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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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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破产--主权债务重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双元  曾炜 《时代法学》2003,1(1):55-63
近年来,许多发展中国家面临主权债务危机,由于缺乏健全的法律制度,无力偿债的债务国和债权人很难就主权债务重组迅速地达成满意的协议。为了使这些国家能够及时地恢复经济健康发展和保护债权人的正当权利,以及防止金融危机灾难似的后果,制定一部调整主权债务重组的国际法律制度——国家破产法已势在必行。国家破产法的根本宗旨在于维护债务国和债权人的利益,这就需要在债务国的主权和债权人的利益之间进行严格的平衡,防止任何一方滥用这一机制。  相似文献   

2.
欧元区主权债务危机是近两年国际关注的焦点。主权债务是指一国以自己的主权为担保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或是其他国家借来的债务。一旦一国政府失信或没有能力及时履行对外债务偿付义务,便出现了我们所说的“主权债务危机”。  相似文献   

3.
李皓 《法学杂志》2016,(2):121-130
主权债券是主权债务的主要组成部分.主权债券违约后通常的解决方式是债务国与债权人协商进行主权债券重组.然而主权债券重组至今未形成有效的程序规则,经常发生少数债权人抵制重组并向债务国提起主权债券违约诉讼的情况.虽然目前主权债券违约诉讼的可行性已大幅提升,但法院判决最终得到有效执行依然存在很大困难.以秃鹫基金为代表的抵制重组债权人不断改变策略以使主权债券违约诉讼产生实际效果.债务国则通过集体行动条款等合同方式排除诉讼对重组的干扰.目前主权债券重组仍然是解决主权债券违约的最主要方式.作为替代性解决方式,主权债券违约诉讼的积极意义不应被忽视,各国可从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层面对主权债券违约诉讼予以调整规范,使其在主权债券重组框架体系内扬长避短发挥效率.  相似文献   

4.
高圣平 《法学》2024,(1):112-126
在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既可以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还可以在申报破产债权的同时或者之后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为避免债权人同时向破产管理人和保证人主张权利所可能导致的超额受偿问题,在债权人因保证人的代偿行为获得全部清偿的情形下,保证人法定地承受债权人的地位,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在债权人因保证人的代偿行为未获全部清偿的情形下,保证人同样在其代偿范围内承受债权人的地位,债务人的破产管理人原已确认的债权人的债权由债权人和保证人“准共有”,若保证人已经履行全部保证债务,则债权人与保证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平等受偿;若保证人仅履行了部分保证债务,则债权人的剩余债权就同一债权的破产分配额优先于保证人而受偿。债权人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主张保证债权,均受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限制,关于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主张保证债权的规则即应不再适用。  相似文献   

5.
金钱债务合同僵局表现为债务人不愿履行金钱债务,而债权人坚持实际履行。依据金钱债务人不愿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因,可以区分金钱债务人丧失支付能力、自己原因引起相对方履行不能、订立合同的使用目的实现受到严重影响三种典型情形。对于金钱债务合同僵局的破解,法定解除权规则与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规则无法适用;允许金钱债务人解除合同在价值判断上也不正当。不过,金钱债务合同僵局如果满足情事变更规则的构成要件,可以借助情事变更规则,由双方当事人重新协商直至变更、解除合同。但情事变更规则的适用受到严格限制,借助减损义务规则限制债权人的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请求权,倒逼能够合理进行替代交易的债权人解除合同并进行替代交易,是破解金钱债务合同僵局更为可行的路径。  相似文献   

6.
对于原告在美国法院提起的跨境反垄断诉讼,被告可利用各类主权抗辩寻求管辖豁免或责任豁免。就中国出口协调机制而言,寻求外国主权强制原则项下的责任豁免较为妥当。为支持"维生素C案"的被告,中国商务部出具了3份"法庭之友"意见书,但未起到预期效果。世界贸易组织专家组对该意见书的认可彰显出中国出口协调机制在反垄断法与世界贸易组织法之间的两难境地。中国商会的去行政化方为走出这一困境的合理途径。  相似文献   

7.
合同承担同时包含合同债权转让与合同债务转移(也称债务承担),因债务承担与代为履行(由第三人履行)都涉及第三人对合同的履行,特定情形下二者之间的界限常难以厘清。因此,当代为履行又分别介入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时,如何实现三者之间的法律对接及确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理论与实务中的难点问题。  相似文献   

8.
主权豁免的中国立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期各国与国际机构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再一次凸现了主权豁免问题的重要意义。在准确把握当前状况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在强国之路上的方向选择与利益界定,确立中国对于主权豁免的基本态度和具体模式,对于中国深度参与国际合作具有重要的方向确立和实践指引意义。从各国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基本趋势以及国际立法实践的导向上看,限制豁免将会成为国家豁免的主流模式。而从很多学者所倡导的国际法人本化的立场而言,绝对豁免的主张更多地带有前现代国际关系的痕迹,而不符合全球治理时代的要求。限制豁免、并在未来的发展中缩小豁免的空间是可以判定的主权豁免在国际法治进程中的伦理选择。中国在以往的涉外法律实践中总体坚持绝对豁免立场,但也在一些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中体现了不同的态度。从绝对豁免的模式转换到限制豁免的机制,不仅更有利于体现中国在国际法上与时俱进的精神,也更有益于维护中国自身的利益。  相似文献   

9.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对已经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不能得到如期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享有留置权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是留置债权,被留置的动产是留置物。留置是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情形之一,根据忡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规定,留置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留置该财产,以留置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留置权是…  相似文献   

10.
曾虹  李立贤 《法制与社会》2011,(33):102-103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破产法》规定可以中请破产,由法院主持公平清偿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在公平清偿的债权中包括国家的税收债权。由于税收债权的债权人是国家,为维护国家权益,法律赋予税收债权以优先权。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税收优先权的实现存在许多实践上的障碍。本文主要论述税收优先权在破产程序中如何实现等相关的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11.
浅议并存债务承担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在性质上它不是新债的产生而是债务的一种转债务承担,包括连带责任的并存债务承担和按份责任并存债务承担。债务承担合同的生效同免责的债务承担相同需要债权人的同意,第三人的资历和信用同样重要。在实践中它有着同保证合同的保证作用,但二者有本质区别。第三人享有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连带责任第三人和按份责任的第三人享有抗辩权的范围不同,但二者都不能超出原债务人抗辩权范围和内容。  相似文献   

12.
汶川地震使得银行的巨额债权难以实现,舆论认为应当进行债务豁免,商业银行则更希望其债权能得到保护,冲突解决的关键在于如何平衡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与债务人的生存权,但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的规定或者不够精细,或者其风险分配值得商榷。债权人与债务人的风险分担应该满足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其核心就是使个体所承担的风险最小化。短期看,可以通过比较债务豁免、债务延期、强制执行等策略的优劣来选择最为实用的措施,政府应当明确其能与不能的边界;长期看,需要个人破产、巨灾保险等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相似文献   

13.
王卿 《北方法学》2014,(3):77-84
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明确规定了对外国国家的送达程序,以区别于《联邦民事诉讼法》中的送达程序。这些特殊的送达规则以及送达实践强调被送达的外国国家实际接收和接受送达的效果,更加注重程序公正,在某种程度上给予外国国家更多的正当程序保障,增强审判程序和判决的可接受性,减少或避免国家豁免诉讼可能带来的政治风险。中国应对在美国法院被诉时,应当充分利用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中的送达规则和实践,更好地维护我国的尊严和主权。  相似文献   

14.
崔建远 《当代法学》2022,36(2):3-18
连带债务与连带责任有共性也有区别,两者在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方面存在差异.连带债务的成立需要具备连带债务人为多数、连带债务以统一的给付利益为标的、真正连带债务要求数个义务必须具有"同位阶性"、债权人对于多个债务人享有债权四个要件.对于连带债务发生原因,《民法典》虽然表述为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但推定必不可免.连带债务...  相似文献   

15.
保证是由主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保证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形式。保证是主债中的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该合同叫保证合同。主债中的债权人是保证合同中的债权人,保证人为债务人。保证合同除具备一般合同的特征外,还具有本身的独特性质,即保证合同的从属性,补充性和独立性。所谓从属性即“保证”是从属于主合同的,没有主合同就没有保证合同,没有主债的存在,也就谈不上保证的成立,债务的履行应为在主债务履行期之后,保证债权(主债权)转移保证也随之转移,主债务因适当履行或消灭时,保证也随之消灭。主债务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时,保证即成为对损害赔偿之债  相似文献   

16.
债务承担无因性理论为德国民法所首创,该理论自产生以来一直饱受争议,反对者认为债务承担无因性的理论价值是通过以人为手段对债权行为属性加以干预,从而牺牲第三人(承担人)的正当利益为代价实现的,即使通过事后的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制度对其利益加以弥补,但从本质上还是将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从债权人处转嫁给了第三人。同时,债务承担协议已因欺诈、显失公平或其他原因被认定无效、被撤销后,法律仍然坚持承担人对债权人负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将受到公平性和正当性的质疑。鉴于此,笔者从解析无因性的“因”着手,将“因”分为远因和近因,并从法律正当性和价值平衡角度,论证了放弃无因性理论,退而在债法原理和合同制度框架内解决债务承担问题的思路,并建议我国司法实践在立法对债务承担制度作出修改或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定之前,对债务承担无因性理论采取必要的审慎态度。  相似文献   

17.
依照在19世纪末制定的日本民法,关于合同不履行向来有如下规则:在债务能够履行的场合,债权人可以主张强制履行、请求赔偿损害或者解除合同。在债务不能履行的场合,如债务人有归责事由,则作为损害赔偿及合同解除问题;否则,则作为风险负担问题。这套规则的前提在于,不问债权的发生原因,而按统一的规则处理;履行可能与否依社会交易观念判断;依债务人是否具有归责事由而区别对待。最近日本的学说对此提出批判,强调对因合同而发生的债权应重视当初合同的内容。目前在日本法务省设置的专门委员会正参照上述议论,审议日本民法(债权关系)的修改。  相似文献   

18.
【裁判摘要】 债权属于相对权,相对性是债权的基础,故债权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对人权。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也只对特定的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即使因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致使债权不能实现,债权人不能依据债权的效力向第三人请求排除妨害,也不能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第三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9.
解亘 《法学研究》2011,(2):70-84
围绕合同债权的拘束力问题,存在着债权-债务构成与合同构成两种不同的理论模式。我国合同法在总体上选择了合同构成。但由于理论上的准备不足,无论立法者还是解释者都没有清晰地意识到上述两种构成的存在和意义,而是误用了早已扭曲变形的严格责任体系和过错责任体系作为理论工具,导致合同法在立法和解释上都夹杂了很多债权-债务构成的成分,不仅造成了严重的体系矛盾,而且在一定范围内引发了法律效果的偏差。这些矛盾和偏差需要通过用纯粹的合同构成对现行的合同拘束力理论进行重构方能化解和矫正。  相似文献   

20.
债权得以实现主要依靠债务人自觉履行债务的行为,如果债务人不积极履行债务,债权人虽诉诸法律程序也往往难以收到实效。有时法院判决由债务人清偿债务,但因判决时债务人已丧失了清偿能力,或因第三人对债权有异议,或债务人虽对第三人享有债权,但通过执行第三人的途径仍然保证不了债权的实现等。律师执业过程中遇到此类情况应当尽其可能为债权人谋求一些诉讼或仲裁以外的解决纠纷的方法,使债权人免遭经济损失。经济纠纷是纷繁复杂的。债务人在对债权人负有债务的同时常常对第三人享有债权;第三人在对前还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同时也可能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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