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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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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由原刑法第126条修改而来,修改后的刑法将其归入侵犯财产罪中.刑法将挪用特定款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对于保护公共财产,保证这些特定款物的正确合理使用,防止有关人员挪用挥霍这些款物,完善其刑事责任,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2.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侦查权按《刑诉法》规定归属于公安机关,从立法角度和司法实践上看,其明显有不科学之处,检察机关应当成为该罪的侦查主体。一、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特点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的构成要件如下:1、侵犯的客体是专款专用的财经制度;2、犯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将自己经管的上述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不经合法批准,擅自调拨、使用于其…  相似文献   

3.
《刑法》第126条规定:“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构成挪用救灾、救济款物罪,最高法定刑是有期徒刑7年,1988年颁行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3条第2款规定:“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并应从重处罚,最高法定刑是有期徒刑15年。这里就产生一个问题:对挪用救灾、救济款物的行为,究竟适用哪个条文呢?有的同志感到没把握;有的同志则认为,《补充规定》的这一款规定取销了刑法第126条,以后对挪用救灾、救济款物的行为,一律适用《补充规定》,对此观点,笔者持否定意见。  相似文献   

4.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一种常见的挪用型财产犯罪,但因立法的疏漏,导致本罪存在犯罪主体不明确、犯罪对象狭窄、刑罚设置不合理、犯罪分类欠妥当等立法缺陷,使得对将专项国有资金挪作他用的行为无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了有效惩治挪用特定款物的犯罪行为,应当从立法上对挪用特定款物罪予以完善,承认单位可以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扩大本罪的犯罪对象,在本罪的法定刑中增设财产刑,将本罪归属于渎职犯罪。  相似文献   

5.
挪用性质的犯罪在我国刑法中包括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而其内容及现行相关司法解释均不能恰当解决立法界限模糊、罪刑关系失衡等问题,本文主张三罪合而为一.方能解决上述问题.  相似文献   

6.
所谓非特定公物是与特定公物相对而言的。特定公物与特定公款共同构成特定款物。根据1997年刑法第273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定款物是指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7种用途的款物。挪用特定公物的,在1997年刑法实施前和实施后,都可构成犯罪,而挪用非特定公物的,在1997年刑法实施前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第126条规定的挪用救灾、救济款物罪,从文字表达的意思看,对违反财经管理制度将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挪用的,既可理解为归国家或集体单位使用,也可理解为归个人使用。也就是说,擅自挪用上述五种特定款物,无论是归公使用还是归个人使用,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都构成挪用救灾、救济款物罪。但从目前来看,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相似文献   

8.
挪用型犯罪因其自身所具有的不同于其他财产犯罪的特征,因而能够独立成为财产犯罪中的一大类型.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地款物罪、挪用公款罪是挪用型犯罪的典型形态,本文以其为研究对象,从其犯罪对象、行为、主体等具体方面,对三者之间的共性及区别作出界分,以期对在市场经济越发发达这一背景下的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9.
台湾地区目前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主要集中在“刑法”和“贪污治罪条例”中。台湾地区“刑法”中没有关于贪污罪的专门规定,但对贪污性质的犯罪规定了三个条文,即第129条规定的违法征收罪和抑留或克扣款物罪、第131条规定的公务员图利罪及第336条规定的公务公益及业务上之侵占罪。  相似文献   

10.
对犯罪动机在我国刑法中地位和作用的探讨,直接涉及到司法实践中的定罪量刑问题。刑法学界几乎公认,在我国刑法中,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它不影响犯罪的性质,只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我们认为,犯罪动机虽然不是所有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要件,但却是构成某些犯罪的必要条件,在某些犯罪中,它决定和影响着犯罪的性质。这些犯罪主要是指:刑法第120条的伪造或倒卖计划供应票证罪。第124条的伪造有价票证罪,第148条的伪证罪,第164条的制造、贩卖假药罪,第168条的赌博罪,第169条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第170条的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第177条的  相似文献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指出:“根据刑法第89条、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与实施,使刑法的相关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得到更加准确、有力的贯彻执行。下面,笔者以刑法总则的一般规定和…  相似文献   

12.
《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而《刑法》第272条第1款规定的挪用资金罪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即挪用资金罪的客观要件比挪用公款罪增加了“借贷给他人”的规定。如何理解“借贷给他人”中“他人”之含义,目前存在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他人”仅限于挪用者本人以外的其他个人,而不包括单位(或法人)。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单位资金交给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相似文献   

13.
运输型犯罪 (不包括走私罪等涉及运输行为的犯罪 ) ,依犯罪对象的不同 ,主要散见在《刑法》以下条文中 :第 1 2 5条 (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运输核材料罪 )、第 1 71条 (运输假币罪 )、第 3 41条 (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第 3 47条 (运输毒品罪 )、第3 52条 (非法运输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对运输型犯罪的刑事立法由来已久 ,原《刑法》中就有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运输毒品罪等规定。由于前几年这类犯罪的发案率不高 ,所以 ,未引起各界的太多关注。然而 ,近几年这类犯罪呈直线上升的…  相似文献   

14.
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办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 人使用。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 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相似文献   

15.
王胤颖 《法学》2005,(10):33-38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挪用公物罪的规定,这不利于打击和惩治该类犯罪。本文从该罪立法的必要性、我国历史上以及外国刑法对该类犯罪的规定等进行论述,并提出对挪用公物犯罪行为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6.
对资助他人犯罪的行为,我国现行刑法的处理方法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作为法定独立罪名的典型资助型犯罪,它只包括两个具体罪名:一是刑法第107条确定的“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二是在刑法第120条之一中增设的“资助恐怖活动罪”。第二类是作为法定独立罪名的非典型资助型犯罪,它是指上述第一类以外的作为法定独立罪名的资助型犯罪。如刑法第112条规定,对于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认定为资敌罪;刑法第307条第2款规定的,对于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构成帮  相似文献   

17.
挪用公款罪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问题挪用公款罪在现存的整个刑法体系中的地位,是由该罪的犯罪客体的性质所决定的。对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客体,目前刑法理论界尚未达成共识。大体上存在着这样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财经管理制度,所以应当归入破坏经济秩序罪而非侵犯财产罪。这种观点认为,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职能,挪用行为只是暂时使财产所有者失去控制,即只侵犯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能,而所有权的核心部分即处分权并  相似文献   

18.
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案;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相似文献   

19.
使用方式不应作为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显然,该条把公款被挪用后的“使用”行为(具体指公款的用途)规定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在刑法理论上缺乏科学性,值得商榷。在刑法理论上,有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之分。通常认为,所谓犯罪目的,就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希望达到的结果。犯罪动机就是推动或者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犯罪目的与犯罪动…  相似文献   

20.
刑法修正案(六)第七条扩大了原刑法第163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刑法第163条得到修正后,该条的罪名应该确认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本罪是商业贿赂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罪的行为方式根据立法可以分为索取型、非法收受型、私吞回扣、手续费型三种类型。现行刑法将本罪的行为对象规定为"财物",缩小了刑法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为了与国际社会保持一致、为了协调国内法、为了应对日益加剧的商业贿赂犯罪严峻形势,立法应该将本罪的行为对象规定为"不正当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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