识到位,自己处理到位,自行议罪银,就是这么来的。  相似文献   

18.
论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立法特点和立法思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新刑法)已将“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这是此次刑法修订的重点之一。笔者认为.这一修改是相当成功的,堪称新刑法分则的典范,因为同原“反革命罪”的规定以及新刑法其他各类罪的规定相比,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立法具有鲜明的特点,并体现了符合时代要求的立法思想。一、正确划定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范围危害国家安全罪无论其所适合的历史条件还是所调整的行为范围,都与“反革命罪”不同。在以“反革命目的”为要件的“反革命”现象(主要是反革命犯罪活动)大大减少,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  相似文献   

19.
关于增设不予救助罪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赵瑞罡 《法学论坛》2001,16(3):67-73
本文旨在说明刑法典应增设不予救助罪.通过介绍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中不予救助罪的概念、本质,论述了不予救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并论证了设立该罪的必要性:不予救助罪是传统型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不予救助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增设此罪符合国情需要,然后针对增设不予救助罪可能面临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并设计了该罪的条款.  相似文献   

20.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立法缺陷及其重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与79年《刑法》的“反革命罪”相比.新《刑法》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是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是.它仍然具有相当多的缺陷。如果要克服现行危害国家安全罪存在的众多缺陷,那么,仅仅对其罪种的罪状、法定刑进行补充或修改是不够的.只有对其进行全面重构.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其立法缺陷。文章剖析了现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立法缺陷,并提出了重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立法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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