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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颁布赋予了政府应急处理的权力,有利于更好地应对突发事件。但如果政府应急处理权力缺乏监督、不能合理合法地应用,则会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所以,必须建立相应制度,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实行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让公众对突发事件有深入的了解和认识,从而有效地监督政府应急处理行为,更好地进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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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面临突发事件频发的极为严重的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颁布实施对我国的应急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政府有效应对危机和提高行政能力开辟了一条新途径,同时对政府各方面的建设也提出了严峻挑战。本文从贯彻落实该法,政府应强化主体意识、加强依法行政、实施人才资源的培训开发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角度,提出了政府在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提高行政能力的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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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面临突发事件频发的极为严重的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颁布实施对我国的应急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政府有效应对危机和提高行政能力开辟了一条新途径,同时对政府各方面的建设也提出了严峻挑战。本文从贯彻落实该法,政府应强化主体意识、加强依法行政、实施人才资源的培训开发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角度,提出了政府在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提高行政能力的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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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侦查公开与不公开之争——兼论侦查公正的实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侦查不公开是传统侦查原则,但在一系列敏感案件挑战下以及公众以公开求公正的呼吁声中逐步陷入困境。当前更重要的不是在立法上直接规定应以公开或不公开为原则,而应对侦查信息进行等级化管理,基于不同对象和侦查的不同阶段,明确绝对公开、可以公开和绝对不公开的信息类别以及公开的方式,进而构建更合理的侦查程序制度,重建侦查机关与公众之间的信任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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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中有效的信息沟通能够稳定公众情绪,形成应急联动,降低应急成本,塑造良好的政府形象。当前,我国政府在突发事件中的信息沟通能力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因此,应从完善应急设施、整合信息资源、加强应急培训、提升责任意识、加强对公众的沟通和引导、加强对媒体的引导和管理等方面提升政府应对突发事件信息沟通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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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评论》2020,(3)
【问题】新冠疫情的发展使得公众对疫情信息需求剧增。信息公开是否影响公众对疫情防控政策的遵从意愿,信息公开又通过哪些渠道与作用机制产生影响?对于引发不同遵从成本的防疫措施,信息公开对公众遵从的影响是否有显著差异?【方法】作者于2020年2月3日至15日期间,借助线上问卷调查,获得有效样本2 776个,使用回归和中介效应模型分析数据。【发现】政府防疫信息公开对公众疫情防控政策遵从发挥了显著的积极影响。公众的疫情防控政策遵从呈现高成本遵从和低成本遵从两类,信息公开感知对公众高成本遵从的影响显著高于对低成本遵从的影响。政府信息公开通过政策理解和政策满意度两种机制影响公众防疫政策遵从意愿,政策理解的中介效应比政策满意度的中介效应更加明显。【结论】论文的研究肯定了信息公开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性,指出政府疫情信息公开应保证公众对信息的获得性和信息的可理解性,同时应预先评估信息可能蕴含的高成本和低成本属性,应特别重视信息公开的方式和技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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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应该追求最大限度公开,依照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在运行中不能限制申请人的范围和审查申请人的理由.政府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但为保障在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法律所保护的重要利益不受影响或者损害,除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予公开之外,可能干扰执法和司法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行政过程中的未完成和不确定的信息等三类信息也应纳入不予公开范围.对于政府历史信息,除了档案公开,也应通过主动公开或者依照申请公开方式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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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突发事件中的信息自由与信息管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息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理当受法律保护,但基于个人隐私、国家利益、社会安全等法理,对信息的搜集、传播、公开,进行一定限制也是必要的。以我国突发事件中政府保障信息自由和限制信息流动的实际为出发点,透过比较法的视角,对政府在突发事件中保障公众信息自由的适宜路径,政府实施信息管制的正当性法理、具体标准以及程序要求等法律问题进行探索,具有实际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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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8条的理解与运用——就周某某不服政府信息公开案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公共利益"是各个国家确立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该原则的核心是公共利益与公民知情权的微妙平衡。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8条也是基于这一目的,强调政府信息的公开不得危及"三个安全一个稳定。"但在该条款具体应用时,行政机关应特别注意不应单独适用,而应该有效地结合第14条以及第23条的规定来具体实施,即审查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予以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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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a case has received pretrial publicity which has the capacity to bias potential jurors in the trial venue, a change of venue is one means of attempting to ensure that the defendant receives a fair trial. Content analysis of the pretrial publicity surrounding a case can provide the court with important information to consider when determining whether prejudice in the relevant community is too great for the defendant to receive a fair trial. This paper presents an approach to content analysis of pretrial publicity that draws upon both legal commentary and past empirical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It is a systematic approach that could be employed by both the prosecution and defense when presenting arguments to the court about whether a change of venue should be granted. Information gleaned from content analysis of the publicity surrounding a specific case fills the gap between information provided by experimental research which has examined pretrial publicity effects and public opinion polls concerning the public's perception of the defendant in a particular case. Results from a content analysis can serve to validate public opinion survey data gathered from the same locales. To exemplify this content analytic approach, a content analysis conducted by the authors in preparation for the change of venue hearing in the case of Timothy McVeigh is presented.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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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公开条例》)和其颁布前26部地方法律规范的8个方面比较,《公开条例》明显带有政务公开的风格,而地方规范则更接近于知情权保障之下的政府信息公开的风格。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规范的整体发展方向应以地方规范为蓝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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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高校信息公开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美国在信息公开立法和实践均走在世界前列,高校信息公开也不例外。美国高校有关信息公开的法律涉及联邦法、州法、高校规章制度和法院判例。原则上公立高校及其内部机构都适用信息公开法律;区分一般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与高校特殊性质有关的高校自治和同行评议等学术信息,公开的属性、对象和方式均不相同。我国高校信息公开应当借鉴美国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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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缓和、引入竞争已经成为国际上公用企业改革的共识,同时其也对政府监管与公众参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在公用企业调价的听证工作中,信息不对称导致作为消费者的公众处于信息获取的劣势地位,消费者代表往往无法提出有说服力的意见。针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条的规定,实践之中产生了一些公众申请公用企业信息公开的事件或案例,引发了诸多的争议,因此有必要对公用企业是否适用该条例,公用企业如何更好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以及公众如何有效获取信息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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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对信息自由和知情的诉求,行政机关的职能保密和习惯保密,这二者构成了我国现阶段失序性社会纠纷中舆论冲突的主要矛盾。这类舆论矛盾的解决溢出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程序性和技术化范畴。信息自由权是基本人权,信息公开是政府的义务。作为一种国际趋势,最大限度公开是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由于公开与保密界限确定的复杂性,立法者应当尽可能将公开的范围明确化,避免严肃的法律变成可以让政府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并选择“重点公开”内容的指导性意见。我国应当从信息公开的原则、信息主体范围、信息公开手段、知情权救济机制等方面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制定统一的信息公开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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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对中追踪检测、收集及分析大量的个人健康信息和流动信息是出于社会大多数公众的生命安全之考虑,是实现公共管理手段的体现,可以达到对传染疾病的有效防治目的.但个人信息收集主体不规范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个人信息泄露之可能,造成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受损,如何平衡个人信息采集与公共利益保护依旧悬而未决.以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中的个人信息利用为全新视角,对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进行研究,对于破解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实践难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分析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依据,结合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个人信息保护豁免的域外实践,指出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个人信息保护存在一些困境,如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个人信息的保护缺乏专门的立法和事后具体的利用规则.未来我国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应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立法,同时应确立合法性原则、目的限定原则、最小范围原则及保密性原则为内容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个人信息处理原则来进一步规范信息控制主体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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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价值缺陷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政府信息公开的最核心的价值追求是强化民主政治,保证民众获得政府信息、防止行政腐败和实现信息对于实际生活的效用只能归之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附属价值。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回避了对这一核心价值的规定,这种回避不但体现在条例对价值目标的明文规定上,也体现在整个条例的实质性规定中。由于条例对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范围和有权申请获得政府信息的申请人资格的严格限制,以及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虚弱的司法救济机制,加之宏观的民主政治建设的滞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前景不容乐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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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信息公开诉讼周年年度调查报告——基于透明中国网刊载的40宗涉诉案的考察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局之年依申请信息公开诉讼案的调查结果表明,立案受理环节的行政程序缺失是涉诉信息公开案发生的重要原因,《条例》第23条是行政主体拒绝公开信息的主要挡箭牌。同时,律师是信息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公益诉讼正在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集中涌现;涉访信息公开比例较重;区县机关成为我国社会矛盾和信息公开案的高度聚集区与集中爆发区;原告胜诉率偏低,行政复议程序制度闲置等现象突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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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主体收集、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我国应尽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信息主体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不能随意处理个人信息,公开对其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利用,规定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原则、监督和救济制度。利益衡量是目前协调个人信息保护与行政信息公开的适当方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