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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和谐社会最基本的法律制度。民法的性质和基本原则与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不谋而合。崇尚民法人法、私法和权利法的性质,坚持民法平等、自愿和诚信等基本原则,是和谐社会下民法精神的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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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领域内,社会平等可以划分为三个部分:(1)基本人权的完全平等,(2)非基本权利的比例平等,(3)法律适当照顾弱者的利益。平等原则是权利平等在民事法律中的原则性规定,是民法中最基础最本原的原则。就民事法律而言,平等原则更多的表现为对物权的平等保护,合同关系的对价性和侵权法上对弱者利益的偏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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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则:宪法原则还是民法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平等规定在民法典、民法教科书、宪法、宪法教科书中出现频度的考察,提出了平等原则到底是民法原则还是宪法原则的问题,分析了平等观和平等的类型,得出了平等原则属于宪法,民法中的平等规定都属于不得歧视的命令的结论;接着分析了西方民法不规定平等原则的两大原因在于社会治理的需要和对贫富差别之完全消除的无能为力;进而分析了中国现有主要民事立法中的平等规定,认为它们主要致力于男女平等,忽略长幼平等;最后得出了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属于错误规定,应予删除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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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中最主要也是最有代表性的原则。但是该原则只强调形式上人人平等的自由,忽视了实质上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所产生的非平等事实,结果使得法律对这一原则做出诸多限制。本文论述了私法自治原则的含义和重要意义及其价值,正是因为该原则的重要性,所以它不能被滥用,适用范围也非无限,我们需要对它做出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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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部门法哲学的民法哲学和亚部门法哲学的家庭法哲学在晚近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新人文主义思潮在其中尤为独树一帜.新人文主义民法哲学主张主观诚信与客观诚信之统一、平等原则非民法基本原则和民法的公私法混合性,新人文主义家庭法哲学主张家庭关系的屈从性,包括夫妻关系的相对屈从和亲子关系的绝对屈从.无论是新人文主义民法哲学还是作为其组成部分的家庭法哲学,它们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实现民法对人的回归和对弱者予以保护.新人文主义民法哲学和家庭法哲学透射了社会变迁中的私法研究范式转变,其价值取向是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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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的灵魂。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公、私财产的保护并没有体现平等原则,物权法的颁布则充分体现了"公私合法财产一体保护"的原则,从而使公民合法取得的财产应受到与对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平等的保护有了法律依据,并将有效防止某些滥用公权力侵犯人民合法私有财产权等严重事件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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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的灵魂。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公、私财产的保护并没有体现平等原则,物权法的颁布则充分体现了"公私合法财产一体保护"的原则,从而使公民合法取得的财产应受到与对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平等的保护有了法律依据,并将有效防止某些滥用公权力侵犯人民合法私有财产权等严重事件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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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治良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10(2):28-36
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现代化之标准乃宣示民法精神的价值标准与外在形式体系化的实证标准的统一。我国现行民法基本原则立法缺乏形式体系性,学理归纳的民法基本原则内容缺乏现代性、形式缺乏体系性。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现代化趋势体现为人格抽象平等与具体平等的一体化、意思自治原则之限制扩大化、重权兼义原则的确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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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原则体系的构建,应该建立在人性恶论假设这一近现代民法的价值前提之上。从对人性尊重的角度出发,民法基本原则的正面体系应包括主体平等、私权保护和意思自治;从对人性限制的角度出发,民法基本原则的反面体系应包括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禁止权利滥用。以此为基础,不宜将民法定位为直接追求实体公平之法,当事人之间的实体公平,通过主体平等、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所保障的程序公平,即可基本达致,因此公平不应当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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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理念不应是单一的而应是多元的,其理念可以包括:民法的精神理念、民法的形式理念、民法的全息理念、民法的适域理念、民法的权利分类理念。由此居于母体地位民法理念所决定,未来我国民法典应当确立如下六项基本原则:主体平等原则、私法自治原则、权利保护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权利滥用禁止原则,各项民法基本原则都有自己特有的功能并在此基础上相互依存。民事法律规范受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并贯彻民法基本原则的意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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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能力、人格与人格权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民法上的权利能力和人格均是对人的平等地位在同一层面上的抽象表述,是名二而实一的关系。“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的提法是不合逻辑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存在受限制的问题。民事权利能力与人格权的有机结合,体现了民法对民事主体形式上和实质上平等的兼顾,是人格平等原则发展的逻辑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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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的对象范围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民法尚未颁布。研究和讨论有关民法调整的对象范围,民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所占的地位和作用等问题,对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的社会主义民法,对我国法制建设,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民法的对象范围和本质特征民法作为一个很重要的基本法律部门,是以调整财产关系为对象,并以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和物质利益上等价有偿为原则划定自己所调整的对象范围,从而形成民法固有的本质特征。换句话说,民法只调整民事主体之间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产生的物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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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原则不单是狭义的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民事活动的行为规范,还是民法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之高度抽象的表达。尽管社会各界对民法基本原则进行了不同表达,但将"平等"、"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权利不得滥用"确定为我国民法基本原则,却是难得的共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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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采纳"平等主体关系说"厘定民法的调整对象,混淆了事实与规范,将本是规范状态的平等视为调整对象事实层面的规定性,不仅存在因果倒置的逻辑错误,淡化民法对平等的追求,而且不能完成对民法调整对象的界定,并蜕变为法院逃避裁判责任的规范基础。"平等主体关系说"之所以成为《民法通则》的现实选择,渊源于彰显民法独立性的历史需要。事易时移,我国未来《民法典》关于调整对象条款的抉择应向区分公、私法的逻辑回归,采取确立其他法部门调整对象之负面清单的立法模式,《民法典》不再设置调整对象条款,或对调整对象作空洞化处理,从中抽离平等主体等实质内涵,落实民法的本位法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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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现代民法对城乡一体化的影响是不同的,近代民法奉行抽象平等原则,赋予农民抽象人格,农民反而在市场经济中成为弱势群体,而现代民法追求实质公平和正义,实现了从契约到身份的回归,这对城乡一律化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