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自《监察法》颁布实施以来,原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为调查权。因涉及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启动调查程序的差异,移送审查提诉仅能以职务犯罪调查为前提。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调查程序的启动均存在适用留置措施以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自由的情形,其性质上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极为类似,而原《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权适用条件不复存在。在监察调查程序实施的精细化阶段,立法应有条件地赋予公职律师或其他主体在职务犯罪调查阶段有限的法律帮助权;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或其他主体应明确刑事诉讼辩护人职责本位以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
留置措施作为能够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有力的措施,背后隐藏着留置权滥用的隐患,容易陷入权力异化的泥潭。为限制监察权力的滥用、保障被留置人的合法权利。应明确留置措施的构成要件,规范留置措施的运行程序,完善适用留置措施后侵权的救济机制。要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形成一套完整、严密的规则体系,从实体和程序规则上对留置措施加以有效约束,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监察体制改革。  相似文献   

3.
监察调查程序采用的是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的单轨调查体制,可能会导致监察机关在采取职务犯罪调查措施时,与刑法上的自首制度存在规范上的不协调。在现有的职务犯罪自首情节认定过程中,监察程序采用职务违法犯罪一元化调查模式,造成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对象的刑罚适用在自首成立条件上的非对应性,故应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要件,通过刑法解释予以修补。在《监察法》实施生效的背景下,职务犯罪案件自首的成立条件应为:职务犯罪事实或犯罪分子在未被监察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讯问,或者未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宣布采取留置措施时,向监察机关如实交代自己主要职务犯罪事实;在因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留置期间,行为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相似文献   

4.
2016年以来,法学界围绕监察委员会留置措施进行了多角度、多层次的研究,成果集中在以下方面:留置的运行应遵循比例性和人权保障等原则;留置条件的"严重职务违法"利于高效反腐也有不公之嫌;留置的批准程序高度封闭,应适度外部化;留置场所应设于制度与设施完备的看守所;应构建针对留置的诉讼救济、监察赔偿与律师帮助制度;检察院可在提前介入阶段监督留置措施;留置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阶后的"先行拘留"措施不甚合理;补充调查期间不适用留置,符合法治理念。但是,现有研究成果仍然存在独创性与实践性的缺憾,学界应予以深耕。  相似文献   

5.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留置完成了从党内措施到国家监察措施的转变,成为监察机关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留置措施适用程序,特别是提请留置的程序、决定程序、决定的人员和方式、通知家属的内容形式等一系列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明确。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对被留置的对象作何处理,包括先行拘留,再根据案件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决定采取何种刑事强制措施程序,也需要研究和明确。监察机关将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之后,检察机关如果认为有事实和证据需要补充核实的将案件退回监察机关,此时案件仍然处于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应关押在看守所不应退回到留置状态,不应转移至监察机关办案场所。  相似文献   

6.
监察体制改革后,宪法及监察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要建立互相制约、互相配合的工作机制,这就对两者之间的衔接提出了明确要求。在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中,监察调查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至为重要。在工作实践中,监察机关要区分案件不同阶段以及措施采用的先后顺序,妥善解决与司法机关在措施上的衔接问题,达到既依法依规办案以打击犯罪,又充分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以保障人权的目的。  相似文献   

7.
《监察法》的法典化,《刑事诉讼法》按照法典化进行第四次修改,“两法衔接”是重要一环,职务犯罪调查的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更是重中之重。留置场所的统一规划与规范是“两法衔接”的必要支撑。在反腐败法治化推进中,法律运行统一性要求职务犯罪的留置场所实现隶属关系上统一,公法的比例原则和犯罪追诉中的无罪推定原则,要求对涉嫌职务犯罪与严重职务违法的被留置人实行区分关押。为了确保职务犯罪留置运行中留置场所工作人员的中立性,留置场所应外设于监察系统,改革与发展中造就的在契合职务犯罪留置法治化上的比较优势,使在看守所内设立留置专区成为首选。在看守所内设立留置专区,还能为“两法衔接”拓展空间,有助于为在《监察法》的框架内区分刑事立案和违法立案提供支点,有助于律师帮助权在《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范围内及早行使,有助于检察监督权介入职务犯罪的调查过程,有助于为职务犯罪留置中律师帮助权的引入提供支撑。  相似文献   

8.
根据监察委员会成立以来法院作出的768份裁判文书的实证研究,职务犯罪案件委托律师辩护率高;留置期限整体较长、解除留置后逮捕率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适用率低;非法证据排除难;定案以言词证据为主,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成为此类案件典型的办案模式。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与刑事诉讼法衔接不畅的问题。基于此,应当保障辩护律师介入的时间和诉讼权利;提高留置措施的适用标准;明确职务犯罪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标准和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调取、出示程序;庭审中应当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加强证据审核,建立证人、鉴定人和调查人员出庭作证机制。  相似文献   

9.
监察委员会留置权作为监察机关高效反腐的重要利器,其性质定位却异常模糊,存在实践困惑与理论争议。明确监察委员会留置权的性质定位,前提是要正确厘清监察委员会留置权与行政留置、刑事强制措施、"两规"措施三者之间的关系。作为行政权(行政留置)、检察权(刑事强制措施)、纪委权("两规"措施)三种权能的整合,监察委员会具有复合属性,这反映了我国反腐败治理理念与制度设计的根本转变。然而,多重权能的整合势必会带来新的问题,须以法治化路径对监察委员会留置权的运行加以规范,即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以符合法治原则;增设监察委员会留置权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司法衔接,以坚守程序底线;细化留置权在权力运行中的权力设置以制约权力与保障人权。  相似文献   

10.
监察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新的监察制度的确立,是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其中的留置措施作为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成功取代了曾一度发挥重要作用的"两规"①措施。在进一步遏制贪腐现象,协助构建国家独立监察制度进程中,留置措施功勋卓著。然而,留置的监督、程序性制度的具体构建、被调查人员的权利保障等问题还存在诸多模糊地带。一年来各地对其具体运用仍存在差异。应从留置场所的选择、留置措施的监督、律师的介入、留置措施中非法证据排除、留置措施笼统性规定的细化等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