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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谦抑性是关于民法性质的最抽象概括,具体体现为民法的有限性和民法的宽容性,有限性意味着民法不对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决定的事项进行强制性规定;宽容性意味着着民法介入主体行为领域时,应当有尊重、保护、扩大民事主体自由和权利的极大同情心、自觉心和责任心。民法谦抑性应当通过精神与制度两个层面展现出来,前者是对民法基本原则这一民法精神载体的要求,后者是对民法具体制度的要求。  相似文献   
2.
论准民事法律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准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非依行为人之意思而生法律效果的表示行为,是不同于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一类法律事实。学界对是否采纳准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虽然存在争议,但通说持肯定态度。准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括意思通知、观念通知和感情表示三种样态,每一样态中又有不同表现形式。准民事法律行为准用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则时,有可以直接准用、不能完全准用和完全不能准用三种情形。  相似文献   
3.
民法基本原则体系的构建,应该建立在人性恶论假设这一近现代民法的价值前提之上。从对人性尊重的角度出发,民法基本原则的正面体系应包括主体平等、私权保护和意思自治;从对人性限制的角度出发,民法基本原则的反面体系应包括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禁止权利滥用。以此为基础,不宜将民法定位为直接追求实体公平之法,当事人之间的实体公平,通过主体平等、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所保障的程序公平,即可基本达致,因此公平不应当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4.
可转换公司债转换权的性质在学界有三种学说,即形成权说、独立权利说和请求权说,本文认为形成权说和请求权说因存在一定的缺陷均不足采,独立权利说则可避免这些缺陷,可资赞同。转换权的行使要件包括向发行人提交转换请求书、向发行人提交转券和须在转换期间内进行三项。转换权实现后的法律效果为:转券持有人由债权人转变为公司股东;原转券丧失效力;发行公司资本增加,债务减少。  相似文献   
5.
王立争 《法学》2004,(4):42-50
《美国法上的物权法定原则》一文在某些英文资料运用上有断章取义之嫌 ,甚至存在对所引资料的严重误解 ;对美国财产法上的若干重要概念 ,未经认真考证即轻率得出结论 ;整篇文章也存在不少违反学术规范的地方。  相似文献   
6.
民法对动机的考察,是基于私法自治与社会利益衡平的考虑。动机违反公序良俗时,基于该动机做出的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首先应看其是否展示于外,若展示于外,再分辨其是否以条件的形式负载于法律行为之上;若未展示于外,则再分辨相对人是否已经知悉该动机。基于违法动机的法律行为被确定以后,其效力有无效和可撤销两种情况。基于违法动机之给付,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不同的返还规则。  相似文献   
7.
王立争 《法制与社会》2012,(3):223-224,241
法学本科教育固然应注重职业能力的培养,但真正职业化的训练应当在本科毕业以后进行,也就是法学院负责智能技能的培育,执业界负责实务技能的培育。培养学生具有扎实的知识,技能基础才是最好的法学教育。法学教育中还应注重与职业能力相关的素质教育的培养。素质教育在性质上是一种注重发展、强调内化的教育模式,其所对应的主要课程,应当是人文学科,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类课程,以及法科学生必备的表达能力课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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