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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的司法认定,与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紧密相关。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特别是排除合理怀疑的要素,体现了证实与证伪并行的证据分析模式。总结疑罪案件的常见类型,有助于科学判定案件是否属于疑罪。归纳提炼疑罪的裁判规则,为司法实践提供依据指引,能够减少疑罪认定引发的不必要的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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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真实不等同于案件事实,这就使疑罪的产生不可避免。古代社会的疑罪浓缩了传统司法的典型特征。疑罪是有罪推定原则的产物,疑罪的认定与以口供为主的证据裁判规则密切相关,疑罪的审理程序体现了司法的集权性,疑罪的处置遵循慎刑价值。传统的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统治秩序,而疑罪制度是实现这一目的重要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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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真实不等同于案件事实,这就使疑罪的产生不可避免.古代社会的疑罪浓缩了传统司法的典型特征.疑罪是有罪推定原则的产物,疑罪的认定与以口供为主的证据裁判规则密切相关,疑罪的审理程序体现了司法的集权性,疑罪的处置遵循慎刑价值.传统的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统治秩序,而疑罪制度是实现这一目的重要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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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真实不等同于案件事实,这就使疑罪的产生不可避免。古代社会的疑罪浓缩了传统司法的典型特征。疑罪是有罪推定原则的产物,疑罪的认定与以口供为主的证据裁判规则密切相关,疑罪的审理程序体现了司法的集权性,疑罪的处置遵循慎刑价值。传统的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统治秩序,而疑罪制度是实现这一目的重要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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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有关疑罪不起诉的证据制度及其运行状况,在法规的创制、实体内容和程序设计上,都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从而在一定程度影响了检察机关行使疑罪不起诉权的法律效果,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所办理的疑罪不起诉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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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疑罪不诉中的证据“说理”机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疑罪不诉的适用条件和证明标准在操作层面较为笼统,尤其是在法律文书上证据"说理"不充分、不全面,影响了疑罪不诉的安定性和检察权的公信力,进而降低了其适用率。实现疑罪不诉中的证据"说理",可借鉴国外"对话证明模式"和"涵摄证明模式",明确"证据不足"中证据能力要求、确立不起诉书证据"说理"原则、强化说理中的程序参与、加强说理机制的监督制度、完善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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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张氏叔侄强奸致死案",克减冤假错案应当严格遵循三个原则:其一是司法公正原则。司法公正所要求的司法机关应坚守司法独立、坚持法律至上等内容,是克减冤假错案的重要保证。司法机关主动纠错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其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克减冤假错案。其二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依靠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手段取得的证据定案,极易造就冤假错案。欲要杜绝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就应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获得的证据一并予以排除。其三是疑罪从无原则。"疑罪从轻"实际上创建了一个让司法人员心理平衡并得以自我安慰的平台,在这一平台上,司法人员给被告人日后翻案留下"余地"的同时,也很容易使自己失去了后顾之忧,冤假错案的产生也就成为可能。故而克减冤假错案,还应彻底摒弃"疑罪从轻"这一冤案错案迭出的祸根,坚决遵循疑罪从无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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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人民检察》2009,(7)
我国没有疑罪案件处理原则的立法。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不是将疑罪案件与疑难案件相混淆,就是在部分疑罪案件的处理上,难以适应兼顾惩罚犯罪、实现刑罚正义的要求。构建我国疑罪处理案件原则时,应当以人权保障为主、适当兼顾惩罚犯罪为指导思想,即对疑罪案件,应当适用疑罪唯轻原则,但对部分疑罪案件,可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择一认定等规则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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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不诉蕴含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司法理念和原则,它是检察机关适用法律强制性规范的结果,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体现。本文指出证据问题是疑罪不诉的核心问题,因此,有必要对疑罪不诉的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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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作为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对于疑罪审理格外重视,形成了以“疑罪惟轻”为中心,“疑罪从轻”“疑罪从赎”“疑罪从赦”几类处理方式为主的模式。古代疑罪审理的原则制度并非无源之水,而是厚植于慎刑恤刑、以民为本、德法共治的思想沃土。学习借鉴古代疑罪审理的有益经验,获得的启示包括:明确责任主体,压实权限职责;强化程序意识,重视案件证据的收集与固定;建立完善的申诉、控诉机制;发挥司法职业伦理在提升办案质量中的作用。检察机关应积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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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是刑事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必然遭遇且无法绕开的实然性难题。刑事诉讼立法抑或刑事司法或显或隐地借助于从无来摆脱其困境。疑罪从无作为一项诉讼原则被我国理论所倚重,理论上不仅将其视为国外司法活动的惯常做法,在叙事上也将其与证据不足相等同,甚至还将其功能扩展到作为根治冤假错案的惟一途径。坚持疑罪从的无国家存在冤假错案的现实,与我国理论对其功能表达形成相当的反差,特别我国司法实践未遵从理论指导的现实样态,又使得人们对理论阐述衍生迷思并陷入困惑。实质上,疑罪从无是一种分配错误的裁判规则,是法官认定事实时存疑且心证无法形成情形下选择配置错误的一种方式,其本身不是减少错案的防范性规范,在证据理论层面不同于证据不足,理论也不宜作为纠正冤案的基本惟一准则。一般而言,对于有罪与无罪均有证据证明而难分伯仲时,疑罪应当从无;对于达到证明标准或者辩方自愿认罪而法官心证仍未形成,且对有罪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此种情形下的疑罪也可以从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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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真实的情况不同于案件事实,因此疑罪的产生就是不可避免的。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时,由于社会关系存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法律在适用和认定上会有一定困难,从而产生疑案。可以说疑罪是有罪推定原则的产物,其认定与以口供为主的裁判规则关系密切,其审理程序体现了司法集权特征,疑罪的处置应当遵循慎刑原则。传统的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统治秩序,而疑罪制度是实现此目的的重要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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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铁初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1,(2):144-163
不承认疑罪结案并且不允许适用刑讯是清代疑罪处理的原则,而立法上承认某些特殊案件可以按疑罪处理及实践中适用刑讯则是疑罪处理原则的例外。疑罪处理的原则与例外体现了清代立法者注重案件真实、仁政、司法效率、生命等价值,而司法者对自身利益的关注导致清代疑罪处理的司法实践与立法相脱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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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疑罪从无的原则,但对作出无罪处理的刑事存疑案件是否会导致刑事赔偿问题,刑事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均未涉及。执法中对疑罪赔偿问题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存疑案件的当事人具有犯罪嫌疑,有证据证明其有罪,只是因已有的证据尚达不到定罪的要求而推定当事人无罪,因此不存在刑事赔偿问题。另一种观点则认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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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是国家行使司法权以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的过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之间重要的平衡点之一。近年来 ,中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给予了很多的关注 ,有许多优秀成果出版或发表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杨宇冠博士所著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 0 0 2年1 1月版 )就是其中的代表。《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研究》一书全面、系统地探究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阐述了非法证据的含义 ,特别是它与证据的合法性之间的关系 ,考证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起源和发展 ,研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