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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的方法与今日的课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一、前言 (一)比较法既具有作为比较实用法学的侧面,同时又是所谓基础法学的组成部分之一,与法史学、法哲学、法社会学、法人类学等各学科相互之间具有密切的协调关系。本人所承担的“基础法学与比较法”这一课题,本来也许应该以确定作为独立学科的比较法的概念和本质为目的,论述比较法与其他属于基础法学的相邻学科的关系和界限。然而,我认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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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包含许多分支学科,法学界的学者们对于自己所主要从事研究的分支学科,当然要潜心仔细研究,要"钻进去";但也要能时常"跳出来",跳出各分支学科,站在整个法学和甚至更为恢宏高远的角度,来看待自己所研究的分支学科问题.在整体中把握局部,在树林中认识某棵树木,就会更加全面、准确地弄清楚自己的研究对象.而另一方面,法学各分支学科都只是分别从不同方面在研究法律问题,探究法律创制的良法化及其如何得到有效实施,以图推进国家的法治.国家的法治不是某个部门法和法学某个分支学科所能单独推进的,它是互相关联的有机整体.虽然主要从事各分支学科研究的法学家,却不能不关注法律和法学的整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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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比较法学的发展脉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德国比较法学在世界法学界占有重要位置.作为有组织的学术活动,比较法学最早开始于19世纪前期的德国,[1]而且其发展形态比较完备,其各个阶段在世界比较法学领域都富有代表性.尤为重要的是,德国学者对这个学科做出了非常出色的贡献.德国法素有"法学家法"之称,这一点体现在比较法领域也相当突出.因为比较法不同于部门法学,它的历史本质上就是一部学术史,完全为比较法学者一手缔造.德国学者体系化的思考方式以及踏实严谨的学术传统在这一领域得到尽情挥洒,这一优势使他们得以长期领导世界比较法学的潮流,并且直至今天,其主导地位仍未发生根本性动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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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比较研究有人称为“比较法”,因之,刑法的比较研究也有人称为“比较刑法”。另外有人认为,比较法这个概念含义并不恰当。因为“比较法”不同于“刑法”、“民法”等特定的法律,不是由一系列的原则和规范组成的法律或法典,而是对历史的、各国的法制(包括联邦制国家的联邦法制和联邦组成部分的邦、州或共和国的法制)进行比较研究的一种方法。如果把比较研究作为一种科学研究的方法,称之为“法律的比较”或“法的比较研究”,才是名副其实的。但是,也有的学者认为,法的比较研究是一门独立学科,因而把“比较法”或“比较法学”作为这门学科的名称,似亦无可非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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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中国比较法学的产生陶广峰比较法作为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在国外已有近二百年的历史,但在中国,至少在近代以前,应当说是不存在的。这期间,虽也产生了《唐律疏议》、《大学衍义补》、《唐明律合编》等法学著作,但由于它们仅限于对本国法律的比较研究,没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