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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 5年7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2005年7月26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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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这本来不是什么新问题,一九七九年二月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以下简称《执行意见》)中的“事实婚姻问题”一节早已作了回答。现在为什么要把这个问题重新提出来呢?这是因为有些基层人民法院在贯彻实施新婚姻法时,擅自规定:凡一九八一年元月一日以后来经登记而结婚,婚后出现纠纷而闹离婚的,人民法院一律不予受理。这些法院只在当事人所在地宣布其为非法婚姻,予以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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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10):17-27
当事人因占有使用国家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而发生的借款合同纠纷,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4月2日法复[1996]4号《关于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第一条所规定的“因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调整、划转过程中引起相关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应由政府或所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理,国有企业作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当事人就上述借款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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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2)
1998年9月17日,我院以法[1998]86号通知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现根据新的情况,对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的有关问题重新作如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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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人民法院在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中提出的一些问题,解答如下: 一、关于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受理问题 (一)联营各方因联营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所发生的经济纠纷,如联营投资、盈余分配、违约责任、债务承担、资产清退等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凡符合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联营各方因联营体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组成等管理方面的问题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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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民事诉讼中原告撤回起诉以后又以同一诉讼请求和理由对同一当事人再次起诉,人民法院能否再行受理,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未直接予以明文规定。迄今为止,审判实践中解决这一问题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两个属司法解释之列的文件:一为1985年12月14日法(经)复第58号批复《以下简称(85批复)》;一为1990年3月10日法(民)复第3号批复《以下简称(90批复)》。前者规定对原告申请撤诉获准后的再行起诉,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后者又允许原告撤诉后再行起诉,并言明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二个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批复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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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实施后,房屋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对在《条例)》实施后产生的城市房屋买卖纠纷的处理上有一种倾向:当事人意思一致并订有书面契约,但未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前反复的房屋买卖纠纷,一律认定其房屋买卖关系无效,予以废除。而且这种做法还是以司法解释的精神作为依据的。我们认为,这种做法对贯彻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维护交易安全,殊为不利,也给那些出尔反尔随意翻悔的一方当事人以借口,其后果必然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房屋为不动产,房屋所有权为不动产物权。房屋买卖是以移转房屋所有权为目的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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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和涉外因素离婚诉讼,是指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外籍华人、无国籍人或在国外定居及长期居住的我国公民,因婚姻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冲突和纠纷,向我国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解除其婚姻关系的诉讼。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中,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这是我国立法上第一个关于涉外婚姻的冲突规范.这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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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它对审理此类经济纠纷案件将产生重大影响,本文就经济审判适用该《批复》否认企业法人资格及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谈几点看法。一、人民法院否认企业法人资格问题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直接确认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历来是个有争论的问题。有人认为,企业法人的登记主管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人民法院无权否定已经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人资格。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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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3,(3)
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名誉权案件中,提出一些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现解答如下: 一、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关于名誉权纠纷的起诉应如何进行审查? 答:人民法院收到有关名誉权纠纷的起诉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对缺乏侵权事实坚持起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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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应受理违法登记结婚的“离婚”请求蔡志强人民法院能否受理违法登记结婚的“离婚”请求?由于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往往是受理者为多。笔者认为,在我国,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没有法律依据,并且实体处理上也存在许多矛盾。所谓违法登记结婚是指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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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经济审判工作的通知》法(研)发[1985128号文件,是在1984年3月第一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之后再次明确人民法院经济审判的收案范围,包括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和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等,但没有把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列入其中。但是,该《通知》在“认真研究新情况,妥善处理新问题”一节中指出:“企业内部的承包合同纠纷,大部分应由企业或其上级主管机关调处;极少数违反法律必须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此可见,大部分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被排除在人民法院大门之外,而违反法律的毕竟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