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公安部近日公布了打击银行卡犯罪"天网"行动十大案例.在这10起案例中,有4起非法套现案件、3起信用卡诈骗案件、3起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件.大量解码POS机套现近40亿案情:2011年5月12日,辽宁省沈阳市警方成功捣毁一个有组织、跨地区的特大非法套现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5人,涉案金额近40亿元,扣押用于作案的银行POS机45台.经查,自2007年开始,犯罪嫌疑人曲某大量购进POS机并经解码后,窜至沈阳非法套现,并将POS机租赁给"下线",每台机器每刷一笔套现业务收取30元"手续费"或按套现金额0.6%提成.  相似文献   

2.
2010年以来,为了给上海世博会创造良好的信用卡使用环境,浙江省温州市公安机关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的部署,开展了一次打击银行卡犯罪的专项行动。在这次行动中,他们破获了9起POS机套现人民币案件,套现金额达到1.43亿元人民币。  相似文献   

3.
信用卡套现是指用POS机刷信用卡进行虚假消费,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并收取手续费的行为,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犯罪行为,会给他人财产、银行信用安全等带来巨额风险。  相似文献   

4.
POS机套现是随我国信用卡产业不断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非法经营犯罪方式,由于这一犯罪运作模式独特多样,作案手法不断翻新,发现率、取证率、打击率始终十分低下,严重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针对当前POS机套现犯罪活动依然非常严峻,并呈现专业化、产业化趋势的现状,全面研究利用POS机套现进行非法经营犯罪行为的特质,采取有针对性的侦查策略方法,已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   

5.
本文案例启示:利用信用卡非法套现行为的认定应从犯罪主行为的本质特征加以分析。行为人利用POS机、银联与银行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信息传递的时间差非法套取银行财产的,其犯罪主行为是秘密窃取行为,符合盗窃(金融机构)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相似文献   

6.
信用卡“养卡”、“套现”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宪权 《法学》2012,(7):74-82
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养卡"行为,只要行为人在收回垫付款及手续费时未额外帮助持卡人"套现",则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类似借记卡性质的预付费的储值卡、房贷卡等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但不属于《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关于信用卡"套现"规定中的"信用卡"。不以牟利为目的的"套现"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但行为人有可能成立持卡人所构成犯罪的共犯。持卡人使用POS机为自己"套现"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罪与骗取贷款罪的想象竞合,应对持卡人以非法经营罪一罪论处。使用POS机为自己"套现"后又恶意透支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想象竞合,应对持卡人以信用卡诈骗罪一罪论处。  相似文献   

7.
浅析利用银联POS非法套现牟利的危害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连续出现不法分子利用银联POS机非法套取现金,影响了正常金融管理秩序。本文从银联POS机非法套现的几种典型手法入手,分析此类违法犯罪的社会危害及蔓延犯罪的原因,并就侦防对策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8.
雷洁 《法庭内外》2011,(4):61-61
27岁的河北人王某伙同赵某、丁某利用POS机进行虚假交易,为他人套取现金,收取弓续费获利,累计套取现金金额达240余万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信用卡非法套现呈现组织化趋向明显、越来越具有隐蔽性、案件数量急剧增加、套现的金额不断攀高的特征。信用卡非法套现活动具有多方面的社会危害性,它扰乱了正常金融秩序,影响宏观经济决策,造成了银行利益受损,放大了银行信贷风险,并且能够衍生其他违法犯罪。为防范信用卡套现犯罪案件的发生应加强立法,完善信用卡法律制度,大力拓展中小企业和个人贷款融资渠道,强化信用卡管理制度,完善发卡和收单机构管理机制,建立信用卡风险防范合作机制。  相似文献   

10.
办理涉第三方支付类案件时要坚持体系化思维,准确把握互联网领域刑事案件类型特征,准确界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账户、条码(二维码)支付信息、第三方支付账户密码等的法律属性,明确主要行为手段,结合不同类型,作出不同认定。对虚假刷单获取支付平台返利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对以套现为幌子,欺骗套现人,骗得套现人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对冒用他人名义开通消费(透支)账户并套现的行为,视该产品背后公司的属性,认定为贷款诈骗罪或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对盈利性帮助他人消费(透支)账户套现的,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对采取欺骗方式获取第三方支付账号、密码非法获取钱款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对盗取或利用事先知晓的第三方支付账户、密码非法获取钱款的行为,不论该钱财是账户余额、已绑定银行卡内资金、已开通消费(透支)账户、理财账户资金,均应认定为盗窃罪。对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先绑定银行卡再取得银行卡内资金的行为,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相似文献   

11.
丛纪 《中国监察》2013,(19):53-53
近年来,我们在案件查处中发现,部分单位虚报燃油费、维修费,套取现金用于“吃、喝、玩”等高消费支出、乱发奖金补助,甚至将套取的资金挪用、侵吞、私分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区纪委、监察局总结了调查此类案件的几个方法。  相似文献   

12.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人们消费理念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使用信用卡提前消费.与此同时,出现了一些不法之徒提供POS机等终端机具等,虚拟交易后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的情况,对社会发展及金融秩序造成侵害.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上述行为进行的规范,为司法实践中处理案件提供了依据.但是,在检察机关处理日常案件中,仍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证据为基础,结合刑法基本理论认定案件事实及定性.  相似文献   

13.
行为人虚构消费事实并利用信用卡短期贷款的特点进行套现,本质上属于非法从事银行结算业务,符合《刑法修正案(七)》第5条增设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要件,根据最新的信用卡犯罪司法解释,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恶意透支与骗领信用卡进行诈骗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两种独立行为模式,无法累计或者统一认定信用卡诈骗数额,只能通过同种数罪一般不予并罚例外规则进行量刑。对于构成信用卡犯罪但行为人实际通过返还钱款弥补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当积极适用相对不起诉。  相似文献   

14.
本文案例启示:行为人虚构消费事实并利用信用卡短期贷款的特点进行套现服务,本质上属于非法从事银行结算业务,符合《刑法修正案(七)》第5条增设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要件,根据最新信用卡犯罪解释构成非法经营罪。恶意透支与骗领信用卡进行诈骗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两种独立行为模式,无法累计或者统一认定信用卡诈骗数额,只能通过同种数罪一般不予并罚的例外规则进行量刑。对于构成信用卡犯罪但行为人实际通过返还钱款弥补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当积极适用相对不起诉。  相似文献   

15.
一、基本案情2005年7月至2006年4月间,被告人纪礼明提供他人名下的境外信用卡,与被告人张建平等13人经共谋并约定分赃比例后,利用张建平等13名被告人控制或使用下的pos机,冒用信用卡真实持卡人的名义,先后多次刷卡套取现金或消费,共计731万余元,  相似文献   

16.
所谓信用卡是由银行发行,并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支付后还款,具有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其以快捷、方便的服务和消费、购物等多功能的特点,深受消费者的青睐。但是信用卡在带给人们极大便利的同时,有关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也呈多发趋势。  相似文献   

17.
一、案件基本事实1993年1月30日,大连市某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与本市某银行所属的信用卡管理中心(该中心系非独立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信用卡中心)签定一份额用信用卡(单位卡)协议。协议主要规定:开发公司使用信用卡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均由信用卡中心记入开发公司指定的帐户,存款不足发生透支时,开发公司必须无条件承担偿还责任;未经信用卡中心允许,开发公司不得超过信用卡规定的透支限额和还款期限支付和偿还;开发公司持卡人用信用卡购物、消费或支取现金的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时,开发公司同意信用卡中心按该金额将…  相似文献   

18.
【裁判要旨】行为人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信用卡持卡人套现、代还款,涉案金额高达9000多万元,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案号一审:(2010)湖刑初字第408号【案情】公诉机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志胜、陈美双。2008年6月至2010年1月,被告人许志胜为谋取利益,租赁厦门市湖里区江头东路中环花园10号的1212、1213、1215、1514房间,分别作为接待室、刷卡室,在报纸上刊登理财小广告,并雇佣他人帮忙,先后利用其申请或者借来的南昌市西湖区凯美电器经营部、柳州市柳南区许志橱柜经营部、乌鲁木  相似文献   

19.
谢飞 《检察风云》2014,(22):8-9
多招骗领信用卡 在检察机关办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中,发现很多行为人在申领信用卡时处于无业状态。这些人之所以能成功申领信用卡,主要基于以下几种原因:一是持卡人通过虚报身份、虚构收入状况的方式以达到申领信用卡所需的资信要求,其在申领信用卡之初就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目的。如杨某信用卡诈骗案,其因赌博欠下高利贷,于2013年2月向某银行提供虚假的工作单位、住宅地址及联系方式,成功申领了一张商旅白金贷记卡,杨某多次持卡透支消费或取现用于抵偿赌债,共透支人民币9.9万余元。  相似文献   

20.
高建业 《江淮法治》2012,(22):34-35
利用POS机功能非法牟利,“精明”的何桂明和妻子张尤美使用自己和搜罗来的亲友身份证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了27个电器商行后,以这些商行名义分别从多家商业银行申领的10余台POS机,然后出租给他人,非法套现5146余万元。2012年2月,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作出终审判决。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