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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行政执行是具体行为强制执行的主要方式,以杭州市为实证,从该市非诉行政执行在行政强制执行和法院执行案件中所占的比重,分析其所面临的影响行政效率、客观妨碍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固有的程序缺陷影响非诉行政执行结果、法院执行难及拒受部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和行政机关干预法院执行等问题,提出立法由法院委托行政机关代为执行或由行政机关协助法院执行、建立代整治机制等对策与建议,以积极稳妥地解决好此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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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非诉行改案件,不同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行政案件;也不能把人民法院对非诉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与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强制执行,都称为行政强制执行。因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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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破解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的难题,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前移矛盾化解“关口”,在该类案件裁定是否准予执行的审查阶段,坚持合法性审查与协调并重原则,发挥“桥梁”作用,引导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就执行事项达成共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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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现行土地管理法律规范并没有赋予土地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强制执行权,针对非法占地建筑物和设施所作的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于非法占地建筑物和设施形成的原因及强制执行,与其他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有诸多不同的特点,由法院进行审查并执行的"审执一体"模式,弊端日益凸显。为有效破解土地非诉行政案件"执行难",本文以数据、案例等为基础,在分析现有模式的前提下,对土地管理领域的非诉行政案件实践"裁执分离"模式,从适用范围、理论基础、法律依据、实践经验等方面展开论证,提出在宏观层面完善立法、中观层面建立协作、微观层面细化规定,构建土地非诉行政案件"裁执分离"新型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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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非诉行政执行制度混淆了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界限、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标准不易操作、不利于相对人的权利救济,法院公信力和权威性因此受到很大影响。美国的做法为完善我国非诉行政执行制度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思路.保持法院司法审查的灵魂,将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化.同时确立行政执行之诉.强化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司法审查。我国行政行为执行之诉的适用范围.应当以执行标的为基本划分标准,辅之以其他标准;在程序构造上,应当在当事人、举证责任、审理方式以及裁判和救济等方面设计与非诉行政执行不同的程序和制度.突出其和行政诉讼普通类型的区别和它的“执行”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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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以法院为主导的非诉行政执行制度本身存在许多缺陷,其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应在明确行政强制执行权分配标准的基础上予以完善,即保留现行的法院应申请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形式,将执行裁断权和决定权交由法院行使,执行实施权则回归行政机关,同时,应建立和完善法院的非诉审查程序和行政机关执行法院裁定的程序,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确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停止执行为原则,不停止执行为例外的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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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行政执行听证制度是我国法院对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程序制度上的重大突破,通过听证赋予被申请执行人充分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一方面最大限度的保证了法院执行裁决的公平公正,一方面有助于化解非诉行政执行难困境。本文结合笔者所在地法院的工作实际,认为基层法院构建非诉行政执行听证制度必须遵循“完全公开”、“公平和效率的衡平”、“当事人平等的地位及有倾向性的保护”、“始终贯彻协调的理∥’四大原则。在此基础之上,对非诉行政执行听证制度的具体规则进行了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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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诉讼即在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时,行政机关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判执行行政决定。相对人主张行政决定违法作为抗辩理由,否认行政决定具有执行力量,法院因此对行政行为的执行与否进行裁判。本文指出我国的非诉行政执行制度正面临向这一执行诉讼制度的转变,而在转变过程中,许多问题有待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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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院为主导的非诉行政执行是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主要模式,因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较短,制度在设立之初缺乏严密的论证和科学的设计,导致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着司法权与行政权界限不清、程序设置过于简单、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等诸多不足。笔者认为,对我国现行的非诉行政执行制度进行诉讼化改造,在保持法院司法审查的基础上,确立行政执行之诉,对保障行政权的有效行使及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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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行政执法力度的加强,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非诉的行政案件不断增多。各级法院在加强,对这类案件’执行工作的;同时,亦在‘积极探索研。究有关理论F和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z题。笔者谈‘谈个人观;点,以与同「仁争鸣。I一、行9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o行的非诉行。政案件,不洞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生e效的法院判(决、裁定行【政案件;也(不能把人民2法院对非诉t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与z行政机关依b法实施的强Z制执行,都‘笼统地称为行政强制执行。它有其自身的特点。行政诉讼法第65条第2款规定:“公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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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行政执行制度有其自身的优势,但近年也受到一些非议.从法治社会和传统法理的层面考察非诉行政执行制度,设立该制度是必要的.非诉行政执行制度相比行政救济制度,它最大化地保证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与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相比,它又具有约束过分膨胀的行政权力的作用.建议将非诉行政执行制度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结合起来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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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诉讼行政执行制度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非诉讼行政执行作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主导形式 ,主要以阻止违法具体行政行为进入强制执行过程为其制度内涵和精神。我国非诉讼行政执行制度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逐步形成的 ,其形成和存在有认识上的原因 ,也有现实需要的原因。我国非诉讼行政执行制度存在缺乏统一指导原则、司法权与行政权混同等弊端。建议将法院承担的审查和执行职能分开 ,审查职能继续由法院承担 ,执行职能回归行政机关 ;建立和完善法院的审查程序和行政机关执行法院裁定的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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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强制制度实行的是双轨制,即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的基本制度。行政机关以及法院都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本文针对在实际执行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对于这一设置产生了疑问,对其设置的法理依据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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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归属与分配是建立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前提和基础,文章通过分析我国现行“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力执行为例外”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存在的弊端、影响因素。主张建立“以行政机关自力执行为主,以人民法院执行为辅”的新型模式,并试图提供保障新模式运行的相关配套措施和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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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权分配模式改革预测——基于“行政强制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权分配模式为“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力执行为例外”,即大部分的行政强制执行案件交由人民法院来实施,这在法律实践中造成了很多问题,如行政强制执行难、执行效率低下等等。由此非常有必要对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权分配模式进行改革,而从世界的发展趋势来说,不用说以行政机关自力行使行政强制执行为传统的德国和日本,即使在英美等少数实行司法执行模式的国家,法院也并不具体负责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实施,而是专司裁判,具体实施依然交由行政机关去完成。在最新颁布的“行政强制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部分条款中也体现着同样的趋势。本文认为未来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将会朝以下趋势发展:大体延续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具体实施权逐步交由行政机关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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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对于强制拆除违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应由谁来执行,涉及行政强制执行权的配置问题。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享有强制执行权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行政机关,一类是法院。其中,行政强制执行权的享有主体主要是法院,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才能自行强制拆除,其他行政机关应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在实践中,一般不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普遍面临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难以及行政非诉强制执行率低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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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是新时代行政检察新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行政非诉执行概念不明晰,且在法院受理、审查、执行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急需厘清和监督纠正。检察机关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有法理、法律、政策和现实依据,可从监督案源、监督范围、监督内容、监督方式和监督保障等全面构建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确保真正做实行政检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