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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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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前有关教唆犯性质的通说难以解决实行过限、说明犯罪构成要件、教唆多人、再教唆、无身份者教唆有身份者犯罪和教唆行为有益于教唆者或者被教唆者情形等问题。因此,应转换现今的研究思路,以共犯关系存在与否为标准,可以把教唆犯划分为共犯教唆与非共犯教唆,非共犯教唆应该从常态的共犯教唆中独立出来单独成罪。在非共犯教唆罪的罪名上,不应该是单一的"教唆罪",而应该根据具体教唆行为配置具体的教唆罪名;在具体教唆罪的处罚上,应该尽量从轻并符合罪刑均衡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2.
未遂教唆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未遂教唆是指教唆者一开始就以使被教唆者的实行行为以未遂而告终的意思进行教唆的情形 ,不同于教唆未遂。传统刑法理论从共犯独立性与从属性以及共犯处罚根据的角度探讨未遂教唆的可罚性问题 ,有所不妥。考虑未遂教唆故意的确切内涵以及未遂教唆行为本身的违法性 ,未遂教唆属于法律上所讲的教唆行为 ,因而成立教唆犯 ,应适用通常的教唆犯原理来解决教唆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相似文献   

3.
设定性教唆是指教唆者事先设定了实施某种犯罪的具体条件,当该条件出现时,被教唆的人按照教唆的内容实施某种犯罪的情形。设定性教唆具有教唆内容的设定性、设定条件的现实性和实行行为的滞后性三个特征。设定性教唆不同于概然性教唆、选择性教唆和陷害性教唆,在处罚上要结合共犯基本原理和刑法的相关规定区别对待。设定性教唆概念的提出,丰富了我国刑法中的教唆犯理论,对于司法实践正确地认定教唆犯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4.
教唆犯的认识错误,是指教唆犯和被教唆人对教唆犯的教唆行为、被教唆人的实行行为的法律评价和事实情况所发生的认识错误。分类研究教唆犯的认识错误,具体解析教唆犯和被教唆人在各种认识错误情况下实施的行为,在刑法实践中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5.
由于教唆行为本身难以类型化,故需要为教唆行为的认定提供一个相对明确的标准。教唆犯的成立应当首先符合教唆行为本身的行为构造,同时也需要被教唆者实行了侵害法益的客观行为。教唆行为的认定作为一种规范化的判断,对教唆的内容应当建立在社会经验的理解之上并结合特定的客观因素进行具体的考察。对片面教唆的概念应保持谨慎的态度,在设定片面教唆处罚界限上应采取实质的判断并充分注意片面教唆与片面帮助的区别。要成立违法且有责的教唆犯,还需要教唆者具备责任要素——教唆故意。学界并不承认过失的教唆,故过失的教唆者应与被教唆者按照共同正犯进行处罚。教唆故意的明确性应该从实行行为类型与不法程度两个方面进行展开。  相似文献   

6.
教唆犯分类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教唆犯的分类应坚持标准同一、外延周全、多角度进行划分的原则,目的是从不同视角、不同层面深刻认识教唆犯。以教唆犯的教唆方式为标准,将教唆犯分为直接教唆犯与间接教唆犯;以教唆犯的人数和犯罪形式为标准,将教唆犯分为单独教唆犯与共同教唆犯;以教唆犯同被教唆人之间是否实际成立共同犯罪关系为标准,将教唆犯分为分为共犯教唆犯与非共犯教唆犯;以教唆犯的行为特点为标准,将教唆犯分为普通教唆犯、悬赏教唆犯、雇佣教唆犯与网络教唆犯;以教唆犯的教唆内容的明确性程度为标准,将教唆犯分为精确性教唆犯、概然性教唆犯与选择性教唆犯;以教唆犯的主观目的为标准,将教唆犯分为纯粹教唆犯与陷害教唆犯;以教唆犯的停止形态为标准,将教唆犯分为教唆犯的既遂犯、未遂犯、预备犯与中止犯。  相似文献   

7.
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共犯,是共同犯罪问题在不纯正不作为犯罪领域中的表现,主要涉及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三种形态.不作为的共同正犯既可以发生在不作为犯与不作为犯之间,也可以发生在不作为犯与作为犯之间.不作为的教唆犯表现为行为人以作为的方式教唆他人实施不作为犯.不作为的帮助犯指以作为方式帮助他人实施不作为犯罪.  相似文献   

8.
共犯理论被学者称之为刑法学中的"迷宫",而教唆犯绝对可称之为这一"迷宫"里最为复杂和深邃的领域.由于其特殊性和特有的魅力,教唆犯问题历来是学者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教唆行为部分还有许多内容可以深入挖掘,对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理解和适用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9.
实行过限是伴随共同犯罪的发生而出现的一种特殊犯罪形态。根据过限的范围,一般可分为质的过限、量的过限和转化的过限。目前学界在教唆犯实行过限的认定上提出了超出教唆故意说、未预见说和教唆类型区分说,以其中任何一种学说作为认定过限的唯一标准并不可取。认定教唆犯在实行过限中的刑事责任应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理,以超出教唆故意说为基本原则,综合运用未预见说和教唆类型区分说予以应对教唆犯罪中实行过限的各种复杂情形。  相似文献   

10.
无论是刑法理论抑或是司法实践,关于共犯与身份关系问题的研究和检讨尚未形成一致性的见解。其中,身份犯与教唆犯的关系问题仍有待进一步研究。在身份犯与教唆犯竞合以及无身份者教唆有身份者的场合,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以符合正义理念的实质要求,实现刑事法治和法律正义。  相似文献   

11.
陷害教唆是指教唆人出于陷害他人的目的,以使他人的实行行为以未遂而告终的意思,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行为。在陷害教唆中,教唆人与被教唆人并不构成共同犯罪;陷害教唆与教唆犯在主观故意和犯罪形态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差异,不能以教唆犯论处。但是陷害教唆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以犯罪论处。  相似文献   

12.
教唆犯是使原来没有犯罪意思的人产生犯罪的意思,又被称为造意犯。教唆犯作为共犯人类型之一,并没有亲身实施分则定型化的实行行为,而是以教唆之方式造意于他人,从而加功于共同犯罪。在理论上,如何界定其处罚根据,在实务中,如何对其准确的定罪处罚,历来都是有争议的问题。文章结合我国刑法具体规定,深入探讨教唆犯的处罚原则。  相似文献   

13.
陷害教唆是指教唆人出于陷害他人的目的,以使他人的实行行为以未遂而告终的意思,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行为。在陷害教唆中,教唆人与被教唆人并不构成共同犯罪;陷害教唆与教唆犯在主观故意和犯罪形态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差异,不能以教唆犯论处。但是陷害教唆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以犯罪论处。  相似文献   

14.
实行过限是伴随共同犯罪的发生而出现的一种特殊犯罪形态.根据过限的范围,—般可分为质的过限、量的过限和转化的过限.目前学界在教唆犯实行过限的认定上提出了超出教唆故意说、未预见说和教唆类型区分说,以其中任何一种学说作为认定过限的唯一标准并不可取.认定教唆犯才在实行过限中的刑事责任应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理,以超出教唆故意说为基本原则,综合运用未预见说和教唆类型区分说予以应对教唆犯罪中实行过限的各种复杂情形.  相似文献   

15.
间接正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不当认定导致了对构成要件要素的错误理解、对罪名的错误认定、过度压缩共犯成立空间等问题。间接正犯的认定不仅需要较高程度的规范判断,而且其正犯性根据也存在诸多疑问,因此应当限缩间接正犯的范围。一方面,应当确立直接正犯的优先地位,灵活解释实行行为和正确认定犯罪对象、既遂标准。另一方面,应当合理运用共犯原理分解当前间接正犯的司法适用。在利用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者的行为、利用他人缺乏故意的行为等场合,应当优先认定成立共犯。在间接正犯范围的确定上,应当采取类型化的解释方法。只有在特定的、符合类型的情况下,才能运用间接正犯的理论解决问题。  相似文献   

16.
相异构成要件共犯认识错误是指共同行为人客观实施的犯罪与主观欲实现的犯罪不完全相同,且不在同一构成要件内.相异构成要件共犯认识错误大致可以分类为实行犯认识错误、教唆犯认识错误及帮助犯认识错误.相异构成要件共犯认识错误刑事责任承担所依循的原则是部分犯罪共同说以及法定符合说,在犯罪构成要件重合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相似文献   

17.
如果只作文义解释,刑法第29条第2款之"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既包括非共同犯罪的情形,也包括共同犯罪的情形;如果从规范意义上理解,则宜指非共同犯罪的情形。因此,该款的"教唆犯"不是共犯意义上的"教唆犯",而是"教唆犯罪的人",即该款的规范对象是"教唆失败"情形下的单独教唆者。该款与共犯独立性、从属性均无关系。该款没有设定构成要件,对单独教唆者,既不能以"教唆罪"定罪,也不能以"所教唆的罪"定罪,而应根据刑法分则例外规定的教唆型犯罪处罚。可将该款视为教唆型犯罪特别从宽处罚事由条款,进而指引司法者沟通实定法与社会生活,妥当进行个案权衡,缓和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之紧张关系。  相似文献   

18.
我国传统的教唆犯理论存在难以自圆其说的弊端:一、并非一切教唆行为在实践中都能按照教唆犯处理;二、要求教唆他人必须实施某一种具体犯罪才成立教唆犯与我国刑事立法实践不相符合;三、要求教唆犯对被教唆人的利事责任能力和主观故意作出判断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应对传统教唆理论进行改造,首先将现有的教唆犯概念一分为二,即教唆和唆使犯;其次,对分离出的教唆犯的基本构成条件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19.
教唆犯的未遂是共同犯罪理论中最为复杂的问题之一。人们习惯于从立法之实然对教唆犯进行研究,使得对教唆犯的未遂形态的认定仅限制在《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从本条的立法精神来看,我国《刑法》规定被教唆人没有实施被教唆之罪也成立教唆犯未遂,然而这一规定并不合理。对于教唆犯的未遂形态的认定,不应囿于立法之实然规定,应该站在应然高度对教唆犯予以定位。  相似文献   

20.
复合行为犯罪,又称复合行为犯,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一个实行行为内部包含数个不同性质且整体意义上不能独立成罪的危害性自然行为的犯罪。复合行为犯的共犯形态包括共同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但由于复合行为犯行为的复杂性,复合行为犯的共犯形态又表现出与单一行为犯共犯形态在犯罪构成、定罪、量刑上的不同,尤其是与复合行为犯关系紧密的共同实行犯和承继的共犯这两种特殊的共犯形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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