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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红艳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2,14(6):73-81
短缩二行为犯属于目的犯中的重要类型,我国《刑法》分则规定了较多的短缩二行为犯,其是指以实施第二个行为为目的的犯罪,但只有第一个行为是构成要件行为,第二个行为不是构成要件行为。短缩二行为犯因其特殊的结构构造使其不同于其它目的犯。正基于此,在短缩二行为犯的共犯形态及罪数形态问题上也相应地区别于一般故意犯罪的犯罪形态,具有其特殊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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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犯是指以法定数额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定量标准的犯罪。数额是数额犯既遂形态的犯罪构成中量的构成要件要素。着手实施数额犯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达到法定数额要求的,属于数额犯的未遂行为,而未遂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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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历来都是刑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点、难点问题,尤其是结果加重犯相对于普通犯罪行为(即结果加重犯中所称的基本犯)而言,具有较为特殊的构成要件特征,由此使得结果加重犯成为在刑法范畴中情况比较复杂的犯罪形态。因此从分析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要件入手,揭示出结果加重犯与基本犯构成方面的异同,能够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结果加重犯这一特殊的犯罪形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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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定目的犯的构成要件构造及其适用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刑法分则中有许多犯罪未规定犯罪目的,而理论和实践上一般认为,其中某些未规定目的的犯罪仍然应该具备某种特定目的,但在论证这些非法定目的犯之特定目的的存在时多局限于就罪论罪,缺少从犯罪构成整体的角度探讨其合理性。从构成要件构造的角度看,目的犯中的目的是主观违法的构成要件要素,当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中没有明确规定犯罪目的,而该目的对于犯罪的成立又是不可缺少的,法官就应对这一表明了违法性的构成要件要素作出补充,因而这些非法定目的犯在构成要件构造上属于开放性的构成要件;其未规定的犯罪目的,属于法律漏洞,对之应以目的性限缩的方法适用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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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犯是指构成要件自身预设了同种行为反复实施的犯罪形态,反复实施的同种行为即使分别符合各个构成要件,但在性质上它们被包括地作为一罪评价和处断.立法对集合犯的规定并不都具有一目了然的明确性,在多数情况下,需要结合集合犯的构成特征进行分析确认.刑事立法的规定性是集合犯的重要法律特征,是其与连续犯等相近罪数形态区分的显著标志,也是集合犯以人格责任为其法理基础的立法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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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结合犯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结合犯的构成特征,是静态的法律构成特征与动态的实际构成特征的统一。其表现为:被结合之罪,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性质各异的具体犯罪;结合之罪统一、独立的构成要件内,必然包含与原罪相对应的且彼此相对独立的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数个原罪必须基于一定程度的客观联系,并依刑法明文规定而被结合为一个新罪;必须以数个性质各异且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触犯由原罪结合而成的新罪。作为犯罪形态与法条形态、一罪与数罪统一体的结合犯,其本质或内在属性为犯罪形态和一罪,其表象或外在特征为法条形态和数罪。基于制约设置结合犯罪的罪刑均衡规律,我国刑法无设置结合犯的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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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支配理论之适用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事实支配是现实的支配,规范的犯罪事实支配不可取。犯罪事实支配并非确定正犯的唯一标准,其只能适用于支配犯,且其并非证成义务犯的要素之一。犯罪事实支配不包含特殊的客观构成要素,只有义务犯的概念能够以教义学上不矛盾而刑事政策上又恰当的方式解决无身份的故意工具问题。具有特殊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情况完全处于犯罪事实支配理论的射程之内,但是在断绝的结果犯和短缩的二行为犯中,结论并不一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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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犯既遂的标准目的犯是指以特定目的为构成要件的犯罪。目的犯作为一种犯罪形式,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关于对目的犯既遂认定的问题上,也有一些有别于其他犯罪形式之处,因为目的犯的特定目的是犯罪之构成要件,学者们虽然都是根据构成要件齐备说,但是由于对目的犯特定犯罪目的、目的犯的有关理论缺乏深入的认识,对目的犯既遂标准提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犯罪目的实现说”认为在目的犯中,只有特定的犯罪目的客观地实现了,才能构成目的犯的既遂,否则,即使其他所有的犯罪构成要件都具有了,但是,行为人特定的犯罪目的并没有实现仍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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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纯正不作为犯是犯罪论危害行为部分的一个特殊理论范畴,因其犯罪构成的特殊性,对其认定及处罚须适用以作为为构成要件形式之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定,故历来备受争议。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出发进行分析是理清不纯正不作为犯诸多问题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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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犯罪最低标准意义上的犯罪构成理论偷换了犯罪成立这一概念,曲解了犯罪构成要件的功能,导致基本犯的犯罪构成要件陷入无法确定的状态,将犯罪构成符合性评价与犯罪形态符合性评价人为地割裂为两个独立的、前后衔接的步骤.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标准,并非是犯罪成立的最低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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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完成形态的条件实际上等同于成立共同犯罪的条件,而共同犯罪预备形态的构成实际上是对共同犯罪既遂形态的修正,即对标准犯罪构成中的单独犯和既遂犯的构成要件要素都进行了修正,属于二次修正形式。在对共同犯罪预备形态的判定过程中,一方面应以成立共同犯罪预备的基本条件为原则,另一方面,正犯与共犯的预备形态的判断除满足成立共同犯罪预备形态的基本条件之外,各自还有一些特殊之处,对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成立犯罪预备形态在具体的行为上应有不同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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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O Wei-guo 《河北法学》2012,30(4)
吸收犯不是异种数罪之间的吸收,而是形式上符合犯罪客观要件的数行为之间的吸收.这种吸收的根据在于数行为共同侵害了同一对象之同一法益,只能被评价为一个犯罪.吸收犯的成立要件包括:数行为在形式上都符合犯罪客观要件,数行为侵害同一对象之同一法益,数行为由同一主体实施.犯罪意图、犯罪目的、犯罪计划等主观要素并不是吸收犯的成立要件.吸收犯应当划分为两类六种.“法条内容的吸收”并不成立,所谓“伴随犯”也不是吸收犯的类型.它分别属于法条竞合或想象竞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