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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两汉赎刑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赎刑是我国古代重要刑罚之一,大约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最早的赎刑是以金(铜)抵销过失犯罪,如《尚书·舜典》日:“金作赎刑”,郑注:“意善功恶,使出金赎罪。”《尚书·吕刑》对出金数额作了详细的规定。后来,使用赎刑的范围扩大,用以抵罪的物品种类也有所增加。《国语·齐语》就曾提到管仲“制重罪赎以犀甲,轻罪赎以鞼盾。” 值得注意的是“赎”和“赎刑”的涵义并不相同。赎者,《说文》释为“贸也”,  相似文献   

2.
刖刑是我国古代一种非常残酷的肉刑。《国语·鲁语》:“中刑用刀锯”。《汉书·刑法志》颜师古注引韦昭曰:“锯,刖刑也。”《易·困》虞翻注:“断足曰刖。”《周礼·司刑》郑玄注:“刖,断足也。”《左传》庄公十六年和《汉书·刑法志》中,杜预和颜师古都分别解释为“断足”,可见,刖刑就是截去人的下肢的一种刑罚。  相似文献   

3.
中国古代儒家德治思想与监狱行刑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古代监狱在强调重刑治狱、严刑峻罚的同时,又主张“以德治狱”,以恤刑悯囚为策略,鼓励宽仁治狱,其思想基础是儒家的“德治”思想。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儒家德治思想对中国古代监狱制度的影响,探索其中的合理成分,为当前的监狱改革提供历史借鉴。  相似文献   

4.
两汉时期是承周秦之制度、启唐明之规模的重要历史时期。以汉律为代表的汉朝法律制度,在封建法制史上不仅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而且标志着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最后确立。两汉狱政思想继承了西周“明德慎罚”思想的核心,融入了改造了的儒家内容,体现在宽缓治狱、恤刑悯囚,等级治囚、优礼长吏,秋冬治狱、春夏缓刑等方面,指导着汉代监狱立法及治狱实践,并对后世封建王朝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5.
《山东审判》2012,(4):119-120
宽严相济的思想在我国源远流长,《周礼·秋官·大司寇》中记载:"大司寇之职,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这便是著名的"三国三典"理念,亦称刑罚世轻世重制度。在中国古代第一次明确提出诉讼宽严理论的思想家,当为春秋时期的郑国子产。据《左传·昭公二十年》记载,子产认为:"夫火烈,  相似文献   

6.
两汉“鞫狱”,现今学者一般都认为是刑事诉讼中的再审程序。如统编教材《中国法制史》和山西人民出版社《中国法制史简编》的编著者,论及两汉鞫狱,均认为判决书为“鞫”,宣告判决为“读鞫”,人犯称冤,乞求再审,为“乞鞫”,“读鞫”、“乞鞫”以及官府再审,含称为“鞫狱”。征于两汉史实,可知上述观点为误释。“鞫”在两汉,是认定被告所有犯罪事实的司法文书;“读鞫”是官吏宣告本案已认定的被告全部罪行,“乞鞫”是被告认为官府所认定的犯罪,与  相似文献   

7.
用刑与四季的运转是两件毫不相干的事情,但在我国古代却人为地把两者结合起来。据史料记载,对于重德轻刑春生秋杀规定得最系统、最具体的是《札记·月令》,《月令》中说道:“盂春之月,……命相布德和令,行庆施惠,下及兆民。”“仲春之月,……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毋肆掠,止狱讼。”“孟夏之月,……靡草死,麦秋至,断薄刑,决小罪,出轻系。”“仲夏之月……挺(宽也)重囚,益其食。……百官静,事毋刑。”“孟秋之月,……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慎罪邪,务搏执。……戮有罪,严断刑。”“仲秋之月,……乃命有司,申严百刑,斩杀必当,毋或枉桡。”“季秋之月,……乃趣狱刑,母留有罪。”注说:“杀气已至,有罪者即决也。”“盂冬之月,  相似文献   

8.
中国古代司法鉴定的运用及其制度化发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司法鉴定在中国古代审判实践中的运用有着悠久的历史。清末法学家沈家本在《无冤录序》一文中说:“大辟之狱,自检验始。”说明司法鉴定的运用最早是与刑事案件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据《礼记·月令·孟秋之月》中记载:“是月也,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慎罪邪,务缚执。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戮有罪,严断刑。”据汉人蔡邕对此的解释:“皮曰伤,肉曰创,骨曰折,骨肉皆绝曰断。”而“瞻焉、察焉、视焉、审焉,即后世检验之法。”①将在伤害案件中对被害人的伤势检验,作为正确定罪量刑、保证司法公正的必要程序和手段。可见至迟在先秦时期,以法医检验为核心的司法鉴定就已经在审判中得到了较为普遍的运用。而从  相似文献   

9.
中国古代“律师”寻踪中国古代的司法活动中没有出现过象古代罗马共和制时期的律师职业人员,更没有被官府确认为合法的律师制度。中国文字的律,字义上可以解释为规范、规则,如戒律、定律。《易·师》:“师出为律”.孔颖达疏:“律,法也”。师字,是指教人以道者,凡是擅一门技艺之长者,常被称为师,如琴师,画师.由此引伸,宗教中也尊称僧人为法师、禅师等。古代律和师二字很少连用,最早所见的倒是出现在宗教用语,如《唐大典》所载,道士修行有三号:其一曰法师,其二曰威仪师,其三曰律师。佛教中对于研究、奉行和弘扬佛教戒律的学者  相似文献   

10.
刘洋 《研究生法学》2007,22(1):56-59
"考竟"是汉魏时期司法程序中的一个法律术语。关于"考竟"的含义,刘熙《释名》卷八《释丧制》说:狱死曰考竟,考得其情,竟其命于狱也。刘熙之说可能是对"考竟"的最早解释,近现代学者也普遍接受了这种说法。如,沈家本说:"是凡死于狱中,即谓之考竟。"《辞源》释"考竟"为"拷问死于狱中"。高潮、马建石主编的《中国古代法学词典》也认为,"考竟"是"拷问死于狱中"。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战国秦汉卷》亦认为"‘考竟’之曰,便是狱囚绝命之时"。这种理解是否正确揭示了"考竟"的含义?回答是否定的。因为从史籍的有关记载看,"考竟"的含义与上述解释并不吻合。  相似文献   

11.
严明与矜谨,是贯穿于历代案例集《折狱龟鉴》中的核心审断理念。夫严明者,谨持法理,深察人情也;夫矜谨者,哀矜折狱,审谨尽心也。凡折狱理刑,古之用法者秉承“主于严明,佐以矜谨”的司法准则,力求罪与刑相应,法与情两平,哀矜与审谨相辅承,集中体现了中国传统慎刑观的基本要求。其理论基础是儒家的中道、仁道与恕道。严明与矜谨的理念是中国古代司法审断经验与司法智慧的传承与凝聚,予历代折狱之官参考模范,亦给后世司法者以镜鉴启迪。  相似文献   

12.
一、赎刑的概念、起源和发展古人对赎刑的概念已有论及。《说文》日:“赎,贸也”。《玉篇》说:“赎,质也,以财拔罪也”。朱熹说:“赎刑,使之入金而免其罪。”(《朱子大全》卷67,《舜典象刑说》)这些说法,基本上揭示了赎刑的概念。赎刑是我国古代法律规定的犯人可以用财物折抵刑罚的制度。在古代法律史料中,有时把赎刑单列一项,但赎刑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它一般不直接适用于某一罪名,只是在判定某种罪行应科的刑罚之后,  相似文献   

13.
清末法学家沈家本,在其文集《寄簃文存》中收有“学断”四则,即:《后魏刘辉之狱》、《宋安崇绪之狱》、《宋檀偕之狱》、《宋阿云之狱》。“学断”的意思,是选取古代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而学习断决,即古案今评之意。但沈氏虽选录了四则案例,实际上只对后两则进行了评析,前两则只引录原文而未作评析。  相似文献   

14.
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法制文明的古国,无论立法、司法都有着悠久、系统而从未中断过的历史,因此,源流清晰,内在联系紧密。就司法制度而言,早在西周时期已经初步划分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周礼.秋官.司寇》:“争罪曰狱”,“争财曰讼”,郑氏注曰:“讼,谓以财货相告者;狱,谓相告以罪名者”。因此,对刑事案件的审理称为“断狱”,对民事案件的审理称为“弊讼”。周礼的记载也得到了铜器铭文的实证,著名的《识Α贰ⅰ?生簋》、《亻朕匜》都在铭文中记录了基本上属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包括起诉、受理、调解、代理、民事判决的执行、誓审等等…  相似文献   

15.
法律受儒家伦理道德观念的深刻影响,这是中国封建法律的一大特点。从孔子开始,历代儒家都主张“以礼辅刑”、“德刑并用”……。到了西汉时期,儒家的这些思想——一开始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实现。以三纲五常为核心内容的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法律内容上来(如汉武帝和汉章帝时先后出现了反映儒家伦理观念的“首匿相坐法”和“轻侮法”)。汉武帝时期还出现了封建社会的特种断案方法——“春秋决狱”,儒家的一些经典直接成为审判决狱的根据。这种引经断狱之风盛行两汉、魏、晋、南北朝,极大地影响了后世封  相似文献   

16.
法学小百科     
犴狱(an yu),监狱,亦作"岸狱"。 古代乡亭的拘留所叫犴,朝廷的监狱 叫狱。《荀子·宥生》:"狱犴不治,不可 刑也。"《诗经·小雅·小宛》:"哀我填 寡,宜岸宜狱。"  相似文献   

17.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说(《礼记·曲礼》下)给周代“礼”、“刑”的研究工作,带来了不少混乱。略举两种对立的疏解:对于礼,郑玄注:“为其(庶人)遽于事、且不能备物,”故庶人不能行“礼”。黄氏裳提出反对的意见,他说:“周礼小司徒职民之器物,比闾共置,岂庶人之礼不备哉!王者制民之产,仰足以养民父母,俯足以畜妻子,虽夭、穷、废疾无告者,自有闾党使之相救相稠,岂是民穷而无礼哉!”对于刑,许慎说:“古《周礼》说:士尸诸市,大夫尸诸朝,是大夫有刑。谨案:《易》曰:‘鼎折足,覆公(饣束),其刑渥,凶’。无刑不上大夫之事。”孔颖达却说:“以大夫必用有德,若逆设其刑,则是君不知贤也。”(《曲礼》)过去的注疏家们只能按照自已的观点、见解,对原文作一些猜测和训诂。  相似文献   

18.
对我国古代的历史经验,亦应予以足够重视,系统地加以研究、总结、鉴别,择善而从,汲取精华。兹辑整肃吏治的法律数例,供以探讨。1.商朝制定《官刑》,严禁“三风十衍”。根据《史记·夏本纪》记载,早在夏朝,“孔甲帝立,好方鬼神,事淫乱。”有了恒歌酣舞的“淫风”。传至夏桀,酒池肉林,荒诞误国,遂至于亡。商汤汲取夏代覆亡的教训,在建国之初就针对时弊制定了法律。《尚书·伊训》所记载的此项法律的简单条文是:“制官刑儆于有位者曰:敢有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时谓“巫风”;敢有殉于货色,恒于游  相似文献   

19.
本文论证了我国监狱行刑在新的价值理念下的立法要义,概括了《监狱法》颁布十年来的改革成果,阐述了行刑学以及我国狱制改革的“行刑一体化”,“裁判权介入行刑论”,以及“行刑人本论“等三种学术观点。提出了强化积极报应和行刑个别化;以人为本是行刑的核心;以及刑罚多元化与行刑权力资源优化配制的狱制、刑制改革理念。纪念《监狱法》颁布实施十周年。  相似文献   

20.
罪刑法定的思想碎片和作用踪迹古即有之,且中西皆具。蔡枢衡先生在《中国刑法史》一书中详细地对中国古代贯彻罪刑法定的历史作了厘清。他从《尚书·吕刑》记载“越兹丽刑并制,罔差有辞”出发论证了五帝时代前期奉行“罪刑法定主义”。又从“慎徽五典,五典克从”(《尚书·舜典》)的论述,同样得出五帝时代后期仍然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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