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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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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修订后的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前半段关于死刑适用的总体条件之规定,已由原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改为“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如何理解和把握修订后刑法的这一规定精神,直接影响到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的正确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含义是什么?学者间有不同的理解。有的学者认为,修订后的刑法使用“罪行极其严重”一词,克服了原刑法使用“罪大恶极”一词含义不明、用语不够严谨的弊病。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的危害特别严重;罪行是否极其严重,不…  相似文献   

2.
本文通过对我国死刑政策和我国刑法中的死刑适用条件的分析,认为我国的死刑政策宜表述为“严格死刑适用标准”。由于我国刑法分则中的死刑适用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背离我国的死刑政策及我国刑法总则中的死刑适用标准———“罪行极其严重”,因此应当按照死刑只能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中最严重的情形”的精神对我国刑法分则中的死刑适用标准进行改造。  相似文献   

3.
故意杀人罪是刑法中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当今世界上所有保留死刑的国家均将故意杀人罪适用于死刑.但在废除死刑的国际大环境下,世界上保留死刑的国家也都通过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只将死刑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故意杀人罪的死刑最终适用率并不高.这些国家的立法和实践经验对于中国推进司法改革,有效保护人权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4.
本文案例启示:对外国犯罪人适用死刑时应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把握死刑适用条件,贯彻慎杀政策。另外对犯罪的外国人应扩大管制等非羁押自由刑的适用范围,注重财产刑的实际执行效果。对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外国犯罪人及无国籍或国籍不明的犯罪人,不宜附加适用驱逐出境。一、切实贯彻"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根据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根据适用刑法平等原则之要求,并不能因外国人的国籍身份而在死刑适用上有所差别。例如  相似文献   

5.
《现代法学》2019,(5):195-209
毒品犯罪是我国当前死刑适用的主要犯罪之一,其不断受到正当性、必要性和有效性的拷问。在毒品犯罪中严格控制并逐步废除死刑,是我国《刑法》发展的未来趋势,也是刑罚回归人道的必然要求,亦是刑法谦抑性、刑罚轻缓化的应有之意。基于我国严峻的毒品情势以及国民的普遍情感,立法上废除死刑在短期内几无可能,通过刑事政策控制死刑又欠缺明确性、稳定性与统一性。基于刑法教义学的立场对《刑法》第48条第1款"罪行极其严重"进行严格解释,并在司法上构建一套完整、清晰而又科学的死刑适用标准,是控制死刑的正确路径。"罪行极其严重"的判断,应当从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两个维度展开。司法上应当对毒品进行分级,将死刑适用局限于涉及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极个别犯罪,涉及其他硬性毒品的犯罪最高判处无期徒刑,涉及软性毒品的犯罪以有期徒刑最大值为刑罚上限。死刑适用主要针对走私、制造毒品罪,对贩卖毒品罪以不适用死刑为一般,只对发生在制毒者与贩毒者、贩毒者与贩毒者之间的贩卖行为适用死刑,对运输毒品罪不再适用死刑。对采用诱惑侦查手段、未进行毒品纯度鉴定的案件不再适用死刑,仅对毒品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主犯以及毒品个人犯罪中的特定累犯、再犯适用死刑。通过司法上对死刑适用的严格控制来释缓立法上过于严厉的刑罚配置,实现刑法社会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的动态平衡。  相似文献   

6.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取消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在内的9种犯罪的死刑,引起社会对死刑罪名废除的热议.我国刑法在死刑的适用条件上的限制规定是:“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抛开死刑存废之争和刑事政策的考量,探究走私武器、弹药罪是否符合“罪行极其严重”是判断该罪能否被废除死刑的关键.在《刑九》出台的背景下,从理论上探讨本罪的死刑是否应被取消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罪责刑相适应、刑法体系的协调性、国外法律的借鉴等方面来考察取消本罪死刑的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7.
刑事和解与死刑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犯罪发生以后,在司法人员的主持下,使被害人和犯罪人直接协商以达成谅解,协商结果影响到刑事处分措施的制度。刑事和解作为一种罪后情节,不仅从客观上对罪行所造成的损害进行了弥补,而且主观上表明加害人的人身危险性有所降低。因此,刑事和解可以成为死刑适用的重要参考因素。刑事和解与死刑裁量的标准我国刑法规定,死刑只能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  相似文献   

8.
慎用死刑是刑事司法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慎用死刑必须正确掌握死刑的适用条件“罪行极其严重”。如何判断“罪行极其严重”是一个难题,应该加强立法和司法的解释。与此同时,正确地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正确适用死刑的又一个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9.
游伟 《法制与社会》2011,(12):37-37
前不久,笔者应邀到上海的一所知名高校做主题为“我国死刑立法和司法的双重反思”的学术讲演。在回应法学研究生有关我国死刑适用“硬标准”中是否存在“杀人者死”的现实关切时,我给出了这样的判断:“杀人者死”是一种传统的社会观念,我国法律上的死刑仅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人员,现实司法中的死刑裁决,依然须在“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指导下谨慎适用。  相似文献   

10.
刑事法官只有掌握并且运用规范论的立场来适用死刑,才能消弭我国目前在死刑适用上遇到的困境和产生的乱象。"罪行极其严重"是指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后果在违法性和有责性上都极其严重,要根据刑法分则中配置死刑的条文所描述的罪状,参照刑法分则中把死刑作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来配置的条文所描述的罪状,综合判断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否属于"罪行极其严重";要从《刑法》第50条第1款关于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执行死刑的规定中推导出"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条件,即,如果应当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确实不存在再次实施情节恶劣的故意犯罪的危险,对他就"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但是,如果行为人在犯下某一应当判处死刑的极其严重的罪行之后,又犯下另一情节恶劣的故意犯罪的,对他就"必须立即执行"死刑。  相似文献   

11.
当前我国毒品犯罪死刑限制与废除的主要障碍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毒品犯罪不属于刑法中的最严重罪行,不应当设置死刑规定,已为联合国人权公约明确肯定。我国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实施以来,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被空前严格限制。毒品犯罪死刑限制和废除是未来我国刑法发展的方向,但拘于严峻的毒品犯罪和滥用形势、国民对毒品及其危害的"非理性、妖魔化"的认识,以及重刑主义的传统,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我国毒品犯罪死刑的限制和废除之路,障碍重重。为积极推进毒品犯罪死刑的进一步限制与废除,我们有必要从观念上明确毒品犯罪不应当属于刑法中"最严重的罪行";要科学看待毒品犯罪生成机理及死刑对毒品犯罪预防的有限性;要坚持以司法改革为中心,从司法上积极推进毒品犯罪死刑的限制与废除。  相似文献   

12.
死刑缓期2年执行制度是我国刑法的独创,在废除死刑的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这一制度对于限制死刑的适用、改造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根据该条规  相似文献   

13.
"罪行极其严重"是我国死刑适用的基准,但其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又缺乏实质的内核导致其限制死刑功能的阙如。鉴于其与国际公约对死刑适用"最严重罪行"的标准相距甚远,有必要引入"致命的故意犯罪"作为其实质内核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据此,我国刑事立法应删除不符的死刑罪名和死刑适用情形;刑事司法应坚持以"致命的故意犯罪"作为死刑适用的底线。  相似文献   

14.
死刑,也称生命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是最为严厉的一种刑罚,因而也称为极刑。从我国刑事立法来看,我国是存置死刑的国家,不但在刑事立法上有死刑的规定,而且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也适用死刑。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我国第一部刑法典,到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刑法的全面修订,我国刑法中有关死刑方面的立法变化是比较大的。同时从刑法理论研究到刑事司法实践,有关死刑的功能与缺陷、死刑的存置与废止、死刑的增加与减少等方面的不同观点之争论仍然处于继续状态之中。因而对我国刑法中死刑立法变化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如何更合理更科学地设置我国刑法中的死刑,使死刑这种刑罚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在同某些极为严重的犯罪作斗争中既能充分发挥其威摄、预防犯罪的功能,又能最大限度避免死刑的缺陷,这便是本文的出发点和所期望的目的。  相似文献   

15.
1997年刑法第48条规定的“罪行极其严重”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是立法者为死缓适用设置的两个必要条件。从立法渊源来看,死缓条件的设置总体上体现了从严格到相对灵活、从具体到相对抽象的演变,从而为司法机关更好地贯彻死刑政策(特别是坚持少杀)留下较大的裁量空间。从政策依据来看,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死刑政策和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政策为死缓制度的存在提供了基础。在规范含义上,应从社会危害性(包括客观危害和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两个方面来理解“罪行极其严重”。从相关实证资料看,死缓适用条件的掌握不太统一,亟待最高人民法院加强死刑适用的统一。  相似文献   

16.
慎用死刑是刑事司法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慎用死刑必须正确掌握死刑的适用条件"罪行极其严重".如何判断"罪行极其严重"是一个难题,应该加强立法和司法的解释.与此同时,正确地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正确适用死刑的又一个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17.
张静 《法制与社会》2014,(1):265+267-265,267
限制死刑适用是当前我国的一项司法政策。作为死刑适用标准的"罪行极其严重"也应受到最严格的解释。该标准要求极其严重应指行为人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性的极其严重;其中评价主观恶性的要素包括犯罪故意、犯罪动机、行为方式和悔罪表现等;评价客观危害性的要素包括触犯的罪名、危害结果等。  相似文献   

18.
吴光侠 《山东审判》2006,22(1):88-91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主犯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人。由于其客观危害和主观恶性较大,在刑法总则和分则中规定适用较重刑罚,而罪行极其严重的主犯则可能面临适用死刑的问题。本文拟结合我国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对主犯适用死刑的司法裁量及其与死缓的界限问题进行研析,以准确有效地惩治主犯。  相似文献   

19.
论死刑适用兼论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死刑是利弊均非常明显的刑罚方法,我国刑法保留死刑,是取其利,严格限制死刑,是防其弊。这一政策建国初确立后历经“严打”亦未改变,今后一段时期也不会改变。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死刑,必须严格把握死刑的适用条件,即只有危害行为和危害后果极其严重、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极其严重、以及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的犯罪,才能适用死刑。必须重视死缓制度的适用,应从罪行的严重程度、刑事责任的分担和犯罪情节的差别等方面把握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的界限,坚持少杀。最高法院应当按照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尽快收回死刑核准权,解决多年来死刑复核程序违法操作且名存实亡的问题。建议最高法院设立若干分院,健全死刑复核机构;明确死刑复核期限,提高死刑复核效率;细化死刑复核程序,增强可操作性;并科学、公平地分配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程序的责任。  相似文献   

20.
生命刑亦即死刑政策的科学与否,直接决定刑事政策的有效性。生命刑的执行常会带来副作用,产生新的社会矛盾。生命刑的滥用往往反映国家预防犯罪的无能,同时也有害于国家在国际上树立良好的形象。现有的生命刑政策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一大障碍。文章建议,基于现实的国情,目前应做的是在立法上废除一般非暴力犯罪性质的死刑,对于少数严重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慎用,最好是在法律上备而不用;在司法上,必须切切实实地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文章对现行死刑适用原则予以了重新检视,并提出了更为切实可行的限制生命刑适用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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