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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我国在法律上已正式确立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作为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需要健全的法律制度保障,但是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对社区矫正具体工作机制问题涉及较少。探究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对于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更好地运行该项制度,实现刑罚执行方式跨越性发展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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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对各类刑事罪犯在非监禁状态下进行治疗、监督、处置等行刑和矫正活动的总称。在我国,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置于社区内,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组织的协调下,在确定的法定刑罚执行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在刑罚执行制度日趋完善的今天,如何大胆借鉴西方的社区矫正来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如何以社区矫正为契机完善监外执行规范化进程,是当前法学界关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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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还处在摸索阶段,许多制度尚未完善,需要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以及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从矫正执行主体、矫正项目、立法等三个方面入手,探索完善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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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二战的结束,人权、自由呼声高涨,人道主义保护色彩愈演愈浓,社区矫正制度应运而生。经过了半个世纪的成长,该制度在西方如日中天,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于是我国也开始了有益的尝试,2011年《刑罚修正案(八)》正式规定了该制度,但由于该制度刚刚起步,立法和司法上存在诸多空白。本文先介绍社区矫正的概说,对其理论基础、历史渊源、制度利弊、国外社区矫正模式和对我国的启示进行阐述。其后,阐明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司法现状,包括我国2011年的试点情况、司法缺陷和司法完善,揭示我国社区矫正在我国试点工作的成败得失。本文最后针对我国社区矫正立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空白和漏洞现状,提出社区矫正立法总体方向和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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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社区矫正的组织制度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社区矫正的组织制度是社区矫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存在着司法行政机关参与无法律依据、社区矫正人员无执法主体资格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多头管理等问题。因此,在法律层面上建立由社区矫正官为中心的社区矫正官制度非常必要。应该在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内设置社区矫正官一职,专司社区矫正的管理和执行工作,并赋予其执法主体的资格。同时,公安机关应该退出社区矫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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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我国在罪犯改造方面的新尝试,它区别于狱内矫正,该制度的实施对完善罪犯的改造,使其重返社会,节省公共资源都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正基于此西方的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如火如荼,我国也由试点逐渐的铺开,但是在矫正试点工作中也暴露出不少的问题需要重视。本文重点泼墨于此,希望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展开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