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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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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2年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成为大家议论的焦点,本文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性质、告知义务、执行等方面指出了该制度仍然存在的问题,条文中一个小的漏洞在实践中就可能被无限放大,甚至成为制度的缺陷.通过这些问题,检察院可以设置类似于逮捕批准程序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批准程序、相对应检察院依职权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必要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检察机关依申请人申请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进行合法性审查、添加审查起诉和审判程序阶段的审查批准手续、检察机关应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执行机关的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监督决定等来完善对制度的监督.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3条对指定监视居住制度进行了规定,同时在第73条第4款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指定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10条至第128条,对检察机关决定的指定监视居住的必要性审查做了规定,但对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决定或者批准的指定监视居住的必要性审查制度没有涉及,从保护人权和国家法制统一的层面来说,我国的指定监视居住必要性审查机制在启动、审查范围等方面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相似文献   

3.
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进行了全面的修改,特别是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指定居所范围和法律监督等方面作了新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刑事强制措施相关法律规范,使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司法实践中有法可依。但是在实践操作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性质界定、适用条件、三类犯罪的界定、执行主体单一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等方面逐渐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应就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及完善相关立法。  相似文献   

4.
《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进行了全面的修改,特别是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指定居所范围和法律监督等方面进行了新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刑事强制措施相关法律规范,使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司法实践中有法可依。但是在实践操作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性质界定、适用条件、三类犯罪的界定、执行主体单一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等方面逐渐暴露出一系列问题,本文将就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及对完善相关立法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5.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为监视居住制度的例外情形,初步规定在1997年《刑事诉讼法》中,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做出重大调整.时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践问题丛生,主要有规定不明确,监督模式疲软;执行风险较高,执行场所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程序不规范;执行主体存在错位现象三重问题.需要通过逐步建立专门、标准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切实转变职务犯罪侦查模式、提高情报收集研判能力和审讯水平以及完善检察监督机制三种方式实现解决.  相似文献   

6.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作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一项新增业务,目前尚处于探索规范过程中。加强执行监督工作有利于促进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规范适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在明确监督内容的基础上,着重从信息获取、工作组织、手段和程序以及约束力等方面构建和完善执行监督工作机制。  相似文献   

7.
2012年刑诉法修订,立法机关保留了监视居住,并对其功能重新定位,衍生出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具体适用中必须把握好保障人权、严格程序与审慎适用三个原则。准确理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异于一般监视居住的立法精神以及其分化出的程序性侦查功能,将有助于职务犯罪侦查机关正确比较适用强制措施。在具体操作中应着力构筑审批、执行、变更三个环节规范运行、全程监督的刚性程序。同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为制度创新仍有较大的完善空间,需要更多的理论反思和实践尝试。  相似文献   

8.
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制度进行了修改,基本重塑了监视居住制度,但关于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仍然存在不足之处。进一步完善监视居住制度的对策包括:建立与完善检察机关对指定居所监督程序;建立与完善公检法机关快速审结机制;进一步规范监视居住和逮捕的转化程序;明确"居所"概念的内涵;确立错误监视居住的国家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9.
新《刑事诉讼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立法定位是体现司法人性化的羁押替代措施,不是"双规"入法。可能导致同案犯逃避侦查或与犯罪有牵连的犯罪嫌疑人家属、领导、同事串供、串证的,应重点考虑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应达到逮捕的证据标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不能二十四小时看押,执行场所应当满足犯罪嫌疑人必要的精神需求。检察机关可以建造或租用固定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办理传唤的法律手续。  相似文献   

10.
新刑诉法第七十三条对监视居住制度的适用条件、场所、方式等方面作了全面的修正,首次明确规定了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可以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为监视居住的特别规定,丰富检察机关办案中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从指定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概念入手,对指定监视居住适用范围和条件提出一些浅显的意见,希望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能尽快完善,从而保障司法机关公正办案,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在惩治腐败、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职能作用。  相似文献   

11.
修改后的刑诉法和刑诉规则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职责,并对有关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本文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检察监督的必要性、内容、检察监督的困境及检察监督的完善进行浅表性论述。以期对该项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2.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增设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引起了社会广泛的热议。文章分析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核心要素,指定监视居住监管的现状和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规范建议,使司法机关能够正确理解和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一措施,达到保障人权和司法公正相统一的目的。  相似文献   

13.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设了对特定犯罪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目的是为了减少羁押,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但相关程序规定因过于原则和概括且缺乏有效的司法审查及救济机制,不仅容易导致公权力滥用和公民权利受损,也使得该制度的正当性遭受普遍质疑。为提升该制度的正当性,避免其在实践中被滥用或弃用,必须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控制及救济程序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4.
司法实践中,自侦案件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主要存在执行程序不完善、执行监督程序不规范,以及相关配套机制不健全等三个方面的问题。因此,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进行进一步规制,以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是当前自侦案件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必须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视居住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着立法上的缺陷和执法上的偏差。从立法的角度看,应从进一步界定“住处”与“指定居所”的范围和适用条件及对象、对监视居住执行地点和“未经批准不得会见他人”的解释作重新界定、建立健全对监视居住的监督制约机制等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6.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修改贯彻了“三个维护”有机统一的监所检察工作理念和大刑事执行监督的理念,将刑事执行监督职责统一交由监所检察部门承担,主要包括: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死刑执行临场监督、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对相关规定要予以正确的理解和适用.  相似文献   

17.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程序的核心问题有两个:一是指定居所的设置,二是监视方法的选择。司法实践中,执行机关为刻意从形式上遵守法律关于指定居所选择的禁止性规定,导致指定居所的设置不规范;执行机关执意追求监视效果,忽视人权保障,导致监视方法的选择违反程序法定原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极易沦为变相羁押。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实现指定居所设置的集中化,监视方式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并根据适用对象的社会危险性不同而灵活选择。  相似文献   

18.
摘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作为一项新的法律创制,统一认识是保证其有效实施的重要前提,特别是对一些基础性的理论问题。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具有充分的正当性基础,不仅兼顾了目的与手段的合法性,而且具有不同于逮捕措施的独立价值。  相似文献   

19.
监视居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设置的介于取保候审制度和逮捕制度之间的一种强制措施制度,是我国较早确立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新《刑事诉讼法》创新设置了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制度,为重大贿赂案件等的侦查提供了制度保障,具有里程碑意义。但不可否认的是,新《刑事诉讼法》设置的监视居住制度,特别是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规定仍存在一些缺憾。这就要求我们深入分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以利于促进和保障该制度的实施。  相似文献   

20.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程序的核心问题有两个:一是指定居所的设置,二是监视方法的选择。司法实践中,执行机关为刻意从形式上遵守法律关于指定居所选择的禁止性规定,导致指定居所的设置不规范;执行机关执意追求监视效果,忽视人权保障,导致监视方法的选择违反程序法定原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极易沦为变相羁押。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实现指定居所设置的集中化,监视方式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并根据适用对象的社会危险性不同而灵活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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