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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五千年的历史无奇不有,居然出过两位曾向臣子行贿的皇帝,他们是宋真宗赵恒和明代宗朱祁钰。
在古代,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行贿”是指下对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采取的一种示好行为。集天下权力和财富于一身的皇帝向部下行贿,这种做法无疑是历史的怪胎。他们为何要这么做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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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既然家国都一体化了,那么皇帝就不应该再有什么私房钱,不应该私设小金库。道理虽然如此,但事实上在清朝以前,皇帝照样有独立于国家财政的小金库。说是小金库,其实并不小,里面的钱财可能比外朝国库的还要多。所以,皇帝的小金库并不是钱财少,只是私密而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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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高皇帝远”是一句流传甚广的民间口语,出自明朝人黄溥编纂的《闲中今古录摘抄》,原文为“天高皇帝远,民少相公多。一日三遍打,不反待如何”!显然,这是一次封建社会官逼民反的武力抗争。那么,“天高皇帝远”中的“皇帝”指的是谁呢?有学者认为,其中的“皇帝”并非针对某一个皇帝,而是对所有封建昏庸皇帝的泛称。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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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焚书坑儒”是尽人皆知的历史事件 ,一般都认为“坑儒”就是活埋儒生。不少当代的学者也认为“坑”是活埋 ①,尤其是很多中国法制史的书籍、教材将“坑”作为秦代的一种刑罚制度 ,认为是一种将人活埋的酷刑 ②。但是仔细检视史籍记载 ,可以发现“坑”并非秦朝所独有 ,也很难说是一种刑罚 ,而且并不一定是指活埋杀人。一、“坑”并非刑罚从史籍中有关“坑”的记载来看 ,很难说“坑”是一种刑罚手段。“坑”不见于任何一个朝代的法律条文。绝大多数“坑”的事件都不经过任何的审判程序 ,所针对的对象也几乎全都是战俘或无辜的百姓。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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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刑罚第一、二节刑罚的概念、目的、体系和种类学习本节内容,一方面要了解刑罚区别于其他强制措施的三个基本特征,“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含义和辩证关系,明确刑罚属性与刑罚目的的联系和区别.另一方面,注意区分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种和刑罚制度,了解我国主刑、附加刑的种类和适用特点.在我国,作为基本刑罚方法的主刑,它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于一种犯罪,只能判处一种主刑;而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所以,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对一种犯罪,可以同时判处几种附加刑. 第三、四、五、六节主刑这几节内容具体介绍五种主刑(管制、拘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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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议”是中国封建统治阶级为庇护上层统治集团的利益,对八种人的犯罪须经特别审议并享受减免刑罚的特权的规定。 按照《唐律》规定,“八议”的具体内容是:一议亲,二议故,三议贤,四议能,五议功,六议贵,七议勤,八议宾。所谓亲,就是包括皇帝的高祖兄弟等,以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的曾祖兄弟等在内的皇亲国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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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是什么?—一种报应论的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报应论虽然形态各异 ,理念有别 ,①但是 ,万变不离其宗 ,报应论之所以成其为报应论 ,就在于其主张刑罚是对犯罪的一种回报 ,犯罪是刑罚的先因 ,刑罚是犯罪的后果 ,刑与罪之间是一种前因与后果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基于对这种因果关系的认识 ,报应论对刑罚形成了不同于与之相对立的功利论的规诫。一、刑罚的界定在我们对报应论关于刑罚的规诫予以归纳与分析之前 ,不妨先回眸一下报应论者们对刑罚的界定。格老秀斯将刑罚界定为 ,“因为所为的一种恶而承受的一种恶之施加。”② 苯认为这一界定包含四层含义 :“首先 ,格老秀斯想将刑罚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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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实行的是君主专政制度,高高在上的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而皇太子作为皇帝的继承人,即将取得皇帝之位,也应该有“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荣耀。然而,我国历史上有很多皇太子,不仅没有这种地位,甚至连自己的性命都难以保全,更不要说其他了。风雨飘摇中的皇太子朱见深公元1449年,明英宗朱祁镇在土木堡一战中,身陷敌营,成了蒙古骑兵的俘虏。为使朝政有人主持,明英宗之母孙太后不得已将英宗之弟成(阝王)朱祁钰任为监国。但同时,孙太后深知,如果朱祁钰被立为君王,他的生母吴氏就将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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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是一种最古老、持久、稳固的社会历史机制.古今中外刑法学家们对刑罚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刑罚在谩骂和称颂的交响乐中背负着繁重的使命.刑罚所承受的"恶名"是显而易见的:作为报应的工具,刑罚显得虚伪;作为赔偿的手段,刑罚显得无所适从;作为功利的方式,刑罚显得残酷,且违反基本人权.因此,民主国家的刑罚制度不得不具有恶名声,刑罚难以逃脱其"恶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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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改造”这一刑罚的中国经验出发,结合现代刑罚发展的历史,在修正国内流行的“刑罚进化论”的基础上,以改造刑为例,对现代刑罚制度与理论的迷误及其刑罚理性的谵妄与僭越,进行了具体的工具分析和价值批判;同时,借此分析与批判,本文最后将对于刑罚问题的认识引向关于“刑罚范式”革命的思考,提出了在“刑罚范式”的意义上,现代刑罚应从“国家vs罪犯”向“刑事债权人vs刑事债务人”进行转换,以此实现从“改造刑”到“契约刑”的刑罚制度变革,走向刑事法治的新境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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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无疑具有预防犯罪的价值,这种价值体现在犯罪人作案前对刑罚风险的主观估计,而犯罪人自身对刑罚认知上的偏差,会影响刑罚预防价值的发挥。传统上,青少年犯罪常被认为是一种“不计后果”的犯罪,其实犯罪青少年对刑罚风险的感知、判断并不弱于其他犯罪人,刑罚对青少年犯罪仍有重要的预防作用,只不过其作用的大小因犯罪青少年的年龄、性别、文化程度等有所差异。另外,一些相关因素,也造成了刑罚对部分犯罪青少年预防作用的“缺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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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峰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12(3):81-86
关于“象刑”的含义历代都有争论,主要有:象征性刑罚、公布刑罚的图象两种观点。考察“象刑”的含义必须从刑罚的起源开始,对“象刑”产生的年代、持象征性刑罚论者的论据进行分析。应该认为,“象刑”的含义不是象征性刑罚,而是通过公布刑罚的图象威胁普通百姓的一种方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