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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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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何琳 《经济与法》2001,(11):23-25
依我国行政法学通说,行政立法是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具有重要影响的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两种模式。职权立法是由宪法和组织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的立法权,不需要另外授权的行政立法。授权立法是由立法机关通过授权法将立法权授予行政机关行使,从而所进行的行政立法。各国因法律制度,历史传统等方面的差异而采取不同的立法模式。在西方国家,行政立法都属委任立法即授权立法,而没有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之分.  相似文献   

2.
新世纪我国行政立法的发展趋势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新世纪我国行政立法呈以下七大趋势 :中央与地方行政立法权限的划分将进一步明确 ;行政立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趋于谦抑 ;立法内容愈益体现人权、自由、平等等价值取向 ;受全球化的影响愈益深刻 ;立法程序逐步完善 ;对行政立法的司法监督更为有效 ;行政立法的技术将更加科学。  相似文献   

3.
外资并购将对中国国民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需要重视和研究入世后我国的外资并购,并作出立法应对。近年来,我国外资并购的迅猛发展得益于相关立法的支持。适应外资并购的发展,需要对外资并购运作方式及相关事项作出立法规范。我国外资并购中涉及的反垄断调控,急需有法可依。入世后,WTO规则涉及外资并购的重要事项,要求事先存在相关的立法,需要国内立法的及时补缺。  相似文献   

4.
《行政许可法》对地方立法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巍 《现代法学》2005,27(1):173-180
行政许可法颁布和施行的意义不仅仅局限于行政法治这一领域,而且以独特的视角为地方立法今后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参考。在地方立法理念上的变化体现为:平衡公益和私益,追求效益,立法应务实创新;对地方立法体制及立法技术的影响表现为:地方对行政许可设定具有很强的局限性,地方立法主体需重新认识和定位,注重以立法事项的性质确定立法主体,在权限上既赋予地方一定的专有立法权,同时对地方立法权进行一些具体的禁止作为补充,健全地方立法的具体内容,完善地方立法技术。即便如此,行政许可法仍对地方立法可能造成以下负面影响:首先是借行政许可法留下的可观的立法空间,扩大地方立法权;其次是由于行政审批改革与立法同步,立法中部门利益将会反弹。  相似文献   

5.
本文将行政立法界定为行政行为作为立论的基础,从理论与制度分析行政立法行为过度职权化,并且立法程序缺乏民意反馈机制,因此对行政立法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已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6.
《北方法学》2022,(3):149-160
我国当前行政组织立法构造包括行政组织的形式法制以及实质法制两部分。在该立法构造之下,我国应急管理工作普遍面临着“良性违法”以及实践需求缺乏回应的困局,化解困局的关键是立法追赶实践。通过将行政任务与行政组织关系导入应急管理领域,我们可以获得调整行政组织立法的立法视角、立法理念、立法分工的启示,在此基础上,应拓宽行政组织合法性原则,确立应急管理“双立法模式”,制定应急管理组织的“弹性”法规条款,加强横向组织关系立法以及建立行政组织法对社会力量的地位认同,进而构建与应急管理任务适配的行政组织立法。  相似文献   

7.
行政立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由于行政立法立体的多层次性和立法内容的广泛多样性,因而,在实际生活中出现了行政机关所立之法相互矛盾、相互重叠的现象,甚至出现了行政机关超越自己的立法权限进行立法、所立之法和国家的宪法、基本法律相抵触的现象,直接给公民和有关组织的权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滥用立法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必须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本文着重从权力机关入手,对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从原因、模式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国行政立法监督的完善等几个方面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8.
一、我国行政立法的存在及其性质 《立法法》是关于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法律,其目标是规范立法活动。行政立法被列入其调整范围的前提是行政立法是一个立法行为,这涉及行政立法的性质问题! 虽然,我国1982年宪法,承认了行政立法的现象,并在立法体制上明确了所具有的立法地位,但关于行政立法的性质,学者仍存在不同看法。第一种,可以说是主流的,即将行政立法行为划归行政行为范畴,称之为抽象行政行为或行政规范行为,国家大多数教材及行政行为专著都持此观点。但必须指出,这种“抽象行政行为”不仅包括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也包…  相似文献   

9.
行政立法法治化进程愈来愈受重视,而行政立法民主参与原则是行政立法法治化的重要依据。从制度上确保行政立法民主参与原则的落实是重中之重。立法听证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将是行政立法法治化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10.
法律文化的差异性和法律服务业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必将是一个主动限制和被动开放相互博弈的过程.行政权在我国国家权力体系中的独特地位,决定了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必然要受到其干预和规制.在入世的前几年,这种规制主要体现在行政立法方面.本文以我国入世以后制定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服务市场开放的法规为探讨对象,结合GATS协议,具体分析了行政立法是如何规制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之开放的.由此预见,近几年内,GATS协议及我国的入世承诺并不能从根本上改观我国法律服务业的市场开放程度和执业环境.地城限制、数量限制及业务限制仍将继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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