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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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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死缓制度中的期限问题浅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是我国刑事立法的独创,有利于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但在死缓执行的过程中,死缓减为徒刑的期限、死缓犯执行死刑的期限及其相关期间的计算这三个方面存在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2.
交通违法处罚的目的是通过处罚的手段达到更有序的状态,作为行政处罚中的一种,应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违法处罚应符合《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无论现场执法还是非现场执法,其处罚程序均要公正、公开,并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依靠“电子警察”执法有利有弊。应区分行政处罚的手段与目的,人机结合,杜绝以罚代管。  相似文献   

3.
有关“单位违反治安行政管理的行为”的定性量罚问题,理论上存有较大的争议,在公安执法实践中也常常难以把握。所谓“单位”,从法律层面应界定为“法人或其它非法人组织”,而“单位违法行为”应具备三个特征。对单位违法行为进行定性裁量时,必须有明确的实体法规定。同时,执法部门在以“单位违法”的名义对场所处罚时,不应以经济利益的驱动而随意处罚。  相似文献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诉讼确认违法判决,这一规定成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确认违法判决的直接依据,但该条是建立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衡量基础上,在一定程度上易对相对人的个人利益予以忽视,不利于相对人的利益保护,因此,完善行政诉讼确认违法判决中的相对人利益保护制度应是健全行政诉讼确认违法判决的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5.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确立了保护隐私的原则,在治安管理中公安机关应当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不受侵扰。但是实践中,少数公安机关仍然将被处罚人的个人信息公开曝光,引发了社会各界的争议。争议的焦点正是治安管理权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公安机关在违法信息的公开中,应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的平衡为途径,通过建立和完善违法信息公开听证制度与违法信息查询的期限制度来对违法信息的使用及保护加以规制。  相似文献   

6.
减刑,是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生的诉讼问题.它贯彻了党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体现了我国刑罚的目的,构成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正确适用减刑,加强人民检察机关对减刑的检察,确保减刑制度的正确执行,是当前司法实践和完善刑事诉讼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我国刑法第71条规定的减刑,是指对犯罪分子经过一定期限的劳动改造后,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一项具体量刑活动.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的表现程度,往往各不相同,有的积极靠拢政府,真诚地接受教育,在改造中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这表明其对社会的危害已经减弱或者基本消除,那么,在不损害国家审判机关判决的稳定性、严肃性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其刑罚的执行,是完全必要的.但是减刑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首先,被减刑的犯罪分子原判刑罚必须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这是减刑的绝对条件,具有共性的品格,属于硬性条件.至于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因为“缓期执行”包含着两种可能性,因而是不确定的,所以不在减刑之列.其次,被减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中,必须“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这是减刑在个体上的相对条件,也是特定的犯罪分子能否减刑的重要依据.犯罪分子“确有”与否,是其人身社会危险  相似文献   

7.
公安交通管理的当场处罚是交通民警在依法执行职务中,对发现的情节比较简单、因果关系明确的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在违法行为人承认违法事实的基础上,当场对其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罚款数额超过五十元而被处罚人无异议,当场执行处罚决定的过程。  相似文献   

8.
客观的处罚条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日本通说承认客观的处罚条件这一概念,认为其属于无关犯罪成立与否的情况。但是,这切断了犯罪与刑罚要件及其效果之间的联系,有违“犯罪是可罚的行为”这一定义。而且,这种将犯罪从刑罚考量中割离出去的做法,有导致犯罪论的形骸化之虞。事实上,作为发生可罚性程度之危险的介入情况,客观的处罚条件理应还原至作为可罚的违法类型的构成要件要素。应该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与客观的处罚条件之间的相互联动,由此而导致了法律所应防止的可罚性违法事态的发生。基于这种理解,在行为当时,必须存在将来发生客观的处罚条件的可能性、行为与客观的处罚条件之间的相互联动提高了危险性、对将来发生客观的处罚条件具有预见性。据此,偶然责任得以排除,从而担保了责任主义。  相似文献   

9.
《行政处罚法》设定的行政处罚加处罚款制度,旨在通过让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承担更加不利的后果,从而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但是,近几年来,该制度执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加处罚款的数额超过罚款本数,其合理性受到质疑,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碰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加处罚款,有效解决目前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尝试对加处罚款的数额予以封顶,要求行政机关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履行催告程序,以及建立拒不缴纳罚款的当事人的“黑名单”制度等。  相似文献   

10.
按照“游戏规则”,只有包工头贿赂县官,哪有县官去贿赂包工头的?这是发生在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故事。当然,前提是县官想找靠山,包工头又是“中组部处长”,2006年7月5日,被称为“四川第一贪”的四川省犍为县原县委书记田玉飞,因受贿1859万余元和1330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相似文献   

11.
有关“单位违反治安行政管理的行为”的定性量罚问题,理论上存有较大的争议,在公安执法实践中也常常难以把握。所谓“单位”,从法律层面应界定为“法人或其它非法人组织”,而“单位违法行为”应具备三个特征。对单位违法行为进行定性裁量时,必须有明确的实体法规定。同时,执法部门在以“单位违法”的名义对场所处罚时,不应以经济利益的驱动而随意处罚。  相似文献   

12.
论我国行政处罚时效制度的完善——一个比较法的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处罚的时效是行政处罚制度的重要内容、行政处罚时效依其所适用的不同阶段,分为追诉时效,裁决时效和执行时效三类,各种处罚时效应根括其特性和目的设定合理的期限和起算时间。我国行政处罚时效制度存在着时效种类单一、时效的期限和起算不甚合理的缺陷。完善我国行政处罚时效制度的主要途径是增加处罚时效的种类,合理设定各种处罚时效的期限,准确界定处罚时效的起算时间等。  相似文献   

13.
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劳动教养执行过程中,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可以委托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对违反劳动教养管理制度的劳教人员作出延长劳动教养期限1天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在实际工作中,劳教管理机关注重的是处罚的实体公正,忽略了处罚的程序公正。听证制度的引入能够赋予劳教人员在处罚过程中进行陈述、申辩、质证的权利和机会,使处罚更为公平合理。  相似文献   

14.
进入21世纪,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以及刑罚的执行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许多困惑,而我国的违法处罚体系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研究出一套取代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轻刑处罚体系和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制度,无疑是对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贡献。  相似文献   

15.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罚款处罚措施规定了单科制罚款、选科制罚款、可以并科罚款和必并制罚款四种形式,其中必并制罚款处罚措施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的新的规定。自《治安管理处罚法》颁布实施以来,公安机关在执法实践中对必并制罚款处罚措施的适用面临着许多现实问题:处罚决定虚置、裁决难以执行;不利于对违法的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不利于体现对特殊人群的宽恤方针;与民事赔偿优先原则相抵触。为此,在思想上应重视必并制罚款的执行,克服执法不严现象,并立法上完善必并制罚款,执行方式上完善必并制罚款执行的各项措施和制度。  相似文献   

16.
对犯罪人适用缓刑不应把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作为条件,是否对犯罪人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不应以主刑是否缓刑作为条件。对缓刑犯适用的剥夺政治权利宜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并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刑期。在出现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时,主刑执行期间仍应剥夺政治权利,主刑执行期满之后是否剥夺政治权利则视主刑执行之前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否届满而定。  相似文献   

17.
劳动教养制度终止后,有着违法习性而屡教不改的违法人员和违法但够不上刑事处罚却不能治安处罚的违法人员如何处罚教育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针对这两个问题,一是要灵活运用现有法律作为应急措施,二是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改造行政处罚实体及程序和设立轻微罪制度,重构我国社会惩罚体系,从而达到惩罚和教育违法行为人的目的。  相似文献   

18.
基于“行政人”假设。行政人员是追求个人利益的“经济人”和维护公共利益的“道德人”的统一体。但事实上,在我国行政领域中“行政人”的“经济人”自利性严重膨胀,个人利益经常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忽视甚至完全背离作为“道德人”所应遵循的角色规范。这是导致公共政策执行偏差的重要原因。为此。需要对“行政人”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弘扬“道德人”的利他主义和集体主义.并在保障“经济人”正当利益的基础上。通过法律和制度抑制其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倾向。以保障公共政策有效地执行。  相似文献   

19.
因期限利益的存在,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这一合法状态与"公司法解释(三)"中所谓"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性质迥异。这直接导致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即转让股权后的出资责任承担问题在我国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在现行法框架下,基于未届期出资的可转让性以及其公司债权之属性,上述法律漏洞可借由债务承担规则进行填补。在规则适用过程中,公司可通过股东会决议、配合办理变更登记以及沉默三种方式行使同意权。在公司行使同意权后,应肯认出让股东对转让后到期之出资不再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就受让股东与转让股东之间的内部关系而言,应首先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在双方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下,则应通过衡量股权受让之对价与股权实际价值之间的比例来确定受让股东可追偿的范围。  相似文献   

20.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是执行治安管理处罚从轻、减轻、不予处罚和不执行拘留等法律规定的必然要求,也是教育违法行为人本人、其他公民、法人、组织自觉守法的客观要求。但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罚、教不当和教育手段不当创新的实际问题。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的立法缺憾是导致该问题的主要原因。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的科学实现有赖于对其含义的统一认识、实施治安管理处罚要充分考虑违法情节、手段、后果、支付能力等综合因素和教育手段的立法完善等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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