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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猜疑型民间纠纷是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道听途说或察言观色而猜测、怀疑、推断并形成错误结论,进而耿耿于怀而引发的纠纷。这类纠纷经常发生在家庭、邻里关系中,是农村最常见的一种纠纷,其调解难度较大。笔者结合多年农村调解工作的经历,就此类纠纷的调防谈点看法。  相似文献   

2.
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迁是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由于我国农村房屋拆迁法律体系不健全,农村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强制拆迁侵犯农民权益的现象屡屡发生。本文主要从新农村建设被拆迁农民权利保护方面对新农村房屋拆迁制度进行剖析与探讨,以期为完善新农村房屋拆迁制度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3.
梁宏辉 《法制与社会》2011,(23):122-123
行政调解在纠纷解决方面具有的独特功能和优势与我国农村纠纷的特点具有相当的契合性。从目前我国农村纠纷解决的实践来看,我国农村纠纷的行政调解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完善我国农村纠纷的行政调解制度,是健全我国农村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我国农村社会和谐的一条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4.
《人民调解》2020,(3):34-36
地铁、高铁、新城等20余个省市重点项目先后落户,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拆迁任务繁重,矛盾纠纷繁杂。为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海沧区东孚街道成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下设访调对接、诉调对接、警民联调、征拆纠纷调解四个调解工作室.  相似文献   

5.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建设步伐的日益加快,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城郊农村因土地开发、房屋拆迁等因素,致使邻里扯皮、兄弟反目等矛盾频发、纠纷不断。对此,洪山区司法局在大量的民事纠纷调解实践中总结出了"温馨四步调解法"。第一步:拉家常析症结。调解纠纷先要寻找问题的症结,只有找准了症结才能对症下药。通过与纠纷当事人拉家常来拉近相  相似文献   

6.
信访压力下的土地纠纷调解——来自湖北S镇的田野经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郭亮  杨蓓 《当代法学》2012,(2):12-18
随着国家惠农土地政策力度的加大,S镇发生了农户之间、农户与种田大户之间以及村民小组与村委会之间的土地纠纷。作为土地纠纷的主要调解机构,因为面临着防止农户上访的压力,乡镇干部更多地选择了一种极端工具化的纠纷解决模式。实践证明,这种纠纷解决模式无助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诱发了纠纷的进一步出现。在一定意义上,土地纠纷的发生具有必然性和制度性的双重诱因。这表明,单纯地推进土地产权建设的思路存在着缺陷。  相似文献   

7.
符映壁 《人民调解》2011,(11):41-42
盐丁村是海南省儋州市海头镇那历村委会的一个自然村庄,全村共有46户,总人口328人。2002年,该村一批德高望重的老人在市司法局和海头司法所的指导下,成立了一支民间调解队伍,上演了一幕幕感人的调解故事,谱写了盐丁村和谐稳定新篇章。8年来,该村没有发生过一起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从未出现因矛盾纠纷调解不及时引发群  相似文献   

8.
2011年3月28日,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东河司法所与镇林业站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解组,对一起农村林权纠纷进行了现场调解。为了达到"调解一件、教育一片"的效果,联合调解组决定把周边群众召集起来,开一个现场调解会,把调解矛盾纠纷与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结合起来,在矛盾纠纷调解过程中以"案"释法,有针对性地向群众宣传相关法律知识和人民调解工作的意义、原则,起到普法和警示教育的目的。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随着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入发展,人民调解除了参与邻里、家庭等传统型矛盾纠纷调解外,在国家的发展建设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在诸多国家重大项目建设中,人民调解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预防化解由工程建设引发的征地、拆迁、用工等矛盾纠纷,防止了无数起群体性纠纷、上访、民转刑事件的发生,为项目建设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相似文献   

10.
作为我国农村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乡镇司法所之调解程序在运作实践中呈现出了诉讼化的特征并具有不同表现样态。这一现象的出现与此前过于硬性划一的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负面影响以及司法所调解员的数量不足和身份重叠有关,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对农村纠纷的有效解决。为切实发挥乡镇司法所之调解在解决农村纠纷中的应有作用,显应纠正或祛除调解程序诉讼化之倾向,并以妥善解决纠纷为旨归,重塑司法所调解在乡土社会的权威。  相似文献   

11.
新的历史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发生了深刻变化,特别是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给农村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乡镇司法调解中心就是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产生的,它的出现,开辟了依法化解新时期农村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途径,是基层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大创新。 一 乡镇司法调解中心是代表党委政府依法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综合性办事机构,是乡镇常设的,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具有法律权威的实体性组织。 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面貌日新月异。同时,也带来了农村社会结…  相似文献   

12.
徐伟 《中国司法》2001,(10):67-67
今年以来,河南省栾川县在总结乡镇司法调解中心工作开展情况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提高农村民事调解工作成效的新路子,针对以往采用的调解人员与当事人私下协商的方式调解纠纷,易导致调处效果不理想、纠纷久调未决、引发上访或矛盾激化等问题,该局反复探索,寻求新时期解决农村矛盾纠纷的新路子,在全县各乡镇推广成立了“模拟巡回民事调解庭”。他们利用法院审案的办法,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和道德力量对疑难重大民事矛盾纠纷公开调解处理,让纠纷所在地群众参加全程旁听,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之目的,收到良好效果。模拟巡回民事调解庭以乡…  相似文献   

13.
《人民调解》2008,(7):26-27
去年下半年以来,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司法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从立足基层、化解矛盾、为民服务、构建和谐的工作目标出发.认真研究探索化解矛盾纠纷的新途径新办法.在总结多年来实践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在全县推行了“三联一聘”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在化解农村矛盾纠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去年.全县农村调解民间纠纷1864件,调解成功率达98.5%.比上年提高5.5个百分点,其中调解涉法上访疑难纠纷24件,成功率达100%。  相似文献   

14.
编辑同志: 最近,我在下去调查中,发现很多乡的司法助理员自行裁决因经济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收取费用。我认为;这是违法的越权行为。 我国《司法助理员工作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指出:司法助理员的工作职责是“指导检查民间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纠纷,接受、处理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来信、来访。”农村中发生经济承包合同纠  相似文献   

15.
张泽涛 《法学》2006,(5):73-80
自农业税减免征之后,绝大多数村民都要求收回此前已转包出去的承包地,由此诱发了为数不少的农村家族暴力事件以及群体上访事件。处理耕地转包纠纷案件比普通的涉农案件以及合同纠纷案件更为棘手。为了彻底解决耕地转包纠纷问题,首先必须充分发挥农村自治组织和基层政权的管理、指导和服务职能,提高广大农村群众以及乡村干部的法律意识;其次应该依法建立和解、仲裁、调解和审判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16.
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在预防和化解农村矛盾纠纷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目前农村的人民调解制度在调解的范围、效力以及调解组织人员构成、经费来源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调解制度作用的发挥。  相似文献   

17.
“行政调解”常常在两种意义上被使用。一种意义上的“行政调解”是在行政机关主持下,对各种纠纷进行的调解。这种意义的行政调解,其实质是纠纷调解于行政机关,而不问是何种纠纷。另一种意义的“行政调解”是有权机关对行政纠纷进行的调解,即调解行政纠纷,而不问该有权机关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这两种意义上的“行政调解”名称一样,含义明显不同。 第一种意义上的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作为调解者调解纠纷。从理论上讲,行政机关调解的纠纷可以是任何纠纷。在这些纠纷当中,当然也包括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由于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本身的特点,双方当事人可以让度或放弃自己的权利,因而,这种意义上的行政调解是有存在余地的。当然这里所说的任何纠纷,绝不仅仅是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还应包括行政纠纷等所有其他种类的纠纷。行政纠纷是公民、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因行政机关及行政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与之发生的争议(有时也包括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因行政职权行为发生的争议)。其实质是作为非国家机关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机关及行政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持有异议。这种异议的焦点在于行政机关及行政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是否合法,是否适当。因而行政纠纷与民事纠纷  相似文献   

18.
调解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地位,被确立为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诉讼调解作为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质是人民法院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采取调解的方式结案的诉讼活动。具有方便、快捷、灵活、成本低廉和对抗性弱的特点。在当前我国法制化进程中,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民事纠纷案件呈大幅上升趋势,法院的工作量不断加大,法官人数相对不足,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大量民商事纠纷越来越凸现其强大的优势。而且,新的历史时期,在农村征地、城市拆迁诹工下岗等方面出现的一些民事纠纷,呈现出群体性、复杂性的特点,做好这类案件的调解工作,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19.
何敏刚 《中国司法》2003,(10):52-53
人民调解是一项上升为法律制度的民间调解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调解员是在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作为第三人依法对纠纷进行调停。新时期民间纠纷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等特点,人民调解的内涵和外延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但纠纷和调解活动同人类的其他活动一样,仍然是心理活动外化的结果,调委会调解的根本目的还是使双方当事人的需求得到最大化,达成调解协议即是双方当事人心理共同达到平衡点。因此,使当事人获得心理平衡是一系列调解活动的基本原则。为此,我们提出温馨调解,改变以往司法调解中心“法庭式”的庄重严肃,推行温馨和谐“家庭式”的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温馨调解需完善5个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20.
在实现和谐社会,构建大调解格局的背景下,调解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手段,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知识产权纠纷的特征以及与调解优势的契合,决定了调解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能够发挥比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更好的作用,在实践中,调解被广泛地运用在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中也证明了这一点。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制约了调解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作用的发挥。因此,要针对司法、行政、民间等不同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手段的特点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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