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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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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中国检察制度中的新生事物,它一改过去以行政方式管理检察活动的固有模式,符合检察活动的规律,其方向无疑是正确的。但是,这一制度具体内容的应然状态与试行中的实然形态之间的距离,还有待进一步的论证与考察。相应地,有关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中相关关系的应然与实然形态也不相同。本文试从实际出发,对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中相关联的四对主体关系予以探讨。 一、主诉检察官与检察长、检委会的关系   (一)统权、放权与不越权   1.统权   按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即检察…  相似文献   

2.
问题之三:涉及主诉检察官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在落实主诉检察官责、权、利机制上,缺乏有效的物质条件保障,导致主诉检察官责任与权利脱节,影响了主诉检察官的工作热情。或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责任,或只承担责任而不享有应得的利益。二是主诉检察官的职权到底包括哪些,把握不准。三是如何处理好主诉检察官与检察长、检委会、部门负责人和办案组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主诉检察官之间的关系,缺乏可操作的具体规定。这就造成虽名其曰主诉检察官,但责、权、利仍摆脱不了原有办案模  相似文献   

3.
一、主诉检察官负责制的概念 主诉检察官负责制,是指检察官在检察长、起诉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处理所办案件的检察事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办案制度。当前,主诉检察官负责制已从理论界的构想逐步转为司法实践。1999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杼滨在全国检察长工作会议上强调,主诉检察官制度是检察机关今年推出的六大改革举措之一。  相似文献   

4.
“海淀模式”主诉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为:在现有法律框架内,通过对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的某种调整,及对检察官职责、权限的定位,建立一种在检察长和检委会领导下,在审查起诉部门内部设立若干检控办公室,由主诉检察官、若干事务检察官和书记官组成的办案实体,从而实现刑事检控职能分离的制度。这里的事务检察官(以下简称事务官)是我院不同于其他主诉检察官改革模式的一大特色,备受各方关心和瞩目。  相似文献   

5.
主任检察官制度,是指主任检察官与多名检察官组成的办案组在检察长及检委会领导下,对授权范围内的案件依法独立行使决定权并承担相应办案责任的制度。它是为了弥补当前检察活动和检察制度中的诸多不足与缺陷而开展的一项改革试点工作。经过近几年的探索,打破了原有的行政审批办案模式,建立了全新的办案组织和工作机制。该项制度的推行,需要实现检察管理的扁平化、集约化和专业化,需要从法律上形成主任检察官资格准入、管理监督、考核评价及执业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6.
洪琳 《经济与法》2001,(1):17-19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指检察官在检察长、起诉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处理所办案件的检察事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办案制度。当前,在全国检察系统开展的六大改革中,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占据了其中一项。在我国,检察机关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有其必要性和紧迫性。  相似文献   

7.
当前主诉检察官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主诉检察官制度(以下简称主诉制),是在检察委员会和检察长的领导下,以一名检察官为主,辅之以数名助理检察员、书记员组成办案组,依法相对独立地承担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的内部办案制度。主诉制是一项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制度。推行主诉制是最高人民检察  相似文献   

8.
确认主诉检察官的权利与责任是主诉检察官制度的核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主诉检察官制度,是指检察官在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在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工作中,独立处理检察事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办案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将推行这一制度列入《检察工作五年发展规划》。笔者认为:确认主诉检察官的权利与责任是主诉检察官制度的核心。一、弃旧图新,推行主诉检察官制度势在必行(一)旧的办案制度带来的弊端决定了改革审查起诉办案机制的紧迫性。检察机关重建二十年来,一直遵循“个人承办、集体讨论、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办案制度。在我国社会主义刑事诉讼制度的健全完…  相似文献   

9.
在检察实践中,检委会常与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混淆,影响了其作为检察机关内部最高业务决策机构的地位和职能发挥。要充分发挥检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必须在厘清"三会"关系的基础上,突出检委会的重要决策地位。  相似文献   

10.
我国现行检察官职务序列主要存在职位类别、职务等级、管理模式等三个问题.在完善职位类别方面,建议设置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长助理、检委会委员、检察员等职务,把助理检察员从检察辅助人员类别划出,作为后备检察官专门培养.在完善职务等级方面,建议当前保留"四等十二级"等级制度,实际使用"四等十级",过渡期内四级检察官、五级检察官供基层检察院助理检察员评定等级使用,过渡期后备而不用;长远来看,则只保留等次、取消级次,设置首席大检察官、大检察官、高级检察官、检察官四等.在完善管理模式方面,建议采用中央统一管理下授权两级检察院党组的模式,提高检察官任命主体的层级,首席大检察官、大检察官等级由国家主席任命,高级检察官等级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命,检察官等级由省级检察院检察长任命.  相似文献   

11.
主诉检察官负责制是指检察官在检察长、起诉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处理所办案件的检察事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的一种办案制度。当前,主诉检察官负制已从理论界的构想逐步转为司法实践。但是,诸多法律上的困惑、运作中的矛盾,严重影响和制约着主诉检察官负责制健康发展。因此,客观地审视和研究主诉检察官负责制的相关问题具有迫切而现实的意义。  相似文献   

12.
协办检察官是指在以办案组形式出现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中 ,协助、配合主诉检察官完成公诉任务的检察官 ,一般由检察员或助理检察员担任。目前试行的主诉检察官制度是高检院近年来推行的具有重要意义的一项改革 ,因此无论主诉也好 ,协办也好 ,由于责、权、利的重新划分 ,其工作思维定势与方法都要在实践中相应地加以调整、磨合 ,以合乎改革的初衷。笔者作为一名担任协办检察官的检察员 ,对此有切身体会 ,愿与同仁交流。一、确立对主诉检察官负责的观念主诉检察官在检察长 (分管检察长 )、处长领导下 ,依据法律和检察长的授权 ,相对独立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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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青检察官1988年毕业于河北司法学校,1995年函授学习毕业于河北大学,并获法学学士学位。自1988年10月进入吴桥县人民检察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官、主诉检察官、检委会委员。现任吴桥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兼反贪局局长。曾在《检察日报》等新闻媒体发表新闻稿件、调研文章10余篇.  相似文献   

14.
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的法定代表是检察长,主诉检察官是由检察长授权、受检察长委托独立办理具体的个案,直接对检察长负责。因此,检察长对主诉检察官独立办案的领导、监督和制约尤为重要,这是保证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健康发展的关键。作为分管公诉工作的副检察长,是代行检察长职责管理、领导和监督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施的具体承担者。根据宪法、刑事诉讼法、检察官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高检院关于主诉检察官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分管检察长在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中的领导职责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事务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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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上海隆重召开表彰大会,授予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检委会委员、控告申诉检察科科长葛海英同志全国"模范检察官"荣誉称号。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市长韩正出席会议并讲话。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向葛海英颁发荣誉称号证章、证书并讲话。会上,韩正代表上海市委、市政府向葛海英同志表示祝贺,向辛勤工作在上海市检察战线的同志们表示敬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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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委会制度是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一部分检察委员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缩影。它在当今世界是独一无二的,适合中国国情,具有正当性、权威性和实效性。但是,现行检委会制度和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在操作中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一是检委会制度行政化色彩较浓,检委会委员素质提高不平衡,缺乏监督制约机制,工作程序不够完善,有时影响主诉(办)检察官的积极性等。二是检委会讨论决定案件时,不审阅案卷,不听取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意见,不询问证人,“定而不审”,违反了司法的亲历性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三是我国的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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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格确认的根据主诉检察官是在检察长和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依法相对独立行使审查起诉职权、正确应用法律进行刑事诉讼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检察官。对主诉检察资格的确认是主诉检察官制度的重要内容。1.主诉检察官首先是检察官我国法律规定,国家检察权的行使只能由检察官行使,其他机关、团体或个人均无权行使。因此,担任主诉检察官首先应当具备担任检察官的资格:(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二十三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5)身体健康;(6)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或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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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腾,男,1962年7月出生,汉族。现任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978年高中毕业在工厂当学徒工;1984年7月从西南政法学院侦查系毕业分配广西自治区检察院工作;1995年起先后任检察官培训中心副主任、广西电大检察分校副校长、公诉处长、院检委会委员;1993年考获律师资格;1996年-199  相似文献   

19.
检委会委员是检委会的参加者和决策者,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职务。目前,检委会委员是依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的规定,由检察长提名,经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而产生,这种方式笔者称之为任命制。由于法律并未规定检委会委员的专业与学历要求,随着法制建设的健全和检察制度的完善,任命制在实践中的弊端越来越明显,影响了检委会的议事质量和决策能力,妨碍了检察工作的开展。笔者认为,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建立检委会委员选任制已迫在眉睫。故撰此文,以期引起重视。一、任命制产生检委会委员的背景与弊端沿用任命制产生检委会委员,至少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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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委会办事机构职能关系的界定 (一)检委会办事机构对提交检委会讨论案件的审查限度。检委会办事机构对案件的审查,应只限于书面审查;而对事实和证据的补充和调查,应由承办部门负责。 (二)检委会办事机构与检委会、检察长的关系。检委会办事机构在检委会、检察长二者关系中的准确定位,关系到专门办事机构职能作用能否得到正常发挥,以及能否准确、公正地提供适用法律意见的问题。笔者认为,专门办事机构应当这样定位:检委会专门办事机构是检委会的参谋和辅助机构,在检察长的领导下,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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