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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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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了更好地适用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本文从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适用入手,阐述了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解除条件和程序,并分析了政府采购法第50条的立法缺陷,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2.
杨俊 《行政法制》2004,(3):2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是我国政府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但对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定性问题却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众多纷争。其中争议最大的是对《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的理解:“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并且,在“政府采购合同”一章中没有其它特殊规定或说明,据此有学者认为我国政府采购法将采购合同定性为民事合同,笔者认为,对此观点大有商榷的余地。  相似文献   

3.
浅谈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根本上说,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公法还是私法抑或公私法造一问题取决于政府采购合同性质的认定,而学界关于政府采购合同的民事合同说、行政合同说、行政私法合同说等诸多学说.造成这类合同法律适用的不一,亟需厘清.在我国,根据行政私法合同说,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总体适用《合同法》等私法,但又受《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等公法规则的拘束。  相似文献   

4.
《政法学刊》2015,(6):49-55
WTO首次解释和适用了GATT第3.8(a)条政府采购例外条款,界定了政府采购的主体、方式、政府目的和非商业目的及其之间的累积性关系。依据GATT第3.8(a)条的解释,可以得出成功援引GATT第17.2条国营贸易企业例外条款的适用条件。GATT第3.8(a)条的解释可以适用于解释GATS第13.1条政府采购例外规定和GPA(2014修订)第2.2(a)条采购规定。不受GATT和GATS非歧视性待遇义务约束的符合GATT第3.8(a)条、GATT第17.2条或GATS第13.1条的政府采购措施可能受到GPA(2014修订)第4.1条和第4.2条非歧视性原则的约束。  相似文献   

5.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  相似文献   

6.
论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及司法审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董运弟 《法学杂志》2007,28(4):120-123
本文深入地分析了政府采购行为的私法属性及兼有的公法属性,全面地论证了政府采购合同完全适用合同法的优点及弊端,从历史与现实出发,探讨了公法与私法、行政合同(政府采购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关系,认为它们是同源的,可以相通的,进而紧密结合实践中政府行政活动方式已出现重大转变的实际,提出应结合民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等学科的优势,再造一套科学、合理、严密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7.
许军珂 《河北法学》2004,22(2):84-87
界定了政府采购合同性质,分析了WTO框架下《政府采购协议》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重点论述WTO框架下政府采购合同涉及的国际私法问题:纠纷的解决方式、法律适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  相似文献   

8.
(2005年12月28日财政部令第31号公布自2006年3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0条承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5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条规定的抵押合同生效模式进行了改变,但同样未就抵押合同的债法效力问题作出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前,就登记要件主义下抵押未登记时的抵押人责任,既有理论和司法实践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之适用视为当然,对此,应当予以系统反思。就债法面向的抵押合同及抵押登记义务,在保证合同进路与买卖合同进路之外,存在以原因行为无偿性为切入点的赠与合同解释路径,抵押合同(之债权行为面向)之无名部分可以类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赠与合同规则;进而,抵押登记义务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第1款之任意撤销权而应予以柔化,从而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之当然适用一般性地落空;同时,柔化之抵押登记义务,可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第2款之公证再予以要式强化;抵押登记义务柔化几乎一概性地排除了抵押人违约责任的证立,但债权人利益保护仍得于"三层次担保结构"中渐次加持而得以周全。  相似文献   

10.
刘燕 《中国司法》2003,(2):40-41,55
一、问题的提出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采购目标的实现都要借助于合同来完成。以合同方式进行政府采购不仅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通行的做法,也是世界贸易中普遍遵守的惯例。根据2002年6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2条规定:所谓政府采购,是指以  相似文献   

11.
政府采购合同处于政府采购活动的核心地位,它对于采购方和供应商双方而言,都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政府采购合同应纳入行政合同的范畴,也只有通过政府采购中的行政法律关系属性,才可以解释为什么政府采购合同在采购程序、适用原则等方面与一般民事合同有着重大的区别。因此,正确认识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对于政府采购活动来讲,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2.
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物有所值”作为立法宗旨是政府采购法制度设计的根据。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应当服从提高政府采购效益的目标。实现立法宗旨的根本途径是充分利用以招标为中心的市场竞争机制,但是这种竞争应当受到采购过程效率原则的限制,使采购竞争成本与采购实际收益保持适当的比例。政府采购合同性质是影响法律适用和法律救济的重要因素。政府采购合同具有公法与私法的兼容性,无论使用何种救济途径都应当注意这种混合性合同的特点。  相似文献   

13.
政府采购是自主创新政策的主要实施手段,我国政府采购类自主创新措施或者规定符合采购要求的产品是由中国公民或法人享有知识产权,或者要求政府订购产品合同只能授予中国法人.这些措施引发了外国政府和企业“关于贸易保护主义”的关注.由于“非违法之诉”在TRIPs协定项下的适用受到暂停适用期的限制,我国的自主创新措施可能引起《政府采购协定》项下的“非违法之诉”,一方面,我国的自主创新措施构成GATT1994第23条第1款(b)项下的措施,另一方面其他成员方根据《中国加入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存在合法期待的“利益”.  相似文献   

14.
从政府采购活动的原则看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政府采购法颁布后,对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法学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它是民事合同,有人主张它是行政合同。若要弄清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应该从政府采购法确定的主要原则着手,因为政府采购法的原则直接影响并决定着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  相似文献   

15.
石娜 《法制与经济》2008,(10):38-39,42
对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部分内容的冲突问题,一直以来是困扰地方各级政府采购人员的重要问题。“立法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是法律专业人员尽知的法律适用原则。本文试以这个规定为法律依据,从法律实践的角度对所列举的“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若干冲突问题的处理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6.
论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政府采购法》将政府采购合同定位为民商事合同,似乎是对政府采购合同在宏观上具有民商事合同的某些性质作了准确定位。然而,微观分析这一定位,可以发现它既未反映合同类型化的法制演进逻辑,更与政府采购合同国际发展趋势不一致。政府采购合同的本质属性明显有别于民商事合同,属行政合同。  相似文献   

17.
王茜 《法制与社会》2014,(5):102-103
我国于2003年正式出台我国《政府采购法》,今年正值实施的第10个年头,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用10多年的时间走过了国外发达市场经济国家200年的发展历程,从完全分散到以集中为主、分散为辅的采购模式;从单纯追求省钱到发挥宏观调控作用、体现环保节能等政策功能,政府采购合同也越来越受到各方的重视。就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问题,学者也纷纷给出自己的观点。本文认为,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在政府采购合同性质方面,也同样如此。在政府采购刚刚兴起的阶段,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我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进行了制定,应该属于民法范畴内。但是随着主体方面意志力加强,民法合同不能单纯的表达政府采购合同性质,转而向政府契约,即行政合同的方向发展,而就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  相似文献   

18.
对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部分内容的冲突问题,一直以来是困扰地方各级政府采购人员的重要问题。"立法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是法律专业人员尽知的法律适用原则。本文试以这个规定为法律依据,从法律实践的角度对所列举的"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若干冲突问题的处理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9.
针对主给付义务的履行迟延,符合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第4项的构成要件即可解除合同。符合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之情形,直接落入“主要债务”的文义射程。合同解除法上的广义附随义务囊括了传统“债法上之义务群”中的狭义的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只有迟延履行广义附随义务不符合合同目的,方落入“主要债务”的射程,此时需将“主要债务”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在履行迟延中,应将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4项作目的性限缩解释,并可采用类推适用违约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规则予以适用。就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之判断,以公式来表明,即为“重大违约(需结合个案判断)+并非债务人订约时不可预见或不可认识(当事人主观标准+理性人标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预见性的判断时点为合同订立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举证责任原则上由主张根本违约之一方当事人负担,但在如合同已明定给付日期等无争议之重要事项之场合,当事人无需负担举证责任。履行迟延中的合同解除权之发生不以债务人的可归责性为必要。在解释上,应当认为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适用于非定期行为,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4项适用于定期行为。关于相对的定期行为之成立,除有“履行期日严守”要件之外,还须结合合同目的予以判断。  相似文献   

20.
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是通过合同实现政府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政府采购法》将政府采购合同定位为民事合同,然而微观分析这一定位,其本质属性明显有别于民事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属行政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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