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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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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学》1989,(12)
民事、经济案件原告起诉后撤诉,又以同一诉讼请求和同一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目前各人民法院一般都不予受理,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12月14日法(经)复[1985]58号《关于原告向某人民法院起诉后撤诉又向另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该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若原告提出申诉,也以原准予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裁定没有错误而予以驳回。对此当事人颇有微词。有的说,当时申请撤诉或未按时预交诉讼费,是由于某种原因而期望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有的说是考虑到提供的证据不足,担心败诉而撤诉。但并未放弃自  相似文献   

2.
在一审民事案件中,原告撤诉以后又重新以原来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作为新案重新受理,还是按申诉案件处理?对此在审判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按申诉处理,其主要法律根据和理由是民诉法第84条第3项的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12月14日请(经)复(1985)58号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也作了类似的明确和肯定。另一种意见认为应作为起诉案件对待,重新予以立案,其主要理由是原告撤回起诉只是处分了诉讼权利,没有处分实体权利,因此应允许当事人再行起诉,重新给予立案。笔者认为上述两种意见,均有偏颇之处,在此谈点浅见。  相似文献   

3.
在一审民事案件中,原告撤诉以后又重新以原来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作为新案受理?还是按申诉案件处理?对此在审判实践中有二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按申诉案件处理,其主要法律根据和理由是: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四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12月14日法(经)复(1985)58号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也对此作了明确肯  相似文献   

4.
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就同一标的、同一理由再次起 诉,如果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如何处理,这似乎有明确的答案,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5项明确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据此,法院应告知当事人按申诉处理。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条明确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依此,法院应予受理…  相似文献   

5.
刘龙 《人民司法》2012,(20):51-54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依法属于复议前置的案件,原告未经行政复议,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在原告撤诉后经过复议程序,可以就同一诉讼争议再次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6.
<正> 行政诉讼程序的引发,须以原告的起诉为必要前提。但起诉这一诉讼行为不能逻辑地产生法院受理的法律效果,人民法院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可以拒绝接受,因而,行政诉讼程序的发生,尚需以法院的立案受理为其充分条件,即它缘起于原告起诉和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受理这两个方面诉讼行为的结合。本文拟就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制度,依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略作阐析。  相似文献   

7.
中国广东一家公司与香港一家公司产生纠纷,后者先向香港法院提起诉讼,广东公司随后也在内地法院起诉,而内地法院予以受理。同在一国,香港法院受理案件在先,内地法院又对案件行使管辖权,是否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  相似文献   

8.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8]藏法研请字第1号《关于邮电部门电报稽延产生的赔偿诉讼是否仍按法(经)复[1986]服号批复办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因邮电部门电报稽延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r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在此之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批复不一致的,以本批复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因邮电部门电报稽延纠纷提起诉讼问题的批复  相似文献   

9.
(2 0 0 3年1 2月2 5日)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  相似文献   

10.
论撤诉     
<正> 当前,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对撤诉问题不仅认识不一致,而且做法也五花八门,极不统一。本文就撤诉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 撤诉,是指原告自动撤回自己的起诉以及由于原告不行使法律规定的特定的诉讼行为,而按撤诉处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撤诉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指原告起诉后,在人民法院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民事诉讼法第114条)。从原告方面来  相似文献   

11.
民事诉讼法试行以来,各地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历年审结的案件,撤诉的一般占10%以上。撤诉,顾名思义就是“官司不打了”,原告撤回起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12条规定:“原告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14条又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这两条规定说明,撤诉只能有两种情况:一是原告因违反诉讼程序,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二是原告出于各种原因,自动申请撤诉。撤诉除了可以减少诉讼程序,提高办案效率,还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的团结和睦,有利于社会的安定,不必把官司非打到底不可。不容疏忽的是有些审判人员任意动员原告撤诉,有个基层法院受理一起一方长期患精神病,对方坚决要求离婚的案件。被告自1972年开始  相似文献   

12.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辽法(经)请[1985]6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沈阳市化工设备厂为与乌鲁木齐市化工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后撤诉,又以同一诉讼请求和同一被告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一)乌鲁木齐市中级人  相似文献   

13.
民事诉讼中,撤诉和起诉同样是当事人的重要诉讼权利。所谓撤诉是指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受理后,判决前又改变主意,放弃诉讼请求权的一种诉讼行为。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违反法律的,应予准许;原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案件一经撤诉,便视为了结。  相似文献   

14.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撤诉有两种情况 :一是原告起诉后 ,于法庭宣判前自动申请撤回起诉 ;二是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按撤诉处理。民事诉讼法同时规定当事人自愿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 ,人民法院均应作出裁定 ,裁定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 ,也可以是口头的。无论是哪种形式的撤诉裁定 ,人民法院均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但在司法实践中 ,人民法院往往只把撤诉裁定通知原告一方 ,特别是口头裁定 ,几乎不向被告方和第三人宣告 ,认为撤诉是原告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单方面的行…  相似文献   

15.
梁慧星教授在《南方周末》(1999年1月8日)《医疗事故难点疑点剖析》一文中谈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中"如因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解释,与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中有关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相抵触,该解释无效。其意思是,病人及其亲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笔者认为,梁教授的观点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名誉权案件中,提出一些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现解答如下: 一、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关于名誉权纠纷的起诉应如何进行审查? 答:人民法院收到有关名誉权纠纷的起诉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对缺乏侵权事实坚持起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相似文献   

17.
司法信箱     
已按自动放弃诉讼处理的原告重新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怎么办? 编辑同志: 根据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原告逾期不交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放弃诉讼处理。请问,如果在此之后,原告再次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相似文献   

18.
一、再审司法解释第35条的内容及问题的提出新民事诉讼法有关审判监督制度的部分对当事人在再审中的撤诉问题未作任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5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再审司法解释)第35条作出了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时,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当同时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规定。  相似文献   

19.
本文对撤诉的意义、程序和法律后果等问题进行了阐述,认为撤诉有两种:一是申请撤诉;一是按撤诉处理。在第一审程序中有原告撤回起诉,在第二审程序中有上诉人撤回上诉,这通统叫撤诉。关于搬诉的程序,作者认为一定要按法定程序进行,即原告或上诉人申请搬诉,(1)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的或者口头的申请;(2)必须是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之前提出;(3)必须由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准许或不准撤诉的裁定。关于撤诉的法律后果,作者认为原告撤诉是他们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放弃诉讼请求,从而引起诉讼程序的终结,使诉讼法律关系归于消灭。但不能以为原告撤诉是他们否定自己民事权利主体的地位。如果这样认识就会扩大撒诉的法律后果,得出撤诉后不能再行起诉的错误结论。作者认为,原告撤诉只是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放弃诉讼请求,并不产生变更或消灭实体权利主体的地位。因此,他们依法仍然享有诉权。  相似文献   

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1992年11月25日法发〈1992〉3 8号)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曾作出行政裁定明确指出:此案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案,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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