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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81 毫秒
1.
国家破产--主权债务重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双元  曾炜 《时代法学》2003,1(1):55-63
近年来,许多发展中国家面临主权债务危机,由于缺乏健全的法律制度,无力偿债的债务国和债权人很难就主权债务重组迅速地达成满意的协议。为了使这些国家能够及时地恢复经济健康发展和保护债权人的正当权利,以及防止金融危机灾难似的后果,制定一部调整主权债务重组的国际法律制度——国家破产法已势在必行。国家破产法的根本宗旨在于维护债务国和债权人的利益,这就需要在债务国的主权和债权人的利益之间进行严格的平衡,防止任何一方滥用这一机制。  相似文献   

2.
郭华春 《法商研究》2012,(3):145-152
在当前的主权债务危机中,发达国家与债权人的利益诉求分歧加剧,债权人的"对价"能力被削弱。在主权债务市场格局未出现根本性变革、主权债务债权人对发达国家提起主权债务诉讼存在困难的情况下,主权债务债权人"对价"能力的提升成为当务之急,而债权人"对价"能力的提升依赖于国家豁免制度、市场与合同三者的合力。基于目前我国为主权债务债权大国的身份,我国应积极筹划债权人的"对价"能力机制建设,包括建立债权人协调机制、完善国家豁免立法,并借此强化对主权债务合同标准化的影响、推动主权债务市场发展,为维护我国的主权债权提供机制保障。  相似文献   

3.
代位权确立了民诉法怎么办——债权人代位诉讼初探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即产生债权人代位诉讼。早在1804年《法国民法》就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及代位诉权。①日本、德国、西班牙及我国台湾民法亦有此类规定。过去我国民法未就债权人代位权加以规定,代位诉讼在立法和实践中未被认可。目前,理论界对债权人代位权...  相似文献   

4.
随着经济的发展,民事交易关系逐渐打破了时空的限制,为降低风险,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通常会附带要求对方提供保证合同。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时,债权人有权通过诉讼途径选择保证人或者被保证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诉讼地位的认定在实践中出现了混乱,不能公平地维护各方的权益。本文通过对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诉讼地位的分析,以探求两者在实践中诉讼地位混乱这一问题的解决途径,并提出对最高院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第53条的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5.
论债权人代位诉讼的诉讼标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蒲菊花 《河北法学》2003,21(5):64-69
我国代位权制度对“入库规则”的放弃,对我国债权人代位诉讼的诉讼标的影响极大,现有的“一 诉讼标的说”和“二诉讼标的说”均难成立,应当采纳新诉讼标的理论和“争点效”理论来解决其诉 讼标的和判决拘束力问题,即债权人代位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债权人提出的要求次债务人履行债 务的诉讼请求,而作为基础法律关系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 关系,则因判决的争点效而具有约束力。  相似文献   

6.
我国公司债债权人会议制度立法若干问题探析武向阳黄武双公司券数额多,债务存续期长,债券持有人多为社会公众。公司债能否如期偿还,影响众多投资者的利益,各国公司为保护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自公司发行债券至偿还为止,设立债权人对公司的监管权,其主要方式是债权人...  相似文献   

7.
王宁 《法制与社会》2015,(5):114-115
随着社会的发展,在违约中发生精神上损害的事件越来越冲击着我们的视线,我们翻遍所有的法律条文也没有找到在违约的诉讼活动中可以主张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的法律依据,并且对于是否应该在违约的诉讼活动中可以主张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学者之间也有着不小的分歧.本文认为,虽然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且在违约的诉讼活动中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但是在违约之诉中精神损害是确实存在的,在违约之诉中主张精神损害是有法理上的必要性的.  相似文献   

8.
我国《企业破产法》改变了旧法将破产债权的审查权赋予债权人会议、法院对实体争议一裁终局的不合理做法,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管理人审核编制的债权表所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即创设了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制度。该诉讼制度是我国新破产法的最大创新和亮点之一,其意义和作用重大。但是,  相似文献   

9.
合同解除三题郑臣镇,沈庆中,郭玉元解除合同是债权人对抗违约行为的一种基本救济手段,因此,违约是导致合同解除的基本原因。但是,违约的方式多种多样,违约的后果有轻有重,违约对履行合同的影响有大有小,不加限制地将违约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任由非违约方决定合同...  相似文献   

10.
沈伟  余涛 《法学论坛》2016,(6):110-123
上海市金融纠纷诉讼调解实践目前面临的主要困境是:一方面,公权力机关大力强调调解方式的全面贯彻与运用,对其解纷效果抱以很高期待;另一方面,诉讼调解的现实功用较为有限.本文主要对影响当事人选用诉讼调解方式的主要影响因素进行实证研究,进而破解上述困境.就金融纠纷诉讼调解制度而言,法官对诉讼调解方式的控制力、初创企业对诉讼调解方式的偏好是促进诉讼调解方式发展的因素;解纷市场主体总体上对诉讼调解方式的不偏好是诉讼调解方式难以得到广泛运用的根本性制约因素.因此,解决上述困境的路径是限制法官对诉讼调解方式的控制力,发掘解纷市场主体对解纷方式的需求,根据解纷市场主体对解纷方式的真实需求发展和完善诉讼调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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