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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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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优先规定之评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杨小强 《现代法学》2006,28(1):68-76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与《中小企业促进法》同时有政府采购应当对中小企业优先的规定。政府采购与一般的民事采购不同,在追求采购经济效益的同时,还应负载社会和谐发展的政策目标。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优先的规定有相当的合理性,已经为许多国家所运用,称为“合同的治理”或“合同顺从”;但同时必须看到的是,该优先规定也会带来许多新的弊病。通过政府采购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未必是最合理的选择,我国政府采购在对中小企业优先时只能作有限性优先的安排。  相似文献   

2.
浅谈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根本上说,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公法还是私法抑或公私法造一问题取决于政府采购合同性质的认定,而学界关于政府采购合同的民事合同说、行政合同说、行政私法合同说等诸多学说.造成这类合同法律适用的不一,亟需厘清.在我国,根据行政私法合同说,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总体适用《合同法》等私法,但又受《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等公法规则的拘束。  相似文献   

3.
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是通过合同实现政府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政府采购法》将政府采购合同定位为民事合同,然而微观分析这一定位,其本质属性明显有别于民事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属行政合同。  相似文献   

4.
试析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定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已有四年多时间,但早在该法制定前到立法过程中直至目前,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定位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主要的观点有"民事论"、"行政论"和"混合论",此三种观点均有其合理之处,亦有不足之处。本文通过结合以上三种主流观点,并分析政府采购合同立法本意与所涉法律关系,认为政府采购合同应定位在经济法调整范围以内。  相似文献   

5.
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合同问题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本文从我国制定《政府采购法》的起因和意义出发,针对近期将由全国人大表决通过的《政府采购法(草案)》中所涉及的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基本原则、订立和履行四个方面的问题作出分析,并就“草案”中的一些缺陷提出了看法。  相似文献   

6.
王茜 《法制与社会》2014,(5):102-103
我国于2003年正式出台我国《政府采购法》,今年正值实施的第10个年头,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用10多年的时间走过了国外发达市场经济国家200年的发展历程,从完全分散到以集中为主、分散为辅的采购模式;从单纯追求省钱到发挥宏观调控作用、体现环保节能等政策功能,政府采购合同也越来越受到各方的重视。就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问题,学者也纷纷给出自己的观点。本文认为,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在政府采购合同性质方面,也同样如此。在政府采购刚刚兴起的阶段,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我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进行了制定,应该属于民法范畴内。但是随着主体方面意志力加强,民法合同不能单纯的表达政府采购合同性质,转而向政府契约,即行政合同的方向发展,而就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  相似文献   

7.
学说对于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性质存在分歧。《政府采购法》虽然认定政府采购合同为民事合同,但也认识到民事行为理论无法涵盖全部采购活动,因而采取了分段处理的方式。但是,其对采购人选择供应商这一阶段的行为定性不明,导致设计的争端解决机制链条过长,效率低下。针对这一问题,其他学说如行政合同说、行政私法行为说和混合合同说均难以提供完善的解决方案。借鉴域外"二阶段理论"来定位政府采购行为是可取的改革方向。  相似文献   

8.
从政府采购活动的原则看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政府采购法颁布后,对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法学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它是民事合同,有人主张它是行政合同。若要弄清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应该从政府采购法确定的主要原则着手,因为政府采购法的原则直接影响并决定着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  相似文献   

9.
对我国政府采购合同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苏红 《行政与法》2003,(7):59-60
本文从制定《政府采购法》的目的和意义出发,对我国新近出台的《政府采购法》中采购合同的性质、原则、履行以及与WTO《政府采购协定》的协调问题作了简要分析,并对本法的不足之处提出了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10.
今年6月《政府采购法》颁布,并将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这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轨道。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程序、采购合同都作了规定。与此同时,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队伍也已经初步形成。据统计,目前全国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人员为4300人,集中采购机构人员为6400人。政府采购范围也不断拓宽,采购品目或项目向多样化方向发展。其中,工程和服务类采购的比重逐步提高。  相似文献   

11.
论《政府采购协议》与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逐步开放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于 1 994年签订的《政府采购协议》拓展了政府的内涵 ,扩大了协议的适用范围 ,要求缔约方为预见人提供法律救济 ,给予采购实体使用限制性招标方式更多的自由 ,严格规定采购合同的估价原则 ,进一步健全缔约方争端的磋商解决机制。加入该协议 ,将对我国产生积极影响。我国政府采购立法采《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分别立法这在政府采购及其招标的范围、政府采购招投标适用的法律、招标限额等方面存在缺陷 ,应当完善。  相似文献   

12.
论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政府采购法》将政府采购合同定位为民商事合同,似乎是对政府采购合同在宏观上具有民商事合同的某些性质作了准确定位。然而,微观分析这一定位,可以发现它既未反映合同类型化的法制演进逻辑,更与政府采购合同国际发展趋势不一致。政府采购合同的本质属性明显有别于民商事合同,属行政合同。  相似文献   

13.
对于政府采购的法律性质,学说研究颇多,争议不断。由于招标投标属性与公私法划分标准对政府采购定性起着决定性作用,借助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分析,特别是竞争机制的作用,明确政府采购本质上是两个独立的合同行为所构成,二者是预约(政府采购程序)和本约(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关系。政府采购使用公共资金,选择交易对象必然受到法律的约束,预约属于行政合同;而本约按照政府采购的目的以及采购时政府身份地位的不同,不能一言蔽之,可能是民事合同或者行政合同。政府采购"双合同"行为定性之后,法律救济可借鉴德国采购法程序上稳健线状突破的操作方法。  相似文献   

14.
WTO《政府采购协议》与我国《政府采购法》之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或其代理人为自身消费而不是为商业转售目的所进行的采购行为。政府采购不仅在国际市场上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在我国也显示出越来越重要的价值。我国已经制定并且通过了政府采购法。同时入世以后,我国就要进行有关接受WTO《政府采购协议》的谈判。所以,本文结合WTO的《政府采购协议》和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主要从政府采购的原则、政府采购的对象、政府采购的单位、政府采购的组织机构以及如何保护国内产业等五个方面进行比较。从而希望对我国的政府采购法的完善以及我国就接受WTO《政府采购协议》的谈判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5.
世界贸易组织已正式接受中国加入该组织,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也只是时间 WTO问题。如何使我国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立法与国际规则接轨,如何同时兼顾到我国民族工业的保护,WTO在政府采购领域这是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文从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定位、政府采购合同、纠纷解决机制和民族工业保护几个方面对《政府采购协议》规定和国外各国做法作了比较研究,对我国的应对措WTO施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6.
陈荣卓 《行政与法》2004,(7):127-128,F003
通过比较分析国家对企业的管理方式,认为政府采购是引导、鼓励和促进我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有效 途径,并结合我国当前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不足,从企业社会责任视角提出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7.
谈迅 《法制与社会》2011,(11):168-168
本文通过对我国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定性和救济途径的分析,提出应在我国政府采购合同纠纷的非讼救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救济方面予以完善的观点。  相似文献   

18.
完善的政府采购法有利于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预防和遏止违法行为,加强市场监管等。但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法》存在适用范围狭窄,供应商的市场准入制度疏漏,政府采购方式疏落,政府采购监督制度粗疏,国内产业保护乏力等问题,需要以扩大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建构供应商的市场准入制度,增强对政府采购方式的规范,健全政府采购监督制度,强化对国内产业的保护来完善《政府采购法》。  相似文献   

19.
政府采购是自主创新政策的主要实施手段,我国政府采购类自主创新措施或者规定符合采购要求的产品是由中国公民或法人享有知识产权,或者要求政府订购产品合同只能授予中国法人.这些措施引发了外国政府和企业“关于贸易保护主义”的关注.由于“非违法之诉”在TRIPs协定项下的适用受到暂停适用期的限制,我国的自主创新措施可能引起《政府采购协定》项下的“非违法之诉”,一方面,我国的自主创新措施构成GATT1994第23条第1款(b)项下的措施,另一方面其他成员方根据《中国加入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存在合法期待的“利益”.  相似文献   

20.
论政府采购合同权利救济途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宗玉 《法学家》2006,(3):89-95
政府采购合同的权利救济途径在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主要有询问、磋商、质疑、公证人怂监管和调解、行政复议、诉讼等程序;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的权利救济规定了询问、质疑、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但还有不足;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在政府采购合同的权利救济方面应当完善,以便于在法律上使之更加完善,在实践中能够得到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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