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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什么是受贿的违纪行为?答:根据《处分条例》第85条第1款规定,受贿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行为。受贿主要有以下特征:第一,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不是上述人员,不能构成受贿。第二,主观上由故意构成。第三,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里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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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收受当事人给予额外报酬在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有不少人主张应以受贿罪论处。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受贿罪成立的前提,这作为受贿罪构成的一个重要构成的要件,几乎是各国公认的原则。受贿行为和律师受当事人给予的额外报酬的行为,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这一点上很相似。但是,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得这两种行为的性质有着根本的区别。所谓“利用职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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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受贿案件证据易发生的疏漏及对策王兴发,蔡庆丰受贿罪是受贿人与行贿人进行权钱交易的一种渎职犯罪行为。刑法对此罪客观要件的规定比大多数罪要复杂,既有“利用职务的便利”,又有“以非法收受财物为实质内容”;既限于“索要、收受两种形式”,又限制收受型受贿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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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以“研讨会纪要”的形式下发了《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政策意见,该意见规定: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私自将财物用于公务支出的,一般应当依法认定相应的受贿犯罪,但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受贿罪是否从宽处罚,则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自首或悔过等情节。而受贿财物用于公务支出就可从宽处罚,则是上海市首次规定的。因此,“受贿用于公务从宽”的规定至少可以说是于法无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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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同时《补充规定》第七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财物的是行贿罪。”这是我国迄今为止,从立法角度给贿赂罪(含受贿罪、行贿罪)所确立的定义。该《补充规定咱颁布实施以来,对贿赂罪定罪量刑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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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1991年第1期刊登了《梁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该文作者认为,梁某的行为应定为索贿受贿罪。对此,笔者有不同的意见。 笔者认为:梁某的行为应定投机倒把罪。 梁某的行为不构成索贿受贿罪。索贿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索贿受贿罪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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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受贿案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及以后的庭审阶段常为自己辩解到:收受贿赂后,将受贿钱物用于公务交往,并未归个人所有,因此对这部分钱物,司法机关不应以受贿数额认定。那么,犯罪嫌疑人受贿钱物用于公务交往,究竟如何定性,不仅困扰了司法机关对受贿案件的查办,而且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打击经济犯罪的力度。笔者认为,应明确受贿钱物用于公务交往以犯罪论处,从而,促进反贪污贿赂斗争健康深入开展。以下是笔者一些粗浅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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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五十七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经手、管理国家财物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错误;第六十一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是受贿错误。上述两规定使用了:“非法占有”、“收受他人财物”的字眼,所有的法律、党纪方面的资料都解释为将公共财物、他人财物“据为己有”;这一点均无异议,但在如何理解“据为己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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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对于受贿罪是这样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丰富与发展,各种新形式的受贿犯罪层出不穷,犯罪分子开始采取借用一些经济活动方式来掩饰受贿,或者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和收受贿赂的时间间隔拉长,导致受贿罪更加隐蔽,更加难以判断.正是因为新型受贿犯罪打破了传统司法实践中对于受贿罪的认识,给司法机关处理此类犯罪案件带来了较大的阻碍.本文正是通过《意见》在司法实践当中的具体认定,而非对犯罪的一般构成要件的论述,针对退还上交型受贿犯罪形式的认定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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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一般来说,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了索贿行为或收受财物并为他人谋利的行为就是受贿。但在实践中对受贿行为的认定并非像上述表述那样简单。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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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对受贿案件的处理上逐渐形成了这样一种习惯做法:无论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查起诉和审判环节,在追查赃款去向时,只要受贿人交待有为公家的花项,并拿出发票(主要是吃吃喝喝的饭费票)来证实,那么就得在其受贿总额中给予扣除(以下简称“扣除认定法”),只对剩余部分作为其受贿罪的最后认定数额予以定罪。笔者认为这样做既没有法律根据,又不利于打击贿赂犯罪,也会产生负面的社会后果,是执法实践中的一个误区。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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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是指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引荐、沟通关系,撮合双方谋取非法利益的条件,促使行贿和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必须有介绍贿赂的行为,包括:以行为人的名义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所谋求的事物进行某种活动,并答应给予某种“报偿”;以受贿人名义,向谋取利益的人提出应予“酬谢”的主张;组织行贿、受贿双方会见;行贿人与受贿人在行贿、受贿的谋划中遇到障碍时从中斡旋、撮合;代表行贿人向受贿人转达财物、利益等等。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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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有七项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是属于前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以上七项内容的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应适用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的受贿罪来定罪处罚。但是对于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解释规定的七项公务活动以外时实施的受贿行为,依该解释并结合刑法第385条关于受賄罪、第163条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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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可分为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利用现在职务上的便利和利用将来、过去职务上的便利。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必须是在职务上与他人存在制约关系。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则不宜以受贿论处,宜在立法上设立斡旋受贿罪。利用将来职务上的便利受贿,目前尚无规定,修改刑法时有必要作出补充规定。利用过去职务上的便利受贿不能构成受贿罪,可作党、政纪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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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与诈骗罪之界分宣炳昭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