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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1999年,我国相继成立信达、华融、长城、东方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AMC),期望通过AMC的运作,促进国有经济结构战略的调整以及国有企业的战略性调整,化解我国金融体系存在的系统性风险。2000年11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该《条例》对公司的设立、业务范围、经营管理、终止清算等进一步进行了明确,  相似文献   

2.
八十年代以来,处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已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许多国家都成立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专门从事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我国资产管理公司自成立以来,已经初步完成了机构组建、债权收购等项工作。正在进行资产保全、债转股、资产处置等业务。从我国的情况来看,由于目前还缺乏相位的法律支持,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遇到了许多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3.
收购与保全不良资产中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八十年代以来 ,处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已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 ,许多国家都成立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专门从事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我国资产管理公司自成立以来 ,已经初步完成了机构组建、债权收购等项工作 ,正在进行资产保全、债转股、资产处置等业务。由于目前还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持 ,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遇到了一些法律问题。一、收购不良资产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资产管理公司在从银行收购债权中的法律问题主要有 :关于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合同法》第 80条规定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 ,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 ,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  相似文献   

4.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近三年的运作中既显示了其优势 ,也暴露了一些问题 ,而这些问题无不与我国现行的法律体制和政策制度相关。本文拟在对AMC性质和法律地位分析的基础上 ,就其进一步良性运转所需的法制环境、政策支持和制度创新略作探讨  相似文献   

5.
银行不良资产问题是世界范围内的难题,而中国不良资产的大量存在又有其深层次的特殊原因,是国企困难的反映。我国AMC的成立是借鉴国外成功经验,防范金融风险的一项创举。本文在分析我国AMC的法律定位、价值目标、运作风险的基础上,就其不足之处及发展走向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  相似文献   

6.
钱明星 《经济与法》2003,(12):117-118
2000年11月国务院颁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资产管理公司处置资产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但是应该看到,由于《条例》及《规定》过于粗略、概括,在处置过程中尚难以提供充分有力的法律支撑。  相似文献   

7.
影响我国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的因素及对策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如何解决银行不良资产 ,是涉及我国金融安全及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课题。近年来 ,我国已开始进行处置不良资产的探索 ,但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 ,成效并不显著。应当借鉴国外经验 ,完善并制定有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资产证券化方面的法律规范 ,探索新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  相似文献   

8.
随着我国加入WTO的日益临近,中国金融界对资产质量问题倍加关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之一。 为处置金融不良资产,中国金融界着实费了一番功夫,1999年,中国终于向占银行部门70%总资产的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大规模开刀,先后成立了信达、东方、长城、华融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专门接收并处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1996年以前形成的不良贷款。到2000年上半年,接收工作基本完成,接收金额14000亿元人民币。不良贷款包括三种情  相似文献   

9.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冯果  罗小洋 《现代法学》2000,22(6):42-46
本文在借鉴国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 ,对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债转股后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东的持股形式、股东权利和股权流通等问题作了具体的分析 ,并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0.
《人民检察》2013,(18):82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0月12日,是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国有大型非银行金融企业。公司前身为成立于1999年10月19日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是中国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一。股份公司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华融由政策性资产处置机构彻底转变为完全市场化经营的金融机构。  相似文献   

11.
江华 《律师世界》2001,(5):29-30
《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结合国有银行集中处理不良资产的改革,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方式对一部分产品有市场、发展有前景、而由于负债过重而陷进困难的重点国有企业实行债转股,解决企业负债率过高的问题。信达、东方、长城、华融四家资产管理公司 (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简称 AMC)的成立标志着以支持国有企业改革,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国有商业银行发展为目的战略措施全面启动。债转股也已进入了实质阶段。人们对债转股予以了广泛的关注。经济学界对债转股从经济学的…  相似文献   

12.
为深化金融改革,规范金融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领取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第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人民法院对于债权转让前原债权银行已经提起诉讼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根据原债权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受让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相似文献   

13.
投资抵押与证券交易市场的结合,使抵押权成为金融交易的客体;成为融资的手段和化解市场风险的金融工具。现代社会,投资抵押的证券化呈现出了由单一型的抵押资产证券化发展到组合型的抵押资产的证券化。此次美国次贷危机的直接导火索恰恰是以银行次级抵押贷款(银行的不良资产,俗称"有毒资产")所构成的投资抵押资产基础上的担保债权凭证。我国在未来极有可能成为全球最大的金融资产证券化市场之一。为使金融资产证券化顺利进行,建议我国尽快出台金融资产证券化法的单行法,并进一步完善金融资产证券化中的投资抵押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4.
资产证券化中特定目的公司制度的法律建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特定目的公司作为风险隔离机制的产物,在资产证券化的运作过程中举足轻重,建构其法律制度是完善资产证券化制度的必要途径。在特定目的公司制度建构过程中,特定目的公司的法律性质、设立要件、组织机构以及业务规范、资金运用等都是需要认真研究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15.
金融资产证券化法律范畴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许凌艳 《法学杂志》2006,27(2):56-59
鉴于金融资产证券化对基础资产质量的要求,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应缓行。笔者还从金融学、经济学、法学三种学科的角度分析,论证了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实质。  相似文献   

16.
为深化金融改革,规范金融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领取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第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人民法院对于债权转让前原债权银行已经提起诉讼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根据原债权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受让债权  相似文献   

17.
信贷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一项主要资产业务,对商业银行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现实生活中,我国商业银行信贷市场存在着合同风险、物权风险、司法风险、刑事风险,这严重影响了商业银行信贷项目的存在和发展.法律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解决风险的有效方法应当以法律为手段,规范信贷市场,防范和化解各种风险,促进信贷市场的规范运作和发展。  相似文献   

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活动,依法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贷款,促进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中国证  相似文献   

19.
张寿海 《中国律师》2003,(10):44-45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国有金融体制改革的推进,强化金融不良资产的保全与处置,成为经济领域的突出问题,社会关注的焦点。国家适时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专门机构、专门人员对金融不良资产进行保全与处置,无疑是一项重大的金融改革举措。从近几年资产管理公司的运行状况看,主要通过法律诉讼手段,依托中介机构进行处置与清收,总体效果是明显的。但是由于社会整体信用环境的恶化,给不良资产的保全与处置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客观上阻滞了此项工作的开展,期间所显现出来的诸多法律问题也非常值得进一步探讨与研究。以重构社会…  相似文献   

20.
关于“债转股”的法律问题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段钢 《河北法学》2000,(4):106-109
以国有存量资产重组为主的结构性调整,是我国经济发展跨世纪的主题。“债转股”作为国有存量资产调整的攻坚阶段的突破口,成为当前经济工作的重点。本文通过对“债转股”的基本运作及一般法律要求的分析,明确指出了“债转股”运作中的主要法律问题在于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和各方关系的确定。其核心问题是对道德风险的防范。针对这些问题,笔者相应地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即明确“债转股”三方的法律地位;制定“资产管理公司特别法”;建立法律约束机制;重视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从而避免道德风险,完善配套的法律环境,解决“债转股”的法律问题。运用法律武器,为“债转股”的顺利运作提供全面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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