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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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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银波 《法学研究》2015,(4):164-183
社团决议行为并非法律行为,无法直接适用法律行为规则.物权法、公司法虽设有特别规则,但二者关于决议行为效力类型及瑕疵事由的规定均不周延且相互冲突,无法满足司法需求.非公司法人等的决议行为更面临法律规制漏洞.未来民法典总则亟需增设决议行为规则.规制决议行为的伦理基础并非程序正义,而系社团自治,应围绕社团自治建构规则.应区分决议成立认定与效力判断,经有召集权者召集会议作出多数决,方形成决议.已成立的决议需满足有决议权限、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要件,方具有法律效力.与之对应,无决议权限、程序瑕疵、表决瑕疵、内容违法、违反规约及侵害成员合法权益将导致决议效力待定、可撤销或无效.  相似文献   

2.
王滢 《当代法学》2021,35(5):140-151
公司决议行为性质上为法律行为,内在构造呈现为双阶结构,即个体法层面的各表决权人的意思表示、以及团体法层面的法律行为.决议效力评价应分阶段进行,第一阶段考察各项意思表示的品质,主要涉及行为能力、虚伪表示、欺诈、胁迫等类型.第二阶段考察团体法层面的法律行为效力,主要是合法性和妥当性控制以及程序瑕疵的评价.第一阶段不考虑合法性和妥当性问题,第二阶段则不考虑意思瑕疵问题.这样的双阶评价模式,构造清晰且具有可操作性,既保障了决议的自治基础,也为合法性、妥当性及程序性控制安排了合理的位置.  相似文献   

3.
决议作为团体自治的工具,是团体成员的意思表示根据多数决的意思表示吸收规则所形成的法律行为.从意思表示的内容、方向和合成方式为要素的意思表示构造规则出发,决议是与单方法律行为、契约、共同法律行为并列的独立法律行为类型.决议属于法律行为却又难以适用法律行为一般理论存在逻辑上的悖论.此一悖论皆因传统法律行为理论以个体法上典型的具体法律行为为原型构建法律行为的一般理论和既有法律行为理论只重视作为法律行为构成要素的意思表示而忽略意思表示之间的构造规则所致.《民法总则》将决议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行为纳入到法律行为章中,却将决议的撤销以分散立法的方式在法人部分等以单独规定.这体现了立法者将决议整合进法行为的意图不仅丰富了法律行为的类型,也开创了决议入典的新模式.  相似文献   

4.
随着民法典竣工运行,应从体系视角跟进观察、评估法律行为制度及其承载的意思自治理念所表达的体系价值、体系效应和体系发展.在体例维度,民法典作为典范性法源,开放出了法律行为的准法源地位,具有落实私法自治之宪法基本权利的意义;总分则体例结构之下,法律行为制度的体系价值可结合"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权利""法律行为"三个关键词展开.在构成维度,民法典的规范分析表明,意思表示系成立法律行为的先行机制;意思表示规范中,意思表示解释规则的体系效应尤其值得重视.在效果维度,民法典并未就处分行为的效力配备具体规则,需借助类推予以补充和发展;动产和权利担保法的体系重整,会引发处分行为在物权变动公示对抗规则、所有权担保规则等局部新的解释论问题.  相似文献   

5.
泛契约化的调整模式并不能当然适用于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是单方意思自治的外在表现形式,基础在于法律行为,属于私法自治的范畴。与双方法律行为不同,单方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该种意思表示一般不能予以撤销,在意思表示具有瑕疵时也应如此。除为自己设定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之外,不得附条件或期限,否则该行为无效。单方法律行为具有独立的规则,为实现单方法律行为的体系化,避免单方法律行为的契约化,未来应该在民法典总则中规定单方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则。如此规定,单方法律行为作为债的发生原因才具有存在的基础,民法典各编中的单方法律行为也才具有适用的基础。  相似文献   

6.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容易引起理论与实践的争议,尤其体现在"打赌"案件的处理上。"条件"作为意思表示的一部分,条件的瑕疵并非一定导致行为无效,可能导致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或者效力待定。  相似文献   

7.
从《民总征求意见稿》法律行为部分的体系与规则出发,构建理想的法律行为制度宜作四个方面的调整。首先,从体系化的立法技术出发,应补充规定合同订立规则以及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规则。其次,确立法律行为的效力来源在于行为人的意思。再次,从私人自治的实现与保障出发,应完善意思表示瑕疵的可撤销与无效制度。最后,为了实现对私人自治的保障,应在未来的民法总则中补充规定禁止放弃自主权、处分禁止等制度。  相似文献   

8.
徐银波 《法学研究》2020,(2):149-168
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无法完全适用民法总则第157条关于法律行为无效之后果规定。民法总则第85条、第94条以及“公司法解释四”第6条设定的善意相对人保护规则,过于简单和武断,需区分决议主体、决议内容、瑕疵事由而类型化地认定法人依瑕疵决议所为行为之效力。在法人内部,瑕疵决议溯及无效,但需依裁量驳回制度认定后续决议之效力,并适用法律行为相对无效理念保护第三人利益。就外部行为,决议无效导致行为违法,应依民法总则第153条认定行为效力。决议不成立或被撤销,则仅在法律设有强制决议规则之前提下方才导致行为欠缺法定要件,从而影响外部行为效力。因不同强制决议规则所欲保护的成员利益不同、所涉第三人利益不同,需区分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交易行为与组织行为,认定此种情形下外部行为之效力。有别于交易行为的相对性、独立性,组织行为具有涉他性、持续性之特征,需设立特别的公司组织行为效力诉讼规则,方可解决这一组织法问题。  相似文献   

9.
<正>资本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基础,股东会按照“一股一票”和“资本多数决”的原则,由股东通过赞成或者否定的方式投票作出意思表示,股东会决议便是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由法律拟制产生的公司意思表示。但在股东会召开以及决议形成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从而导致股东出席股东会以及正当合理行使表决的权益受到侵害。这种在决议内容或者决议程序上的瑕疵会导致决议无法正确、合法地反映股东意志的后果。由此对瑕疵决议的性质、严重程度、违法原因的划分可细分为三种类型,即:不成立、无效、可撤销。笔者选择瑕疵决议中,可撤销决议的瑕疵类型,从股东会决议可撤销制度的立法现状、决议可撤销制度的含义及价值、撤销事由、可撤销决议的裁量驳回等方面进行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10.
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救济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钱玉林 《现代法学》2005,27(3):138-144
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存在于程序和内容两个方面,瑕疵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分为决议不存在、决议可撤销和决议无效三种情形。瑕疵决议可以寻求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决议的撤回和追认等多种方式得到补救。但对瑕疵决议的效力,只能以诉的方式主张;对瑕疵决议的裁判方式和效力有特殊性,应防止撤销之诉的滥用。我国《公司法》第111条缺失瑕疵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评价体系,应予改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11.
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决议效力瑕疵仅规定了"无效"和"可撤销"两种情形。为弥补此"二分法"在逻辑上和实践中的不足,相关司法解释增加了"决议不成立"的效力瑕疵类型,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无法可依的裁判困境。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新增条款的法律适用依然存在模糊和不统一的现象,特别是在会议召集人不适格、未履行通知义务和伪造签名这三种特定情形之下法院的裁判思路往往大相径庭。文章认为应当在结合具体案件事实的前提下分析其与决议不成立法定情形的相符性,避免兜底条款的滥用。  相似文献   

12.
假象行政行为应当界定为具有行政行为效力外观但实体上不成立行政行为且可归责于国家的情形,这主要包括行政机关未有效送达、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和形式使用错误三种情形。面对假象行政行为产生的事实性效果,受影响的公民应当获得澄清的机会,以消除该行为给自身带来的法的不安定性。行政行为是否成立的不确定性不能给公民造成不利后果。但允许行政相对人对形式行政行为提起撤销之诉会造成出现"行政诉讼意义上的行政行为",不仅违背有效权利救济原则,还会影响行政诉讼类型化的构建。  相似文献   

13.
意思表示为法律行为之核心要素,其构成包括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而主客观难免出现不一致,使意思表示有瑕疵。造成意思表示瑕疵的有来自行为人外部及行为人主观的原因,戏谑行为即为行为人主观原因导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我国现行法律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规定尚有许多欠缺之处,应当构建符合本土要求的戏谑行为规制的平衡模式。  相似文献   

14.
刘嫣姝 《山东审判》2005,21(5):95-96
我国《合同法》对可撤销合同的含义没有作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可撤销合同就是指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或者说是表意人在缺乏意思自由的情况下作出意思表示并达成的合同。由于法律对可撤销合同的着眼点在于为意思表示瑕疵的一方提供救济,因此法律设立可撤销合同制度,从而将撤销权赋予一方当事人,使其在订立了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以后,享有请求撤销的权利。除可撤销合同当事人享有撤销权外,《合同法》第74条还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  相似文献   

15.
单方法律行为、合同和决议都由一定的意思表示组成,但后两者是复数意思表示的互动(意思互动)而形成的“化合物”,三者在成分、结构和功能上各不相同,其中决议体现了意思民主,而不是意思自治。合同和决议的形成过程必须分别遵守缔约程序和决议程序,这些程序本质上是意思互动的法定程序,它们的有效必须满足与意思互动有关的两个特殊要件:意思互动的过程合法(遵守法定程序)及其“化合物”的存在。法律行为理论忽视了意思互动,因而忽视了上述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16.
探析法律行为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理解法律行为制度的基础和前提,长期以来,法学界公认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但关于法律行为的“适法性矛盾”问题却论述不多。本文将着重探讨法律行为的“适法性”与法律行为的无效、可撤销之间的逻辑矛盾,以期能更清晰的认识法律行为的概念。  相似文献   

17.
法律行为制度的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文章从探讨法律行为概念入手 ,提出应在法律行为中突出意思表示的内容 ,并探讨了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关系和区别 ,民法典中设立法律行为制度的必要性。在讨论法律行为制度的内容构架时 ,作者对该制度与债法总则、合同法总则的关系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8.
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下,在公司法规范存在缺漏时,基于《民法总则》第134条第2款,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则即可适用于公司决议纠纷。然而,行为法规则无法回应公司决议的团体性,也与组织法的原则和价值相矛盾。法律行为制度以契约为原型,其规范重心在意思与表示的一致及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公司决议制度则调整公司意思的形成,亦即部分成员或机关成员的意思如何成为公司的意思从而约束全部。公司决议本质是"公意",而非"合意"。决议只有在符合公司法与章程规定的程序与权限时,方被评价为公司意思。公司决议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应由公司法专门调整的必然性。故对公司决议,公司法有规定的,当然应适用公司法;公司法未有规定的,应先根据公司法的精神与原理进行法律解释和漏洞补充,避免动辄向民事行为法逃避,对公司决议削足适履地适用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则。  相似文献   

19.
农民集体成员权、农民集体决议与乡村治理体系的健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规范目的是实现农民集体成员权,经由民主决策程序实现村民自治。农民集体成员权是农民对集体所享有权利的总称,其行使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是实现对集体财产的分配正义。农民集体决议行为是农民集体成员权的主要行使方式和村民自治的民法体现,其法理基础在于根据程序正义的要求基于民主多数决的意思表示形成机制实现农民集体的公共选择。本文提出乡村治理体系"一体两翼"的理论:以乡村治理体系为"一体",以农民集体成员权和农民集体决议行为为"两翼";其中,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和完善农民集体决议行为规则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农民集体成员权的实现。应妥当界定农民集体决议行为的成立和效力,区分农民集体决议行为的不成立与农民集体对外合同行为的法律效力,并在民法典物权编对农民集体决议行为的规定做相应完善。  相似文献   

20.
胡东海 《中外法学》2012,(6):1176-1189
在与国家法的关系中,法律行为只是一种法律事实,还是一种独立规范,学说上对此素有争议。由于萨维尼既强调意志的规范效力,又认为法律行为只是法律事实,所以他的观点是矛盾的。在此后的学说史中,法律行为的主观论均坚持意志具有规范效力;而客观论认为行为的效力应系于实在法,意思只具有实践效力,不能从意思自由直接推论法律行为具有规范性。由此,客观论的各种学说从不同进路构建了意志与国家法之间的关系,但均未能提供令人信服的法律行为具有规范性的论据。实际上,各学说之间的争论均源自他们关于法律行为内涵的理解上的分歧。因此,应区分"实践领域经私人自治而形成的主观法律行为"与"规范领域经他律而形成的客观法律行为";客观法律行为是通过解释主观法律行为的"规范意义"而被认知的;客观法律行为才具有规范性,是一种个别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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