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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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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贷款诈骗行为中的个别外在特征作为判断是否具有非法目的的标准,难以准确反映行为人真实的主观目的,应以合法占有贷款的情形作为确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参照物。按照合同诈骗罪追究单位贷款诈骗行为的刑事责任只是短期内的应急性方案,其不可能完全弥补立法上的疏漏。行为收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贷款时,提供了其通过虚假反担保骗取的真实担保,该行为应作贷款诈骗罪处理。  相似文献   

2.
刑法不将单位规定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既不妥当也不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单位贷款诈骗按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也与法条竞合处罚原则不悖。贷款诈骗和贷款纠纷最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对于行为人欺骗手段的考察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要依据。对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冒名骗取贷款或者内外勾结骗取贷款的行为应具体分析具体定性。事后故意不归还贷款只要查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可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以骗取他人担保的形式,获取并占有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应以贷款诈骗罪定性。  相似文献   

3.
贷款诈骗犯罪往往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需结合相关主要证人的证言证实贷款合同背后的真实犯罪目的。要重视收集审查涉案人员提供的相关书证以辨别交易真伪。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骗取银行贷款,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罪;相关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仅以使用被骗取的贷款为目的,或者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应认定为骗取贷款罪。  相似文献   

4.
对单位贷款诈骗行为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追究单位贷款诈骗行为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贷款诈骗罪的刑事责任符合其犯罪构成。  相似文献   

5.
随着我国贷款金融业务的日益发展,诈骗贷款的违法犯罪活动也随之产生并愈益严重。由于立法等多方面的原因,司法部门在对这类犯罪的认定和处理上存在一定难度。在认定贷款诈骗罪时,应从其犯罪构成要件四个方面去把握,同时要注意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贷款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以及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应如何处理等问题。  相似文献   

6.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 ,单位不能成为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认定诈骗贷款的“其他方法”应满足两个条件之一 :在贷款主体上进行欺诈设计或在提供给发放贷款方的申请材料中弄虚作假 ,使发放贷款方据以作出错误判断并向其发放贷款。  相似文献   

7.
对于行为人通过欺骗担保人而获得真实有效的担保的情况下,再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双重欺诈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在此类案件中,由于出现了三方法律关系,民事关系与刑事行为的交叉混合,使得行为性质的认定出现了一定的困难。其实,在此类案件中,争议的焦点就在于认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财产是否遭受损失以及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害到金融管理秩序的法益。当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时,其行为只构成合同诈骗罪而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当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时,其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行为人、担保人与金融机构之间只存在民事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8.
骗取贷款是新规定的一种危害金融安全的犯罪,其行为特征与贷款诈骗罪相同。在侦办工作中要明确判定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明确相应的追诉标准、明确有关“损失”的界定。  相似文献   

9.
贷款诈骗罪主体认定方面有三个疑难问题:一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能否构成贷款诈骗罪;二是单位贷款诈骗的情况下负有责任的人员能否构成贷款诈骗罪;三是以单位名义实施,实为自然人贷款诈骗情形的认定。有五种情形即为实施犯罪而设立单位或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盗用、冒用单位名义实施贷款诈骗,私人合伙企业、私营独资公司实施贷款诈骗,承包、租赁经营者以单位名义实施贷款诈骗。  相似文献   

10.
因恶意透支行为构成的信用卡诈骗,称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只有准确认定恶意透支行为,才能判断是否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实践中,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争议焦点通常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及是否具备恶意透支的主体资格,因此有必要对透支行为发生时的行为人目的及行为人是否具备“恶意透支的主体资格”进行讨论和界定,进而准确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相似文献   

11.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单位为主体的贷款诈骗行为越来越多,愈演愈烈,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而我国现行刑法未将单位规定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使得司法机关难以寻求适当的法律依据追究其刑事责任,这引起了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重视。本文拟就此问题展开探讨,探求单位作为贷款诈骗罪主体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2.
诉讼诈骗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其法益侵害性与二者间的诈骗并无不同。诉讼诈骗行为虽然也扰乱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但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刑法并不处罚,不能说诉讼诈骗行为所侵犯的法益是司法秩序。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就是诈骗的实行行为,法官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虚假证据做出错误判决,并根据判决转移被害人的财产,完全是受欺骗的结果,将诉讼诈骗行为认定为诈骗罪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13.
保险诈骗行为着手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认定保险诈骗罪的实行行为的着手应结合诈骗犯罪的基本原理和犯罪形态的基本理论 ,以行为人在诈骗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的支配下 ,开始实施欺诈保险公司的行为为着手。行为人在投保时即具有诈骗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 ,并且实施了欺诈行为的 ,投保即为本罪的着手 ;在事故发生后才产生诈骗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的 ,应以索赔时为着手 ;为制造事故而实施的杀人、放火、伤害等行为 ,本身并不具有欺诈性 ,不是保险诈骗罪的实行行为。  相似文献   

14.
目前,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完全可以在罪刑法定的框架下进行处罚。从立法趋势上看,单位应该构成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我们可以从刑事政策、犯罪学等角度对其可行性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5.
寻找失去的主体--探求增设贷款诈骗罪单位主体的必要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频繁发生,严重侵害了国家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对所贷资金的所有权.我国现行刑法未将单位规定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使得司法机关难于寻求适当的法律依据追究其刑事责任.增设贷款诈骗罪单位主体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6.
贷款诈骗罪是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经济犯罪。司法工作人员在实践中对贷款诈骗罪与非罪的认定和处理常有困惑 ,从而影响对此类犯罪的惩处 ,因此 ,应正确认识贷款诈骗罪与借贷纠纷的区别以及贷款诈骗与票据诈骗的区别  相似文献   

17.
诉讼诈骗发生的领域应涵盖到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民事仲裁当中,对其应限定在行为人主动发起的诉讼程序当中,在被动应诉过程中的欺诈行为不应纳入诉讼诈骗犯罪范畴。将诉讼诈骗作为诈骗罪处理在立法、司法上没有障碍,且符合诈骗罪的本质,当前关于诉讼诈骗定性分歧的根源在于我国传统诈骗罪构成理论存在缺陷,对其应予以重构。  相似文献   

18.
《刑法修正案(六)》生效后,我国在贷款类犯罪中增设了骗用贷款罪。该罪弥补了贷款类犯罪的漏洞,也显现出高利转贷罪的多余。骗用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可以很好地规范贷款行为。高利转贷罪、骗用贷款罪、贷款诈骗罪在获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时都是使用的非法手段,那么合法取得贷款后,非法使用的,也应该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进行定罪。  相似文献   

19.
本文首先引入刑事立法技术、制度设置及价值观念的分析框架,对金融诈骗罪的主观罪过进行了再研究,认为非法占有的目的是金融诈骗罪主观方面的应有之义;针对单位实施的信用卡诈骗等犯罪的疑难问题,提出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的解决办法;对实践中出现的几种特殊情形是否属于贷款诈骗罪中“以其它方法诈骗贷款”之情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对信用卡诈骗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进行了详细分析;并在最后从刑事立法与司法角度,提出若干防治金融诈骗罪的建设性意见。  相似文献   

20.
采用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涉及我国刑法中贷款诈骗罪或骗取贷款罪的适用,认定贷款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应以对客观欺诈行为的考察为依据,单位应纳入贷款诈骗罪的主体范围,司法解释应对骗取贷款罪的具体适用标准予以明确,未来贷款欺诈犯罪可采用行为犯的立法模式以实现刑法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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