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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法总则不仅规定了对何种被告人应适用死刑,同时规定了对何种被告人不能适用死刑。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由于它是从排除或阻却死刑适用的角度规范死刑的适用,所以称之为死刑适用的消极标准。死刑适用的消极标准包括两种:一是对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二是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适用死刑。由于死刑是剥夺人生命的刑罚方法,是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因此要正确死刑适用,需对这两个标准进行科学的理解和认识。  相似文献   

2.
在我国,适用死刑在犯罪主体上是有限制的,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时,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刑  相似文献   

3.
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总则在从正面规定对何种犯罪人可以适用死刑(刑法第四十八条)的同时,还从反面规定了对什么人不能适用死刑,即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由于它是从犯罪对象的角度排除死刑的适用,所以笔者称之为死刑适用的对象标准;又因为它是排除或阻却死刑对犯罪适用的条件,因此又有人称之为死刑适用的消极条件。  相似文献   

4.
死刑,或称生命刑,是指剥夺犯罪人生命权利的刑罚方法。在保留死刑的国家,尽可能少地判处和执行死刑,是轻刑化的重要表现之一。我国实行不废除死刑但“严格控制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并将这一刑事政策贯彻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我国现阶段从立法上或司法上对死刑进行了控制: 一、我国对死刑的立法控制 (一)死刑适用范围的限制。刑法第48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一般是指对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犯罪。我国刑法对可以适用死刑的犯罪作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刑法…  相似文献   

5.
据最新统计,截至2003年1月1日,世界上已有76个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明确废除了所有罪行的死刑,15个国家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军事犯罪或战时犯罪除外),还有21个国家和地区在实践中事实上废除了死刑(过去10年内没有执行过死刑,并且确信其不执行死刑的政策),三者加在一起是112个国家和地区。这其中包括了英国、法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意大利、南非和俄罗斯等。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只有83个。  相似文献   

6.
论死刑的替代措施——以我国刑法立法为基点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在一定时期内不可能全面废除死刑,但由于我国已经签署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因而应当将死刑罪名控制在有限的范围内。我国现行刑法对68种犯罪规定了死刑,主张废除其中的56种犯罪的死刑,保留其中12种犯罪的死刑。在废除56种犯罪的死刑后,除传授犯罪方法罪、组织卖淫罪这两个罪的死刑规定明显不合理,不属于废除死刑后采取替代措施的外,对其他54种废除死刑的犯罪均应以25年不得假释或者减刑后服刑期不得少于25年的无期徒刑作为其替代措施。  相似文献   

7.
〔编者按〕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是所有刑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在国家、社会与犯罪的长期较量中,死刑曾经扮演7十分重要的角色。但是,自从二百多年前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对死刑提出非难并首倡废除死刑以来;死刑的功过与存废就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争论的一个热点问题。现在,全世界已经有近110个国家和地区废除或者不执行死刑,联合国在多项公约和文件中,都提出7限制和废除死刑问题。我国在修订刑法时,坚持保留并限制死刑的适用,曾是立法界、司法界和学术界的共识,但面对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和众多的恶性犯罪,新刑法不…  相似文献   

8.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冀高法(1998)40号《关于审判时对怀孕妇女在公安预审羁押期间自然流产,是否适用死刑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树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此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  相似文献   

9.
试论怀孕妇女的死刑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1979年我国颁布的《刑法》第4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以来,司法实践中一直恪守这一原则。即使对罪大恶极的怀孕妇女也不仅不能判处死刑,连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也不能判;不仅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连审判前审查起诉关押阶段已做了人工流产的妇女也不适用死刑。据称,对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主要  相似文献   

10.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自它产生以来,曾长期在各国的刑罚体系中占据着显赫的地位,历史上没有一个国家不曾大量地适用过死刑。但是,正如任何事物都有盛有衰一样,进入本世纪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立法废除死刑或者实际上不执行死刑,即便在保留死刑的国家,死刑适用的范围也不断萎缩,对死刑所持的态度也愈来愈慎重。据大赦国际统计,截止到1990年,在法律上全面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有38个,对普通犯罪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有17个,在法律上保留死刑,但最近十年来不曾执行死刑的国家和地区有30个。以上废除和不执行死刑的国家已达85个,约占全球200个国家和地区的43%。有人曾作过统计,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全世界每年平均有一个国家全面废除死刑或者部分废除死刑。从发展趋势上看,还会有更多的国家加入到废除死刑的行列,可以说,废除死刑和限制死刑的适用,是当今世界各国死刑政策的主流。  相似文献   

11.
本文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台湾地区死刑立法模式、死刑适用条件、死刑适用范围、死刑规定方式的控制以及死刑案件程序、死刑赦免、死刑执行的控制,还分析了我国台湾地区死刑立法控制和司法控制的理念。通过这两个方面的分析发现,台湾地区死刑控制与我国大陆死刑的改革方向不谋而合,即对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犯罪绝对不适用死刑。此外,台湾地区死刑控制对我国大陆死刑改革也有一定的启示,即将死刑适用的具体条件限定为危害生命或健康的严重犯罪;废除绝对死刑;提高无期徒刑的假释门槛、新增重罪累犯不得假释的规定、延长死刑追诉权期限;增设死刑案件强制上诉制度,等等。  相似文献   

12.
王颖 《法制与社会》2010,(25):237-238
当今世界,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了国际社会的潮流,据统计,截止2005年,世界上已有79个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明确废除所有罪行的死刑,15个国家和地区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还有23个国家和地区在实践中事实上废除了死刑,但也有78个国家和地区依然保留死刑,我国便是其中之一。由此可见,废除死刑是人类法制文明的必然要求。在我国,虽然死刑并未废除,但是,我国仍然有独具特色的用以限制死刑适用的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本文将从死刑复核程序的基本概念入手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3.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高法[1998]40号《关于审判时对怀孕妇女在公安预审羁押期间自然流产,是否适用死刑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此复  相似文献   

14.
当前我国毒品犯罪死刑限制与废除的主要障碍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毒品犯罪不属于刑法中的最严重罪行,不应当设置死刑规定,已为联合国人权公约明确肯定。我国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实施以来,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被空前严格限制。毒品犯罪死刑限制和废除是未来我国刑法发展的方向,但拘于严峻的毒品犯罪和滥用形势、国民对毒品及其危害的"非理性、妖魔化"的认识,以及重刑主义的传统,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我国毒品犯罪死刑的限制和废除之路,障碍重重。为积极推进毒品犯罪死刑的进一步限制与废除,我们有必要从观念上明确毒品犯罪不应当属于刑法中"最严重的罪行";要科学看待毒品犯罪生成机理及死刑对毒品犯罪预防的有限性;要坚持以司法改革为中心,从司法上积极推进毒品犯罪死刑的限制与废除。  相似文献   

15.
王峰 《法制与社会》2013,(13):290-291
死刑是一种最古老、最久远的刑罚,处于刑罚金字塔的顶端。18世纪,近代资产阶级刑法学鼻祖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首次公开反对死刑,主张严格适用并逐渐废止,拉开了反死刑的序幕。而这一举动也引发了几百年来世界范围内的死刑存废之争。近年来,随着世界人权运动以及民主法治的发展,大多数国家对于死刑采取的是逐步缩小适用范围,最终废除的政策。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也折射出这一理念:对死刑加以限制直至废除。废除死刑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特别是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目前我国还不适宜立即废除死刑,但应严格限制死刑。如何走适合中国的废除死刑道路,成为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政府高度重视的司法课题。本文旨在分析当下死刑适用状况,探寻限制死刑适用的对策,推动废除死刑的进程,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抛砖引玉,从而使法治成为国人习惯的精神价值和生活方式。  相似文献   

16.
王奎 《河北法学》2007,25(1):125-128
孕妇不得适用死刑历来是从对象上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一个重要举措.从国际人权法规定来看,对孕妇不得适用死刑重在对孕妇"不得判处"和"不得执行"死刑,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虽然是两者兼顾,但并不能排除对孕妇判决和执行死刑的可能性,由此有必要在保护孕妇、新生儿及新生儿的母亲包括流产后内妇女权益的立法精神指导下尽快完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17.
<正> 我国现行刑法第4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所谓不适用死刑,是指不判处死刑,而不是指分娩以后再执行死刑。最高法院198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便是此意:“问:对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可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答:…  相似文献   

18.
在世界许多国家,废除死刑已经成为现实,就目前来看,我国还不具备立即废除死刑的各项条件。死刑的保留是与我国的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具有存在的合理性;从我国的政治环境来看,保留死刑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且有利于维护政治环境的稳定;在经济基础方面,我们还不具有废除死刑的物质条件,并且难以承受死刑废除的代价;从民众的社会心理来看,人们还有很深的报应观念,死刑在很多人眼中仍然是正义的体现;从我国的治安状况来看,死刑在打击严重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所以,我国目前不宜立即废除死刑。  相似文献   

19.
死刑替代措施就是在不适用死刑的情况下应该采取的、用来代替死刑的刑罚方法。死刑替代措施应以现行刑罚体系为基础.以废除或限制死刑实际适用为前提进行考察,选择能够直接担当“最严厉”法定刑角色,保持足够的威慑力的刑种。死缓不是刑罚种类意义上的死刑替代措施;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不符合“人总是可以改造的”的基本理念:  相似文献   

20.
林燕嫔 《法制与社会》2010,(31):285-286
我国保留了贪污受贿罪死刑的立法。本文认为从多方面考虑,对此类犯罪适用死刑是不恰当甚至是应该废除的。因为贪污受贿罪的发生是社会、经济、文化、法律等各方面因素综合的结果;在我国对此类犯罪规定了死刑立法的条件下,犯罪率依然一直呈上升趋势,而近年来死刑适用的减少并未引起民愤;通过价值衡量,人的生命权无疑冠于任何权利之首;此类犯罪只要剥夺其犯罪能力即可防止再犯。文中指出贪污受贿罪应该从根源治起,而不该通过适用死刑来惩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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