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西汉扬雄《廷尉箴》是历史上第一个法官箴,它从法官职守角度提出君主应秉持的刑政理念、政策纲要,所谓“说人君谨刑罚”;它叙列尧舜禹三王、夏商周三代及秦国(朝)的法制历史,宣扬儒家情操,贬抑法家-秦国(朝)治术.《廷尉箴》从儒家立场总结历史经验,指斥“寇贼满山,刑者半道”的重刑虐民现象,警告君主不要以为“惟虐惟杀,人莫予奈”,最终得出“殷以刑颠,秦以酷败”的发人深省的结论.《廷尉箴》是儒家刑政观的“箴言”形态,本质上是一种文学表达;箴的这种旨趣,在诔、诗等其他文体中有相同的表现.扬雄《廷尉箴》开风气之先,对东汉唐宋元等后世法官箴的创作影响颇大.  相似文献   

2.
<正> (二)看管秦的刑徒数量很多,看管人员的数量和机构也会相应庞大。秦对刑徒是如何看管的?史料不全。目前我们只能了解如下几点: 其一,各县令、丞对刑徒管理负有责任。秦简《司空律》:刑徒管理不善,“大啬夫、丞及官啬夫有罪。”这里说的大啬夫,即县令、长;丞,即作为县令、长之副的县丞;官啬夫,即县之属曹,也就是县部门机构的负责人。从材料看,秦的刑徒应是分散管理集中使用,即平时分散在各县从事劳役,如兴建大型工程则由各县输送集中。县令(长)、  相似文献   

3.
杜甫《和裴迪登蜀州东亭送客逢早梅相忆见寄》诗有“东阁官梅动诗兴,还如何逊在扬州”句。张燮《何记室集序》说:“宋人撰杜注,谓逊作扬州法曹,廨舍有梅一株,吟咏其下,后居洛思之,请再任扬州。值梅花盛开,相对终日”。后世词人咏梅时往往有“官梅”“东阁”“何逊在扬州”等词,都是引用宋人杜诗注作典,可说是颇有影响吧。但对这件本  相似文献   

4.
“一钱斩吏”之断想马良德宋代,崇阳县张县令发现库吏偷了一枚小钱,遂杖之。谁知这吏不识时务,竟在衙上质问知县:“我不过拿了一枚钱,犯不上这般打我,难道你能杀了我不成?”张知县闻之勃然大怒,遂拔剑刺之,那吏当真被张县令杀了。这是宋人罗大经编写的《鹤林玉露...  相似文献   

5.
论“高帽”     
论“高帽”王志平明·刘元卿《贤弈编》中有一则典故《悦谀》,大意是讲粤地一县令喜人奉承,每颁布一政令,下属均众口一词赞誉,县令非常高兴。一衙役知其所爱,故意与旁人耳语:“凡是当官的,大抵都喜受人奉承,只有我们主人不这样,对别人的赞誉看得很轻!”县令听到...  相似文献   

6.
《说文解字》:唐,大言也.王充《论衡》:唐之为言荡荡也.《白虎通·号》:“唐,荡荡也,道德至大之貌也.”唐的引申义是:道德至大之人所讲的话、发布的命令.也是一种伟人气象. 生活在4500年前的尧,是一位有作为的部落首领,他就是那种道德至上、充满豪言壮语的人杰,史称唐尧.尧活动过的地方都与唐有关,如河北唐县,北唐(太原),陶唐(陶唐峪位于临汾市霍州市区东南霍山南部,史称陶唐谷,因尧帝避暑而名). 为什么河北、太原、临汾都有尧的踪迹?其实这并不奇怪,这是因自然原因导致的部落大迁徙的结果.  相似文献   

7.
两汉劾制辨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古代诉讼制度中的“劾”制,盖起源于两汉。①后代史家对两汉之“劾”多有注释,然见仁见智,未有定说。宋元以降,论者又常以后世之法揣度汉制,往往牵强附会,甚至据讹传讹。如清末法学臣子沈家本释两汉劾制曰:“劾有三义:上对下曰劾;两人相对之词曰劾;《周礼》郑注‘要之’之词曰劾。”②征于汉史,则可知以上三义,除最后一项引郑注无误外,其余均与汉史相悖,是臆断曲解。又如统编教材《中国法制史》,直将“劾”理解为刑狱判辞,实为大误。③劾制之影响,远及明清,为中国古代刑狱制度的重要内容,对其种种释义,不可不辨析返正。  相似文献   

8.
对于满口仁义道德,实则一肚子男盗女娼的江湖骗子,培根先生是早就揭露和鞭笞过的。他说:“世间有些人,他们的生活好像永远是在舞台上度过似的。这种生活,对于别人是掩饰起来的,唯有自己可以明了。”明代文豪冯梦龙著的《古今谭概》中所描绘的神泉县令张某,便是典型的披着画皮的江湖骗子。一日,张县令自张榜于县衙云:“某月某日,是吾生日,告示门内诸色人等,不得辄有献送。”属下有人明了县令意图,与众人商量曰:“县令大人明言生日,意令我辈知也;言不得献送,是谦也。”众皆称善。是日,各持礼物献之。张县令来者不拒,复告曰…  相似文献   

9.
程端礼的《读书分年日程》将朱子的六条读书法转化为具体可行的读书计划,强调读书中的沉潜涵泳,其意在救“科举时文之弊”,又有强化正统思想的目的.科举考试使得士子读书期求速效,揣摩风气,将经典置之高阁,有识之士有科举兴古学废的忧虑.在不动摇科举制度的前提下,清代教育体系中有引导规范读书习业的倾向,《读书分年日程》被采用是其举措之一.该书在清代至少有28种刻本,它一方面标示清代教育的兴盛,另一方面也反映科举时文弊病的严重.《读书分年日程》的刊刻和采用,与清代官方对“俗学”的抑制相应;又有对“百家”、“二氏”之学的排斥意图.读经典计算字数,清代士人屡屡论及,此法多与《读书分年日程》相伴而行,其目的将经典化整为零,以缓解习业者的畏难情绪,使之追求有根柢的学问.  相似文献   

10.
“打草惊蛇”出自宋朝郑文宝《南唐近事》:“王鲁为当涂宰,颇以资产为务,会部民连状诉主簿贪贿于县尹。鲁乃判曰:‘汝虽打草,吾已惊蛇’。”说的是贪官县令王鲁,在看到百姓联名状告自己手下主簿贪污时的判语。  相似文献   

11.
韩波 《法学论坛》2016,(4):25-35
新修的民事诉讼法以及《民诉法解释》通过分置的立法技术确立了案外人异议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之间的“事项”分置关系,确立了案外人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之间的“时间—事项”分置关系.综合实体争议与执行程序交叠时的特殊价值考量、程序安定性、既判力维护、案外人实体权益保护等多重因素,上述分置关系具有合理性.《民诉法解释》允许合并审理案外人同时提出的确权的请求,却留下案外人另行起诉的未解“残局”.当下案外人执行程序救济体系在其日益精密、复杂的同时也日益成为高成本体系,应重视低成本程序用尽规则.  相似文献   

12.
明朝的《笑史》上记有这样一个故事:宋朝神泉县张县令为显示其“廉政”,贴出了一张告示:某月某日是我的生日,各级各类人等,都不要送贺礼,望互相转告,众皆知悉。众人领悟其意,备好了礼品。生日那天,全县的官员士绅纷纷赶到他的府第,送去数不清的绫罗绸缎、金银财宝,张县令都一一笑纳了。  相似文献   

13.
在“中国古代证明文化漫谈之四”讲到《通籍与门关》时,我们曾经说过“籍”的本意是书册、书籍,引伸为人名簿,所谓“籍者,为二尺竹牒,记其年纪、名字、物色,悬之宫门”.由于其有登记、记录的意义,故“籍”字也解释为财产、物品、权力的登记记录。封建时代政府登记土地权属的簿册。  相似文献   

14.
《中国监察》2016,(5):65
朱熹(1130年-1200年),是中国古代著名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理学集大成者。他不仅是一代大儒、理学宗师,治家同样严谨有方。《朱子家训》是他晚年留给后世子孙的一篇著名家训。全文短短三百余宇,讲述了个人在家庭和社会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精辟阐明了修身立德治家之道,是治家理论的总纲,后世多有所发挥与阐述。八百多年过去了,朱熹后裔繁衍生息,历经三十多代,已达数百万之众,《朱子家训》成了他们共同的人生指引。  相似文献   

15.
中国最古老的学术史,恐怕要算《庄子》之“天下”篇了。此篇文章对当时百家之学各有褒贬,指出诸家缺陷均是“得一察焉以自好”,其原因则在于“天下之人各为其所欲焉以自为方”.如此自然不能看到“天地之美”、“神明之容”了。  相似文献   

16.
莎氏文艺观渊源于基督教信仰,已具如拙文《莎士比亚文艺观溯源》所述(载本刊今年第1期)。若将莎氏作品与《圣经》中之《雅歌》及我国之《诗经》对比,则可管窥世界古典文学之共性,并可进一步阐明莎氏文艺观之特点及其与基督教信仰的“圣缘”关系。莎氏受基督教文化之影响,还表现于其对《旧约·雅歌》之圈点。兹将其所圈点之处分  相似文献   

17.
姚敏 《法制与社会》2012,(8):215-216
《世界人权宣言》将居住权明确为一项基本人权,“住有所居”也已经被作为党和国家的一项既定政策目标在十七大报告中被明确提了出来.保障城镇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人群的居住权,是社会主体均衡分享土地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以“居者有其屋”为内容的各种居住权保障制度在各地如雨后春笋般涌出,政府的这种关注民生的政策导向无疑是值得予以肯定的.  相似文献   

18.
《诗经》中“言”字共有一百八十余见,其中作虚词用的约一百例。此中有一种句式,如“薄言采之”、“薄言有之”、“薄言掇之”、“薄言捋之”、“薄言祮之”,“薄吉撷之”。(以上《周南·芣苢》)、“薄言往愬”(《邶·柏舟》)、“薄言采芑”(《小雅·  相似文献   

19.
<正> 调整以物为标的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各国常常采用“物之所在地法”。在我国的有关法律文件中,也有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规定。根据我国《继承法》、《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物之所在地法”目前在我国主要适用于下列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20.
我国古代法律很早就有共同犯罪的规定,较完整的概念如晋张斐“律表”所云:“唱首先言谓之造意,二人对议谓之谋、三人谓之群,制众建计谓之率.”《唐律疏议》也说:“共犯罪者,谓二人以上共犯.”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古代法律中的共同犯罪划分为不同的形式:〈一〉一人就能单独实行的任意共同犯罪和必须有数人才能实行的必要共同犯罪.前者如盗窃罪,后者如谋反、谋大逆等罪名;〈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如秦律规定的:“夫盗三百钱,告妻,妻与共饮食之.何以论妻?非前谋也,当为收;其前谋,同罪”;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