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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诉检察官的资格、选任和权利、义务 (一)主诉检察官的任职资格。主诉检察官是具有一定资质、经过一定审批程序、依法独立行使一定公诉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公诉人。他是检察机关的业务骨干和筛选出的精英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方能胜任。主诉检察官的资质除具备一般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外,政治上要求理论功底深,政治意识强,责任心好;业务上要求熟悉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的业务;具有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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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公平竞争,择优选用、滚动任用、能上能下的主诉检察官任用机制。主诉检察官既不是职务,也不是职级;而是一个公诉人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法律知识渊博、思维敏捷、表达力强、纪律作风优秀的象征,表现为担任主诉人的一种资格。主诉检察官既不是公诉人的另一种称谓,更不是每一位检察官都能胜任的;而是能够担负审查起诉工作的检察官中的优秀者。因此,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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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诉检察官与检委会、检察长的关系 现行主诉检察官制度,是指按规定程序产生的主诉检察官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在检察长的领导下,有权独立处置与刑事案件审查起诉相关的检察事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检察业务管理机制。因此,主诉检察官与检委会、检察长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主诉检察官因检察长的聘任而产生,因检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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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办检察官是指在以办案组形式出现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中 ,协助、配合主诉检察官完成公诉任务的检察官 ,一般由检察员或助理检察员担任。目前试行的主诉检察官制度是高检院近年来推行的具有重要意义的一项改革 ,因此无论主诉也好 ,协办也好 ,由于责、权、利的重新划分 ,其工作思维定势与方法都要在实践中相应地加以调整、磨合 ,以合乎改革的初衷。笔者作为一名担任协办检察官的检察员 ,对此有切身体会 ,愿与同仁交流。一、确立对主诉检察官负责的观念主诉检察官在检察长 (分管检察长 )、处长领导下 ,依据法律和检察长的授权 ,相对独立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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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之一:慎重选任。由于主诉检察官具有较大的权利和职责,决定了所选任的主诉检察官要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水平。主诉检察官既不是职务,也不是职级,而是一个公诉人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思维敏捷、表达力强、纪律作风优秀的象征。对于主诉检察官,并不是每一位检察官都能胜任,只有素质条件都成熟,才能担当这一重任。如果责任过大,而素质不高,会带来不良后果。所以,在选任中要严格考核,公开、公正选拨,不局限起诉部门,要面向全体干警,滚动选任,双向选择,促使主诉检察官在办案中自我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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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院在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工作方案中,对主诉制的目标、原则、组织形式、主诉检察官的选任办法、职责、考核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主诉制改革有着重要的规范、指导作用。本文试就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对检察官的职权设置问题谈谈一管之见,以求教于同仁。 一、主诉制中检察官职责设置的现状及弊端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工作方案中对主诉检察官的职责规定得很明确,对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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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建立后,极大地调动了检察官的积极性,大大提高了办案的效率。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当前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质量出现一些不尽人意的问题。因此,在健全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同时,有必要对办案质量督导工作进行改革,建立办案质量督导制度,加强对办案质量的指导和监督,以确保办案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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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模式”主诉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为:在现有法律框架内,通过对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的某种调整,及对检察官职责、权限的定位,建立一种在检察长和检委会领导下,在审查起诉部门内部设立若干检控办公室,由主诉检察官、若干事务检察官和书记官组成的办案实体,从而实现刑事检控职能分离的制度。这里的事务检察官(以下简称事务官)是我院不同于其他主诉检察官改革模式的一大特色,备受各方关心和瞩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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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以下简称主诉制)是指主诉检察官(以下简称主诉官)在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查起诉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检察官办案制度,是高检院1999年11月推出的六大改革举措之一。三年多以来的实践证明,主诉制改革既带来了积极的效应,也提供了深化的空间。简而言之,它产生了三大效益:一是有效地精减了办案环节,压缩了指令层级;二是明确了主诉官的办案责任,检察官办案的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得到了增强;三是公诉人的综合素质明显提高,初步实现了公诉活动的专业化。但是,随着主诉制全面推进,在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具体操作上的问题需要规范,以有利于主诉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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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之三:涉及主诉检察官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在落实主诉检察官责、权、利机制上,缺乏有效的物质条件保障,导致主诉检察官责任与权利脱节,影响了主诉检察官的工作热情。或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责任,或只承担责任而不享有应得的利益。二是主诉检察官的职权到底包括哪些,把握不准。三是如何处理好主诉检察官与检察长、检委会、部门负责人和办案组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主诉检察官之间的关系,缺乏可操作的具体规定。这就造成虽名其曰主诉检察官,但责、权、利仍摆脱不了原有办案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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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诉检察官制度实行以来,各级检察机关都制定相应的办案责任制,主诉检察官依法办理了大量案件,对于强化职责,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通过几年的实践看,主诉检察官在办理案件中的责任制还应进一步完善,正确处理好责、权、利三者的关系,真正发挥主诉检察官的“主诉”职能。 一、保证主诉检察官的数量和质量。稳定主诉检察官队伍 一般旗县检察院,年受理案件为80-150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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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志伟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2,(1):56-59
界定主诉检察官权力的性质和范围 ,是主诉检察官制度改革的一基本点。主诉检察官权力的配置 ,应遵循合法与合理原则。要正确处理主诉检察官权力配置中各主体间的相互关系。在权力配置的同时 ,主诉检察官要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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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诉检察官制度的主要内容主诉检察官制度是主诉检察官在检察长(包括分管副检察长)和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依法相对独立地办理案件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办案制度。主诉检察官制度由主诉检察官的资格和任免、考核和培训、奖励和惩戒、权力和责任、保障和监督等基本内容组成,主诉检察官的权力和责任、保障和监督是其主要内容。(一)主诉检察官的权力原有的办案方式,公诉人承办案件,只有建议权,没有决定权。案件层层审批,环节多,效率低,责任不明,责和权不相对应。主诉检察官制度的本质是按诉讼规律来管理公诉活动,用司法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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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一超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4,(3):10-19
主诉(办)检察官制度没有解决检察行政化问题,改革收效有限。为进一步推进检察官的办案责任制,祖国大陆试行主任检察官制度改革:主任检察官是独立办案主体,对本办公室(办公组)内的所有检察业务负责。然而,与我国台湾地区的制度原型比较,祖国大陆主任制的功能定位有误,承办检察官独立司法人格仍未形成,主任检察官与部门负责人的关系并不明朗;主任检察官的身份待遇重保障而轻制约。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关键在于解决检察行政化问题,这要求检察院人员分类管理,取消业务部门的行政管理层,进一步明确承办检察官的独立地位,业务序列增设主任检察官,协助检察长进行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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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国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下简称主诉制)改革工作的全面推进,其改革所带来的显著成绩,已被司法界及检察实践部门所普遍认同。但基层检察院作为这项改革工作的积极倡导者和探索者,更应清醒地看到在主诉检察官权力扩大后,由于有关配套管理制约机制尚不健全,以及对主诉检察官考核、监督工作滞后,现实中确实存在着一种因“怕错不怕漏”而导致放纵犯罪的现象。为确保主诉制改革的顺利进行,解决“怕错不怕漏”现象已成为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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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作为一项新的改革举措,主要是建立在检察长领导下,由主诉检察官独立承办案件,对事实、证据的认定和所作决定负责的办案工作机制,赋予主诉检察官一定的诉讼决定权,以克服工作环节多,权责不分、效率低下等问题。但是,任何权力的行使必须接受相应的监督,对主诉检察官权力的行使也是如此。为了防止主诉检察官对权力的滥用,在让主诉检察官充分行使权力的同时,必须加强对主诉检察官行使权力的监督制约。四川省沪州市检察机关在这方面的做法值得称道。由于监督措施得当,近几年来所办的4000余件案件中,均未发现主诉检察官在办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