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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出现了不少令公众哗然的冤假错案。一方面,冤假错案的产生是由多方面的复杂因素导致的;另一方面,尽管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已经有了许多进步,但作为统领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的基本法它仍然还存在一些问题,对于预防冤假错案的产生以及救济都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公平正义是司法的基本价值要求,如何完善刑事诉讼以及相关司法活动,尽量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关注的问题。浙江省在防治冤假错案方面有独到的经验值得加以发展与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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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错案成为刑事司法活动中的副产品,其发生难以杜绝。为了防范错案的发生,提高办案质量,杜绝司法腐败,出台了"错案追究制"。刑事错案追究制带来了许多负面效应。冤假错案频繁发生、人权保障和司法公正需要刑事错案的司法善后。完善刑事错案司法纠正、刑事错案司法赔偿、刑事错案司法追究、刑事错案过滤和发现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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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提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人民司法的工作目标。冤假错案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极大伤害,坚决防止和依法纠正冤假错案,是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基本要求。本期特别策划重点围绕着刑事冤假错案的防范,邀请专家学者、资深法官展开研究。几篇文章从不同视角探讨了防范刑事冤错案件的体制机制问题,既有理论界对改革诉讼制度、落实证据规则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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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防止冤假错案,是检察工作不能突破的法律底线,也是检察机关必须认真履行的重大责任。各级检察机关要坚决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各项要求,着力在树立正确执法理念上下功夫,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守防止冤假错案法律底线。冤假错案不仅严重伤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损害社会公平正义,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冤假错案的发生,归根结底,是因为执法思想、执法理念存在偏差。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冤假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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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刑事错案频频发生,这对当事人及其家人来说犹如一场噩梦,令人毛骨悚然、不寒而栗,不仅损害了司法的权威,且降低了司法公信力。而新刑诉法的出台,将八种刑事证据中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并明确规定了鉴定人必须以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这既有助于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与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又有助于刑事冤假错案的有效扼制。至此,笔者根据自身所学,并结合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在扼制刑事冤假错案中的作用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以期有助于刑事冤假错案的纠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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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的影响是冤假错案产生的诱因之一。不理性的民意极易虚构出貌似合理的"案件事实"并以此给司法机关施压。基于民意的压力,司法机关往往更多注重有罪证据,忽视无罪证据。命案必破、限期破案、疑罪从轻等刑事政策、司法理念,都是对民意诉求的顺应,也是促成冤假错案的诱因。民意对影响性冤假错案的纠错有积极意义,但仍应回归法治轨道。样本案件中,民意推进了冤假错案纠错程序的启动、纠错的及时,但没有制度化。民众对司法活动的认知不够理性,对错案追责的民意表达亦非建立在理性认知的基础之上。我国有必要培育理性的民意,形成民意与刑事司法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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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佘祥林案到赵作海案,再到浙江张氏叔侄案,不时曝光的冤假错案,一再拷问着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司法机关为何屡屡失守公正司法的底线。刑事司法关系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更关乎公民的权利、自由乃至生命。一起冤假错案的发生,不仅会对当事人及其亲属造成巨大的甚至无法弥补的伤害,也会严重损害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影响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信心和对法律的信仰,影响国家长治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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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错案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还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日渐迫切,对冤假错案的关注也日益密切。近期,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要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日前,由检察日报社和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主办,检察日报理论部和方圆律政杂志协办的"刑事案件冤假错案防范机制构建"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来自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围绕研讨主题,从司法理念、工作机制和业务重心等三个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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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刑事冤假错案层出不穷,对当事人造成了很大的伤害,也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应。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包括刑事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错误的鉴定结论导致的,司法人员的刑事司法理念的缺乏、审判程序易受外来因素的影响等等。针对以上导致冤假错案的原因,提出防范冤假错案的对策,即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加强程序公正与监督、保证审判的公正性与独立性、加大责任追究机制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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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其中包括了习近平总书记对防治冤假错案作出的一系列重要论述,集中体现在:防治冤假错案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保障司法人权的关键举措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核心要素.对防治冤假错案进行了总体规划,制定相关指导意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从保障司法人员独立行使职权、坚持以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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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事错案、甚至严重的冤假错案时有发生,屡禁不绝,如何控制刑事错案以及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成为刑事理论界以及司法实务界共同的研究课题。本文将刑事错案控制机制与现代经济学理论相结合,旨在用经济学的方法,找寻刑事错案控制机制的钥匙。通过用帕累托最优、科斯定理、私人信息、激励相容以及经济学博弈模型的分析,探讨如何优化我国刑事错案控制机制,以期借用经济学领域的研究成果,开辟刑事司法工作的新视野和新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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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近年来发现并纠正的多起冤假错案的情况来看,导致这些错案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深受"疑罪从轻"观念的影响,或者说是在这一观念的指导下办理了这些案件。因此,要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有效地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必须从思想上对"疑罪从轻"观念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清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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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原则的缺失及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佘祥林、聂树斌、杜培武等案件的发生,侵犯了公民的基本人权,损害了民众对司法的信心。究其原因无不是在司法实践中坚持有罪推定思想,当前,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提上日程,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这一起起冤假错案带给我们的教训,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无罪推定原则。本文拟从无罪推定含义出发,分析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实践中无罪推定的缺失,提出完善我国无罪推定原则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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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内相继出现的冤假错案、重大无罪处理案件(以下统称冤错案件)以及后续刑事赔偿问题成为社会热点。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多次强调要紧紧围绕习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改进司法工作,坚决防止和依法纠正冤假错案,更加重视和全面加强国家赔偿工作,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信心。面对新情况新问题,社会各界特别是司法界不能不对司法体系的运作进行深刻反思,究竟是什么制度环节的错漏使得此类人伦悲剧发生,究竟需要什么样赔偿制度抚慰受害者创伤,避免“二次伤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