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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以自己是房屋的承租人,买受人丁某与出卖人黄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将丁某与黄某二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二被告黄某与丁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判令黄某履行与原告后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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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3月22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由于购房人明知房屋被法院查封的事实仍与出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被法院驳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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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争合同系原、被告双方共同签订,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属合法有效。法院最终判决对原告“确认系争合同无效、并对原告提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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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4年11月6日,被告人李某与某公司签订购销饮料合同,后因李某拒不支付某公司货款,某公司将李某诉至法院。2007年3月12日,法院判决李某赔偿某公司货款及相关费用共计17余万元。该判决生效后,某公司申请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李某于2007年10月24日将自己财产20余万元转移,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后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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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去年购买了一套房屋,过户时才发现该房屋已被法院查封。请问。我与对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读者:陈昌林
陈昌林同志:《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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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在明知租赁房屋属于居住用房的情况下仍与被告约定将房屋用于办公,事后以此为由主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原告退还押金并赔偿违约金。法院判决:双方租赁合同解除,被告退还原告租赁押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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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邱某原系5家会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合同诈骗案于2000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不久邱某又遭逮捕。被告人邱某被一审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5万元,法院判决认定,邱某采用签订虚假购销合同、签发无真实内容的商业承兑汇票、虚构贷款理由等手段,诈骗金融机构贷款,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一审法院判决后邱某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家属专门聘请沪上刑事辩护资深律师担任邱某的二审辩护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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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4年11月6日,被告人李某与某公司签订购销饮料合同,后因李某拒不支付某公司货款,某公司将李某诉至法院。2007年3月12日,法院判决李某赔偿某公司货款及相关费用共计17余万元。该判决生效后,某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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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当前,在一些城中村出现“合资建房”的做法,由城镇居民出资在村民的农村宅基地上修建房屋,共享产权。但是,双方签订的合资建房合同真的有效吗?最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李某与岑某签订的《合资建房协议书》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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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变“房东”。在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而产生“是租赁关系还是买卖关系”的纠纷后,法院仅凭两个“关系人”的证词,就判决5年前的“口头协议”有效。使得房产所有权易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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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多重买卖中买受人均未登记亦未占有情形下,买受人均请求强制履行合同的,如何确定权利保护顺位,存在由出让人自愿选择履行对象和强制履行生效在先房屋买卖合同两种观点。比较而言,强制履行生效在先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能够抑制恣意违约现象的发生,且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应为司法实践所采纳。强制履行判决仅发生债权上法律效力,并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实践中,如果出让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买受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通过对房屋移转占有的执行和对协助过户行为的执行,使买受人取得对房屋的直接支配并取得房屋所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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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签订《特许经营授权合同》并缴纳权益金及履约保证金15万元的戚女士,在双方均尚未履约之际要求与授权方上海某餐饮公司解除合同、返还权益金12万元遭拒,戚女士于是向杨浦区法院提起诉讼。日前,杨浦区法院作出判决,确定双方合同解除,上海某餐饮公司应当返还戚女士权益金12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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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李某参加所在单位新疆某管理局为职工提供的集资建房.并交纳集资建房款10万元。2011年1月.李某与外单位人员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将其享有的单位集资房在原有房款基础上增加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刘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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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几个月前,我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和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公证,但还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请问,这份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卖方迟迟不交付房屋,我们该怎么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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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发展和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日益提高。由于近几年银行存款利率降低,群众手中的钱投向何处又成了一个社会关注的热点。一些精明之人看中了房地产交易,因而房屋买卖也陡然走俏。但是房屋买卖应如何进行,法律意识淡薄的人对此仍是一片茫然,导致纠纷迭起。故在此对房屋买卖问题作一简要的分析。房屋买卖是房地产转让的主要方式,是当事人一方将自己所有的房屋交付给他方,他方接受房屋并支付与房屋价值相当的价款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交出房屋,得到价款的一方称为房屋出卖人,得到房屋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为房屋买受人。房屋买卖的形式有现货出售和期货预售。房屋买卖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即双方必须持有产权和身份等有关证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审核批准,签订书面合同,按规定缴纳契税及有关费用并由该机关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对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即房屋买卖合同,具有如下特征:1、出卖人将所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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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2013年5月28日,杜某与罗某(房产经纪人)签订房产转让合同,将其所有的房屋以3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罗某,还出具授权罗某办理该房屋转让、过户等相关事宜的委托书并经公证。5月29日,罗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代理服务合同,约定该房屋成交价格为36万元,房款分两次付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