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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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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没有履行依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必要义务,而造成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为此要承担的一种损害赔偿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注重在合同缔结阶段对当事人的保护,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我国关于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保护利益的适用范围和原则不明确,明确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保护利益的适用范围,确立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的信赖利益原则及范围才能更好的完善我国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2.
略论缔约过失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合同没有成立,或者被确认为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时,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相对方当事人财产损失,此时,过失或故意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不是侵权责任,也不是有效合同的违约责任,而是一种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及其立法 缔约过失责任,亦称缔约过错责任,是指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未尽必要注意,致使他方当事人遭受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含义是: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或者是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行为,致使合同不能成立,或者被确认为无效合同…  相似文献   

3.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及其含义合同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在合同未成立的情形下 ,一方缔约人在合同成立前的缔约程中 ,因自身的过错使合同无法成立所应承担的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 ,缔约过失责任也存在于合同成立后所出现的撤销、终止、解除或无效的情况下 ,如果这些情形的出现是由于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缔约过程中的过错造成的 ,则也成立缔约过失。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此种情形应首先适用《民法通则》第 61条关于民事行为无效或撤销后产生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 ,而不能将此理解为缔约过失责任 ,因为它并没有确立合同未成立的前提下当事人所应当…  相似文献   

4.
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缔约过失责任又称先契约责任,是在缔结契约过程中一方或双方违背了协助、通知、照顾、保护、忠实等先契约义务,使相对方基于对契约会有效成立的信赖而受到损失。   建立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意义在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有利于交易的促成。在没有合同关系或合同没有生效的情况下,当交易一方或双方遭受损害时,无法追究当事人的合同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建立,弥补了这种缺陷,使交易双方一旦在市场交易中受到损失,能及时以多种方式寻求法律保护。   缔约过失责任问题,自罗马法以来,一直成为立法及学者…  相似文献   

5.
合同订立制度的本质及对统一合同法的评析●何忠一、合同订立制度的本质正如合同效力制度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内容的评价和干预一样,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也体现了国家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调控与被调控的关系,集中反映了国家对缔约过程的干预原则。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  相似文献   

6.
缔约过失责任与鼓励交易原则的法律价值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缔约过失责任是起源于罗马法的一项独立的债权制度,它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缔约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文试分析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和鼓励交易原则的法律价值,从而在合同法的价值体系中找到两者共存的空间。  相似文献   

7.
一有学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合同成立之前。此种看法又可分为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 ,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合同成立之前 ,合同成立之后违反义务一方只能负合同上的责任了。如“在合同成立以前 ,因合同关系不存在 ,则一方的过失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属缔约过失责任而不属于合同责任范畴。只有合同成立以后 ,一方违反义务才构成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并应负合同上的责任。”1第二种观点虽然认为合同成立后一方违反义务致他方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失并不负合同上的责任 ,但他们同时也不认为此种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如 ,有的学者认为 ,“…  相似文献   

8.
在合同中,因一方当事人缔约时的过失而使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时,如何保护受损一方的损失,是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对于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西方国家早有相关规定,而我国则在这方面起步较晚,在1999年新修订的《合同法》中,第一次作了正式而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缔约国是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如何认定上,学者们的争议过大,因此本文试图从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其认定的角度进行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9.
目前学界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有多种界定,各有侧重而互不一致,都或多或少存在着某些不足之处。缔约过失责任应当是指在合同尚未生效的缔约阶段,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信赖利益和固有利益之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从性质上说,缔约过失责任是不同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的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也是一种独立的发生债的根据。  相似文献   

10.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之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一方因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生的先合同义务 ,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虽都以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的损失为要件 ,都是基于与合同相关的行为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都以损害赔偿为救济方法之一 ,但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些根本区别 ,下面本文对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作分析比较。(一 )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根本区别在于缔约过失行为发生于合…  相似文献   

11.
岳中峰 《河北法学》2006,24(12):93-96
在作为特殊合同的劳动合同制度中引入、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但劳动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与民商事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相比,在适用主体、归责原则、行为的类型、赔偿范围和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有其特殊性.  相似文献   

12.
德国民法创设缔约过失责任,是为了调和传统侵权行为法的严苛之处.缔约过失责任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形式.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缔约人双方为订立合同而接触、磋商的过程中,其与合同是否成立或是否有效没有必然联系,不仅适用缔约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所受到的信赖利益的侵害,而且适用缔约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所受到固有利益的侵害.缔约过失责任的发展取决于两个因素:侵权法的立法模式与合同自由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之间的协调.  相似文献   

13.
刘英姿 《中国律师》2003,(12):49-50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及立法理由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而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合同虽然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合同的订立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要约人发出要约,承诺人作出承诺。要约发出之后,承诺作出之前,合同当事人必然要进行磋商。在磋商的过程中,随着当事人之间信用关系的增强,先合同义务逐渐产生。如果当事人不把这种义务视为义务,任由自己的意志不考虑相对方,则可能违背诚…  相似文献   

14.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独立性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合同法》建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但仍有许多人对这一法律制度存有模糊认识。缔约过失责任是一个独立的民事责任.还是属于其他责任范畴(如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这是理论上一直关注的问题,也是《合同法》出台后的今天仍需强调并明确的问题。一、缔约过失责任独立性的理论基础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致使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对这种民事责任的范畴归属历来存在分歧。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倡导者耶林就将缔约过失责任置于合同责任之中.“责任的基础在于其后…  相似文献   

15.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一方或双方在缔结合同的过程中,基于其主观过错而违反了法定义务,致使所欲订立的合同未能成立或未能生效或全部或部分无效,并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缔约过失(Culpa in Contrahendo)责任制度是民事责任制度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它并不象发端于罗马法的违约责任制度那样是与合同制度相伴随而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理论,是由德国法学家耶林(Rudolf Von Jhering)于1861年在其主编的《耶林法学年报》第4卷中,在题为“缔约上过失、契约无…  相似文献   

16.
先合同义务作为一种责任承担的来源,其产生的渊源、存在的范围等因素尚未有明确的界定,导致在实务中,对此种义务的承担存在许多的争议。先合同义务的理论基础应是诚信原则。先合同义务的存续期间应为缔约过程,而缔约过程应限定为从要约生效至合同生效。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即缔约过失,因缔约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时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因过失行为发生在缔约过程中的不同阶段而呈现两种样态,两种责任样态构成要件相同,但责任行为表现形式和法律效力不同。类比于合同义务的产生及承担的情形,从一般责任的来源、责任的诉及范围以及责任承担的方式来认识先合同义务可以对缔约过失责任有更清晰的认识。  相似文献   

17.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于缔约之际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使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或被撤销,从而造成他方蒙受财产损失的行为。依传统的民法理论,因当事人一方的过失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遭受损失,既不能依合同责任请求对方赔偿,又不能按侵权行为主张赔偿。此种合同成立前这一  相似文献   

18.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缔约过失理论的提出,推翻了传统契约法无合同便无责任的观念,弥补了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调整范围存在前合同义务的漏洞,对于有效和全面保护缔约人的利益,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维持市场经济秩序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9.
一、论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的界正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的沿革 缔约过失责任一般指当事人于缔约之际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使相对人受有损害而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任何一种民事责任制度都必须根据其功能和宗旨,明确其适用范围,以使之与法律体系的其它制度相协调,以资适用,缔约过失责任也不例外。但从比较法的角度看,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差别很大。在古罗马时期  相似文献   

20.
缔约过失责任首先由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提出。其主要是针对德国保守的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模式,无法解决在缔约过程中由于行为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而造成缔约相对方的纯粹经济利益损失无法得到赔偿的问题而创造性地提出的一项法律制度。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是赔偿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损害赔偿的范围、机会损失的计算方式是缔约过失责任的重点也是难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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