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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2000,(5)
医疗纠纷是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过程中产生的不良后果及其原因的认定发生争议,或当事人一方要求追究医疗责任和赔偿损失,有待双方协商解决或依靠行政程序或通过司法途径方予了结的医患矛盾.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要受理、处理当事人提出的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的申请,首先必须认定医者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没有"过失行为",认定医者的过失行为有没有造成患者"死亡、残疾或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严重不良后果.即一旦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医疗事故,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就获得了介入的法律依据,可以依法追究当事者的责任或要求经济赔偿.当事人的诉讼权受鉴定结论的限制,当事人依鉴定结论就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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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前履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审查内容,判定申请当事人的申请是否应予以受理进入行政鉴定程序。在此基础上,卫生行政部门有责任运用医疗事故行政处理3种处理方式,来缓解医患矛盾。本文结合实际处理案例分析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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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男,35岁,住某县医院宿舍,原系某县医院主治医生. 王某因双下肢损伤入某县医院就诊,该医院诊断为:"双下肢股骨粉碎性骨折".考虑到患者损伤严重,保守治疗恢复难度大,该院经会诊讨论后,拟采取手术治疗,并嘱患者的经治医师黄某做好术前检查和术前准备.经检查,患者的各项指标基本符合手术要求,但出血时间(BT)一项偏高达6分30秒.黄某自信这不会影响手术的成功,但为了再次术前讨论时能顺利通过,他将出血时间(BT)由6分30秒改为3分30秒,结果黄某的手术方案被通过.5月10日,由黄某主刀,在连硬外麻醉下为王某行双下肢股骨粉碎性骨折切复内固定手术.术中王某出血很多,各种止血措施效果不佳,最后出现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尸检结论:王某因失血性休克死亡.某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该事件不属于医疗事故.该县卫生行政部门鉴于黄某涂改病历所造成的恶劣影响,给予黄某行政记过处分.王某的亲属对此鉴定结论不服,向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该事件构成一级医疗责任事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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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认定是纠纷能否准确、公正处理的核心。从医疗纠纷案件处理的实践中看,医学会组织下的技术鉴定,从根本上来说是为医疗事故争议的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服务的, 一般仅停留在结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上,不可能期望和要求它的鉴定结论能满足和适应司法审判的需要。而司法医学鉴定通常是为医疗纠纷的司法审判服务的,其鉴定结论基本上可满足和适应司法审判的各种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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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的重要依据,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要求重新鉴定和申请再次鉴定,但这两种情况存在较大的法律意义差别,同时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从一起医疗事故鉴定引发的行政复议案出发,剖析了我国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并就鉴定评审制度及法律责任提出了相应的法律适用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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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我国处理医疗事故的传统和特点,包括医疗事故的三种处理方式,即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由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及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医疗事故的行政鉴定和法医鉴定;医疗事故责任原则。最后,对2002年新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前景做了展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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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投诉大幅增加、医患双方利益矛盾日益尖锐和复杂,已成为当今社会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那些损害后果严重、专业技术复杂、责任难以确定的医疗纠纷,有时会持续很多年,涉及医患双方、卫生行政部门、司法部门以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等诸多部门和人员,调解和处理起来非常困难。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最为核心的环节是对医疗事故的鉴定,鉴定结论也因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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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事故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性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医疗事故纠纷成为近年来的热点问题。要很好的处理医疗纠纷 ,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法规 ,必须明确医疗事故的法律性质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的性质。笔者认为 ,造成医疗事故的不当医疗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因此 ,应是侵权行为。相应的 ,医疗机构对病员应予赔偿 ,而非补偿。目前的医疗事故鉴定体制存在着很多弊端。对于鉴定结论的性质 ,笔者认为 ,从证据规则的原理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看 ,它应是卫生行政机关和法院处理医疗纠纷的证据 ,而非依据。卫生行政机关和法院可审查其证明力 ,决定是否适用。这样才有利于做出正确裁判。此外 ,还应采取有力措施保障病员及其家属的知情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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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医疗行为存在诸多的特殊性,所以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无论是当事人之间自己解决,还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向法院提起诉讼,都需要交由相关专业部门进行鉴定。医疗鉴定历来被称“为瓶颈”,在处理医疗纠纷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医疗鉴定结论成为处理这类案件所必不可少的证据,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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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纠纷成为近年来的热点问题。要很好的处理医疗纠纷,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法规,必须明确医疗事故的法律性质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的性质。笔者认为,造成医疗事故的不当医疗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此,应是侵权行为。相应的,医疗机构对病员应予赔偿,而非补偿。目前的医疗事故鉴定体制存在着很多弊端。对于鉴定结论的性质,笔者认为,从证据规则的原理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看,它应是卫生行政机关和法院处理医疗纠纷的证据,而非依据。卫生行政机关和法院可审查其证明力,决定是否适用。这样才有利于做出正确裁判。此外,还应采取有力措施保障病员及其家属的知情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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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研究(1)(山西大学2004届法律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以《医疗事故条例》与民事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冲突为切入点,首先从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着手分析,将医疗事故界定为“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拓宽了医疗事故的范围,并在此基础上着重强调医疗机构的谨慎注意义务,缩小了医疗事故的免责事由。其次,经过分析认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在实践中应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区别对待,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同时指出了赔偿范围与标准以及医疗事故鉴定的不足,批驳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错误观点,论证了惩罚性赔偿原则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适用的可行性,提出了医疗事故网上鉴定的设想。最后为了强化对患者的司法救济,分散医疗机构的风险,消化医疗机构的损失,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冲突,构筑完整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体系,对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除外责任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同时提出医事法律应借鉴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对医疗责任保险做出强制投保规定的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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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2000,(4)
公正、合理的程序是作出合法裁判和行政处理决定的前提,而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只有遵循科学、合理的程序规则,鉴定委员会才能作出令人信服的鉴定结论.本文拟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规则作初浅探讨.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遵循公开、公正、及时的原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人民法院和卫生行政机关处理医疗纠纷的最直接证据,对判断医患双方的是非、责任,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由此,必须尽量提高鉴定结论的可信度。在程序规则的设定上,应遵循公开、公正、及时的原则,这也是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开原则,指鉴定委员会有关的鉴定活动和鉴定材料应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涉及个人隐私,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除外。当事人双方及代理人均可出席,社会公众可以旁听,媒体可以报道。当事人双方有知晓案件全部证据和有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