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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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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创制了两种可供腐败犯罪受害国选择适用的资产追回途径.其中,在通过刑事没收国际合作追回腐败犯罪所得的过程中,请求国的没收判决能否得到资产所在国当局的承认并获得执行,是资产能否最终得以追回的前提和基础.目前,没收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有直接执行和间接执行两种方式,无论何种执行方式,多数国家都对承认与执行外国的没收判决设置了一定的前提条件.当前,我国必须按照资产追回关于没收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要求,不断创立和完善关于没收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国内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2.
相互承认与执行没收裁决主要内容是赃款流出国与赃款实际所在国依据双边协定、国际公约以及国内法律法规进行司法合作,通过判决或登记等方式承认资产流出国签发的没收令的法律效力,并对所涉资产予以没收。这是国家之间追回外流赃款的一种方式,属于刑事司法协助与合作的范畴。与其他跨国追赃方式相比较,具有通约化、便利性、效率高、成本低的独特优势。充分发挥跨国追赃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机制的功能是构建中国特色追赃机制的应有之义。受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以及司法理念的制约,具有中国特色的境外追赃没收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机制尚缺乏系统性、针对性、全面性、科学性、实用性和权威性,加之相关法律依据不够明晰,实践困境与障碍仍然存在。跨国追赃没收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法治化必然要求构建科学合理有效的保障机制,我国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的更新或重构已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3.
商浩文 《政法论丛》2023,(4):139-147
反腐败境外追赃法律机制应具备实效性和长效性,立足于解决境外追赃实践难题,着眼于长效法律机制的建立。但是,从境外追赃执法和司法实践来看,资产跨境转移监测法律的实效性不足,境外承认与执行违法所得没收裁判的实践效果不佳,跨境资产返还中资产分享激励作用不明显。腐败资产跨境转移资追踪难、识别难,我国国内法律制度和域外法治缺乏协调性以及资产流入国法律制度差异等是实践困境产生的重要因素。有必要强化资产跨境转移监测法律的适用力度,拓展境外承认与执行违法所得没收裁决的规范依据,建立健全境外追赃资产分享机制,以提升境外追赃法律机制的实践效果。  相似文献   

4.
吴高庆 《河北法学》2005,23(11):77-82
建立腐败资产追回机制是构筑我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基础性工程,而直接追回资产机制则是资产追回机制的核心制度.直接追回腐败资产机制由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命令犯罪分子向遭受侵害国进行补偿或损害赔偿,一国法院或者主管机关作出没收决定时承认另一缔约国对所转移的腐败财产主张的合法所有权等三项具体制度构成.创立独立的法人手段,协调附带民事诉讼与追缴制度,以建立或完善我国与<公约>相适应的制度.  相似文献   

5.
建立腐败资产追回机制是构筑我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基础性工程,而直接追回资产机制则是资产追回机制的核心制度。直接追回腐败资产机制由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命令犯罪分子向遭受侵害国进行补偿或损害赔偿,一国法院或者主管机关作出没收决定时承认另一缔约国对所转移的腐败财产主张的合法所有权等三项具体制度构成。创立独立的法人手段,协调附带民事诉讼与追缴制度,以建立或完善我国与《公约》相适应的制度。  相似文献   

6.
陈雷 《法治研究》2013,(12):32-39
追赃国际合作是国际刑事协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相对于对潜逃境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引渡、遣返等而开展的追逃国际合作而言的刑事司法国际合作方式。它的合作范围仅限于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转移出境的赃款赃物,包括犯罪所得、犯罪收益和犯罪工具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一切涉案物品、资产或资金等。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开展追赃国际合作主要有四种方式:(1)在开展引渡、遣返等追逃国际合作的同时,随附请求移交赃款赃物;(2)由赃款赃物所在国启动国内法追缴程序,尤其是犯罪所得追缴法予以没收并请求返还的追赃国际合作;(3)在赃款赃物的所在国,通过启动民事诉讼方式追回犯罪资产;(4)启动新刑诉法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追回犯罪资产。对我国追赃国际合作的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制定具有针对性的立法完善等措施,健全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为我国的境外追逃追赃工作找出一条既有效率,又富有成果的路径。  相似文献   

7.
追回被转移出境的犯罪资产是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重要内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了直接追回经济犯罪资产的三项措施:资产来源国在资产所在国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资产所在国法院命令犯罪人向受害国支付补偿或损害赔偿;资产所在地国法院或主管机关在作出没收的命令时确认资产来源地国合法所有权。我国可以利用这些措施,追回被经济犯罪分子转移出境的国有资产。  相似文献   

8.
蒋新苗 《现代法学》2023,(5):183-195
国际社会的跨国追赃行动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欧洲的瑞士较早进行了多方尝试与探索。跨国追赃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是跨国追赃的重要途径之一,但受制于刑事执行管辖权的属地性,跨国追赃没收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必须通过国际司法合作实现。无论是跨国追赃中的直接没收还是间接没收,探寻明确有效的法律依据是其基本前提。各国开展跨国追赃合作,应遵循互惠、互认、对等以及国际合作等基本原则。跨国追赃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国际法律依据主要有《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多边公约、欧盟的区域性条约及一系列双边协定;国内法律依据主要是各国的实体法与程序法,新加坡、美国、澳大利亚和日本等国内立法具有一定代表性。跨国追赃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的法律依据明晰化和精确化,是全球治理与国际社会法治的核心要义。  相似文献   

9.
新刑诉法生效实施以来,司法机关依据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启动追赃诉讼的司法实践并不理想,主要问题在于该程序在立法设计上存在一定缺陷,相关司法解释未能全面领会把握该项立法的本意,并在诉讼证据标准等方面的司法认定上设定了程序性障碍。本文试就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受案范围受到限制、立法未赋予潜逃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参与诉讼权利、严格的刑事证据标准导致多数追赃案件无法启动特别程序、我国法院作出的没收裁决难以在外国得到有效执行等问题进行分析研究,针对司法认定中若干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了立法和司法完善的意见,包括对“逃匿”情形作立法和(或)司法上的扩大解释;赋予潜逃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中参与诉讼的权利;完善公告境外送达的司法协助程序,健全我国生效的没收裁定在国(境)外获得承认与执行的刑事司法协助诉讼机制;证据标准参照民事诉讼“优势证据”原则;确立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慎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等。  相似文献   

10.
朱志晟 《河北法学》2011,29(2):180-183
英国的区际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在坚持传统和与国际接轨中不断地发展和调整,最终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建立在原审国身份基础上的区分式立法模式;在实体法律层面上英国主张适用统一的成文法和基本相同的普通法制度;在程序法律层面上则是尽量放宽能够得到承认与执行的判决范围、放松区际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件、简化区际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程序。  相似文献   

11.
黄风 《中外法学》2011,(6):1151-1162
拟议中的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应当确立国际条约规范优先适用原则,以解决国内法规范与条约规范之间可能出现的差异和冲突问题;可以借鉴一些国家的立法经验,将国际刑事法院与"外国"平等看待,采用相同的标准处理由国际刑事法院提出的司法协助请求;对于以资产追缴为目的开展的刑事司法协助应当掌握比较严格的审查条件,需要对"财物"一词作出特别解释;在为执行外国没收令规定具体条件时,可以不要求以有关人员被判定有罪为前提条件,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在逃或者失踪情况下,只要没收是依照请求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而决定的,同样可以获得承认和执行。  相似文献   

12.
王心权 《法制与社会》2013,(32):81-81,93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适应该程序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如何科学合理地将没收违法所得程序体系建立,关系到即将生效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能否正确有效的执行,能否更进一步地推动我国反腐败惩防体系的构筑,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介绍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并对其立法完善及建立相关配套制度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13.
毛兴勤 《法治研究》2014,(3):119-126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历史担当、腐败资产外流的现实注定了没收裁定的涉外性品质。在日趋复杂化、精密化的国际法律合作中,裁定与执行标的的不同身处意味着没收裁定在域外可能遭受冷遇。国际条约为没收裁定的域外执行奠定了法律框架,但其模糊性和原则性迫使国际法律合作必须转向国与国之间的协议和安排。我国法律体制的正当性整体不足,相关支撑制度缺失的现实在削弱司法体制总体竞争力的同时,也限制了我国参与资产没收与返还的国际司法合作能力。只有引入普适性的司法理念,将其内化为制度构建,多管齐下,才能实现没收裁定域外执行率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14.
区际民商交往实践呼唤建立区际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委托机制,而以《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纽约公约》为蓝本的四法域仲裁立法的日渐趋同的现实是建立委托机制的法律基础,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机制与国内异地法院委托执行判决机制对建立区际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委托机制具有可比性借鉴价值。构建这一新型机制可以在尊重各法域司法独立的基础上分简单的文书转递机制,收案(委托)法院代理承认条件审查,受托法院直接执行及免于承认审查,受托法院直接进入执行程序等三个阶段逐步建立。建立我国区际仲裁裁决相互承认与执行委托机制并无法理困难,需要的是区际政治的催生动力及区际仲裁同行的奔走呼号。  相似文献   

15.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增设了特别没收程序,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提供了合法机制。从程序解决的纠纷性质、当事人在程序中的地位以及程序建立的准据法等方面来看,特别没收程序应当属于刑事诉讼程序。在特别没收程序的适用过程中,理解和确定其案件范围、启动要件、没收对象以及证明规则等,均应考虑其作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基本属性,进行适度的限制性解释。  相似文献   

16.
资产返还是没收国际合作领域中对没收资产进行处置的方式之一,其依据在于联合国两大公约,即2001年的《联合国打击有组织犯罪公约》和2003年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资产返还主要是基于两种原因:基于合法所有权的返还和基于赔偿性质的返还。事实上,被请求国在返还资产时可以考虑执行没收的费用,还可以考虑基于特殊用途的其他方式。  相似文献   

17.
《联合国禁毒公约》是联合国制定的第一个惩治洗钱犯罪的国际刑法规范,公约明确了通过对洗钱罪收益的没收以打击相关犯罪的宗旨。本文以《联合国禁毒公约》为范本对洗钱罪收益的没收措施及相关制度进行研究,针对我国现行立法的不足,提出以下完善建议适当扩大没收概念;明确适用没收措施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正确处理银行保密规则的对抗;加强洗钱收益没收事宜的国际司法合作;建立对没收的洗钱收益的资产分享制度等,以期有利于我国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机制。  相似文献   

18.
孟令星  李浩洋 《法人》2023,(12):68-70
商事仲裁作为诉讼分流和纠纷解决机制,其裁决依据虽不以实体法为限,但外延具有法理基础。裁决程序方面,商事仲裁强调程序严格性,严格遵守本国或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法和仲裁规则。商事仲裁运行不以公权力为依托,但受公权力承认和保障执行。随着国际商事仲裁合作机制的建立,商事仲裁的国际承认和保障执行正逐步推进。在程序价值方面,商事仲裁贯彻高度自治,充分赋予当事人在管辖、代理人、办案人员等方面的自主权。商事仲裁主张程序效率与程序正义并重,矫正了诉讼对正义价值的过度追求,顺应国际化商事发展需求,贯彻商业价值理念。  相似文献   

19.
一、基本案情张某以二审判处没收其部分财产时没收了属于其配偶的财产向省高院提出申诉。省高院指定市中院再审,市中院再审判决认为,原二审在判处没收原审上诉人张某的财产时一并没收了属于其配偶李某应有的财产不当,应予以纠正。为此一审县法院执行部门对原执行的财产启动执行回转程序,但县法院执行部门却错误地执行回转给张某。  相似文献   

20.
宣增益 《中国法学》2004,(2):186-189
<正>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跨国民商事交往将日益增多,为了给国家间民商事交往创建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为交易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在国际范围内建立行之有效的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是十分必要的。本文通过对判决承认与执行方面的现行模式的分析,试图探求将国家间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纳入WTO体制的可行性。一、判决承认与执行:现行模式简要分析在国家间判决承认与执行方面,国际社会历来存在三种不同的理论观点。一是国家中心(state-centric)说,即是否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完全由该国自主决定;二是世界主义或全球主义(cosmopolitan or global)说,亦即国家间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完全由国际社会在效力和普遍公证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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