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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71 毫秒
1.
大案速览     
《法人》2014,(12):10-11
正爱奇艺诉极路由不正当竞争一审宣判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爱奇艺诉极路由屏蔽视频广告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极路由屏蔽爱奇艺视频广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极路由运营方极科极客公司赔偿损失爱奇艺40万元。爱奇艺公司诉称,被告生产销售的"极路由"路由器通过安装"屏蔽视频广告"插件过滤了爱奇艺网站视频的片前广告,侵犯了爱奇艺的合法权益,构  相似文献   

2.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北京万家灯火家居装饰市场有限公司诉北京中商网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经营的万家灯火网站(www.bjwjdh.cn)不正当地以“万家灯火”命名,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经营“万家灯火”网站(www.bjwjdh.cn)。  相似文献   

3.
向宇 《中国审判》2021,(5):81-83
日前,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对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跳动公司”)、浙江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今日头条公司”)诉被告广东深圳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文化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进行在线宣判。法院最终终认定某文化公司侵害了两原告“头条”“今日头条”系列注册商标权,判决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00万元。截至本刊发稿时,该案判决已生效。  相似文献   

4.
本刊讯 6月2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有了一审判决结果。法院认定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4万元。此前,腾讯和搜狗分别将对方诉诸法庭,互相指责对方的输入法存在“不正当竞争”。  相似文献   

5.
方菲 《方圆》2020,(9):9-9
4月23日知识产权日,在上海高级法院召开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发布会上,爱奇艺刷量案入选"2019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2017年,爱奇艺公司调查发现,某公司及其两个股东,通过分工合作、运用多个域名、不断更换访问IP地址等方式,连续访问爱奇艺网站视频,在短时间内迅速提高相关视频的访问量,达到刷单成绩。仅2017年2月到6月四个月里,该公司对爱奇艺网站的访问就达到9.5亿余条。  相似文献   

6.
日前,广州互联网法院对原告广东深圳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与被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文化公司”)、广东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网络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了一审宣判。法院判决被告某文化公司立即停止在某视频平台上传播包含《王者荣耀》游戏画面的短视频,并赔偿原告腾讯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96万元。  相似文献   

7.
2020年1月,广州互联网法院对原告广东深圳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与被告山西运城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文化公司”)、广东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网络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判决被告某文化公司立即停止在某视频平台上传播包含《王者荣耀》游戏画面的短视频,并赔偿原告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96万元。  相似文献   

8.
(六)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法律责任案例:1993年K公司在宣传本公司“凯拉”口服液时,大量散发《广场》小报和宣传材料.你以“凯拉”口服液替代L公司生产销售的“昂立一号”口服液等、进行了贬低L公司产品“昂立一号”口服液的能够引人误解和虚假的宣传。L公司对K公司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K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判决K公司立即停止侵权;K公司向L公司公开赔礼道歉;K公司赔偿L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5万元。K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  相似文献   

9.
新案传真     
抄袭创联网页案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信诺立抄袭创联网页、广告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一审做出判决,被告北京汇盟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信诺立)被勒令删除其网站上对原告创联公司的抄袭部分,在自己的网站主页上就其抄袭行为向原告创联公司公开道歉;因侵害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向原告创联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四万元,并偿付后者合理诉讼费用三万三千元。  相似文献   

10.
李松  黄洁  吴萌 《法制与经济》2010,(13):46-46
认为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艺进娱辉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二者运营的瑞星官方网站上发布文章,诬蔑“360安全卫士”产品会给用户电脑带来安全隐患,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涉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二者告上法院,要求两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980万元,精神损失1元。  相似文献   

11.
大案速览     
《法人》2013,(10):9-10
广药诉加多宝不正当竞争案开庭9月3日,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广药集团和王老吉公司诉广东加多宝公司不正当竞争一案。在此之前,双方已就加多宝的广告语是否停用进行了两场"诉中禁令"听证会。广药集团认为,加多宝在其广告宣传中使用"王老吉改名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广告语,属于虚假宣传,对原告的商誉造成了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行为,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共1060万元。数据显示,目前广东三级法院受理的涉及王老吉、加多宝案件至少有8宗,广药和王老吉方面还在长沙、重庆等地法院起诉加多宝涉嫌虚假宣传。  相似文献   

12.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行业竞争加剧,互联网企业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态势开始蔓延。除了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领域的延伸和拓展之外,涉及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数量呈现爆发趋势。这也对法院准确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对近些年互联网领域某些典型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分析与说明,借鉴法院审判的可取经验,提出相关建议,力图划定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新边界”,使得互联网企业的创新行为发挥其最大效用,进而为互联网行业建立公平、有序的竞争规则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3.
《山东审判》2013,(2):46-47
一、案情简介原告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鲁锦公司)于1999年申请注册了"鲁锦"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类。被告-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鲁锦公司)生产、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销售了在显著位置标有"鲁锦"字样的床上用品。原告认为被告生产、销售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鲁锦"字样的侵权产品,责令变更企业名称,去掉企业名称中的"鲁锦"两字,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一审法院支持了原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行业竞争加剧,互联网企业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态势开始蔓延.除了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领域的延伸和拓展之外,涉及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数量呈现爆发趋势.这也对法院准确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对近些年互联网领域某些典型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分析与说明,借鉴法院审判的可取经验,提出相关建议,力图划定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新边界”,使得互联网企业的创新行为发挥其最大效用,进而为互联网行业建立公平、有序的竞争规则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5.
虚假宣传行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违法行为。本文主要从不正当竞争行为概念出发,分析虚假宣传行为的成因、表现形式和认定方法,探讨了市场经济环境和法律制度的协调配合的问题。  相似文献   

16.
案件追踪     
北京贝乐尔汽车公司商标侵权成立德国联邦-莫高摩擦产品有限公司在中国享有注册商标BERAL的专用权,其以北京贝乐尔汽车摩擦产品有限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其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理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  相似文献   

17.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审结了原告捷客斯能源株式会社(简称捷客斯株式会社)诉被告青岛皇家矫马润滑油有限公司、淄博兰炼工贸有限公司、北京计峰科技有限公司涉及世界知名润滑油品牌“矫马”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相似文献   

18.
互联网“注意力经济”下,企业为获得稀缺资源竞争日趋激烈.互联网“吸晴产业”——网络视频行业因庞大用户量而被屏蔽视频广告软件产业“搭便车”.随着屏蔽视频广告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范式的确立,学界开始对“视频网站商业模式”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开始讨论.而从法经济学角度阐释视频网站商业模式保护的必要性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保护的合理性能够使我们更深入理解保护“视频网站商业模式”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19.
江苏炜赋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炜赋公司)在南通市开发区开发的一个安置房项目因命名"星河湾"而被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湾公司)、广州宏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富公司)以涉嫌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告上了法庭。案件经过一年多的审理,4月2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炜赋公司不构成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驳回星河湾公司、宏富公司的上诉,维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据悉,这是江苏首例涉房地产楼盘标识侵权案。  相似文献   

20.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受害人寻求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救济,必须面临如何计算与证明所遭受损害的问题。普通民事诉讼的损害赔偿计算和证明已经是难点,具体到复杂、多变的互联网行业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损害赔偿,则更加复杂。我们面临的现实问题是,近年来互联网行业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案件越来越多,但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一直在低位徘徊,往往不能充分补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这在一定程度上放任了当前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的乱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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