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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介绍贿赂罪是指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介绍,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介绍贿赂通常有两种形式:一是受行贿人之托,为人沟通关系,寻找受贿对象,以便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一是秉承索贿者旨意,为之寻找索贿对象。但不论哪种形式,介绍贿赂的行为人都是根据行贿、受贿双方的意图,以中介人的身份,从中牵线搭桥,撮合引荐等。其本质特征是进行“中介”活动,起“中介”作用。因而,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的共犯是有区别:的。一、介绍贿赂的行为人是在行贿与受贿人之间进行活动而又独立于行贿与受贿之外的“第三人”,  相似文献   

2.
从锦西假兵案谈介绍贿赂罪的几个问题刘广权介绍贿赂罪,是指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牵线搭桥,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促使行贿和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介绍贿赂行为主要表现出以下新的特点:其一,以营利为目的,形式半公开化。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介绍贿赂已从过去的隐...  相似文献   

3.
邓勇  刘芳 《法制与社会》2014,(22):282+285
介绍贿赂就是指行为人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使行贿和受贿行为得到实现,情节严重的行为。它与行贿犯罪行为、受贿犯罪行为具有相似性和关联性,但其独立性不容忽视,其存在对于预防和打击贿赂犯罪,完善刑事立法有着特别重要意义和作用。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行立法对贿赂行为打击存在如下缺陷: 1.现行的《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行贿、受贿立法处罚不等。表现在:(1)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受贿人行贿,受贿人受处罚,而行贿人可以高忱无忧,这在立法上为行贿人实施感情投资,“放长线投大鱼”的行贿行为开了绿灯,为其未来可能谋取不正当利益准备了条件,是诱发受贿罪的一个不可忽视的潜在因素。(2)行贿人行贿数额一般达到10000元才够  相似文献   

5.
介绍贿赂犯罪是指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沟通,促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法律规定构成介绍贿赂罪有两个必备条件:第一,行为人主观上应当具有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故意;第二,行为人在客观上具有介绍受贿人与行贿  相似文献   

6.
张志华 《内蒙古检察》2004,(5):21-24,11
所谓“一对一”贿赂案件,是指贿赂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只有行贿人、受贿人在场,没有第三人现场目击,也没有其它直接证据的案件。此类案件的特点在于:1、直接证据只有行、受贿双方当事人供词;2、一般情况下直接证据中的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的比例易出现相持态势,即:行贿人承认行贿但受贿人不承认受贿或受贿人承认受贿但行贿人不承认行贿;3、行、受贿双方当事人的供述不稳定,容易出现反复,  相似文献   

7.
“一对一”贿赂案件的取证策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从行贿方入手,选择好突破口 1.从行贿方入手,获取关键证据。一般来讲,对于被索贿的、为谋取合法利益而由于受贿人主观原因未使行贿人得到欲谋取的利益的和一次性行贿、受贿即结束贿赂关系没有后路顾虑等情况,可以利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的矛盾,分化瓦解行贿人隐瞒、抗拒心理,促使其揭发犯罪。在得到行贿者提供的证据之后,  相似文献   

8.
行贿与受贿,传统的观点一直认为两者是一种对向关系,即只要存在受贿,必然有行贿行为发生;反过来,只要存在行贿,就必然有受贿行为发生,刑法理论上把这种对合性关系定义为“对向犯”,属于必要共同犯罪的一种,行贿人与受贿人各自实施自己的行为,  相似文献   

9.
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行贿犯罪查处难的现实困境,大量行贿人没有受到法定的刑事追究。一方面是由于立法规定的“不正当利益”的主观要件难以把握,无法查处向国家工作人员“身边人”行贿的行为;另一方面由于贿赂犯罪的隐蔽性和侦查手段的落后性,侦查部门不得不过分依赖行贿人的言词证据以打击受贿犯罪,存在着司法利益上的交易。破解这种困境,一是要取消“不正当利益”的规定,将向利用影响力受贿人行贿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增加犯罪成本;二是要构建特殊的贿赂犯罪证据规则,提高侦查水平,减少对行贿人言辞证据的依赖。  相似文献   

10.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将受贿罪分为“索贿”和“收受贿赂”两种形式,而且犯罪构成要件不完全相同:“索贿”形式的受贿罪,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收受贿赂”形式的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能构成受贿罪.笔者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决定受贿罪的性质.行为人实施收受贿赂的行为才具有决定的意义. 从受贿罪的主观故意看,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得到财物,在其收受行贿人财物时,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即以权换利的性质是十分清楚的.从受贿罪的客观方面看,无论是索贿,还是收受贿赂,只要受贿人收受贿赂,就意味着他承诺了这种以权换利的非法交易,贿赂的性质就确立了,并构成了对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危害.如果  相似文献   

11.
受贿罪是否存在未遂,这是一个颇值得研究的问题。从刑法理论上看,受贿罪作为结果犯,在符合《刑法》第23条规定的“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况下,可以成立受贿罪的未遂。如受贿行为人在行贿人向其承诺行贿后,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但事后行贿人并未如约向其行贿.此时受贿方就成立受贿未遂。此种情况在司法实务中很少见。然而,笔者通过认真分析《刑法》关于受贿罪的法律条文,发现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表述,大部分的受贿罪都可以轻易的构成来遂。笔者试将这个问题与同行们进行商榷。  相似文献   

12.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规定:“因受贿而进行的违法活动构成其他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如何理解构成他罪的情况,在此作以简要分析。 受贿人在何种情况下会构成他罪,往往与行贿人所追求的利益有关。一般来说,行贿人所追求的利益大致可分为四类: 1、行贿人所追求的利益是国家法律、政策所允许的,而且也是行贿人理应  相似文献   

13.
关于如何确定受贿罪的客观要件问题,我国刑法理论界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三种观点: “谋利说”。持这种观点者认为受贿罪的客观要件是行为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取了利益即构成了受贿罪,否则不构成受贿罪,或者为受贿罪的未遂。“谋利说”。认为受贿罪是渎职罪的一种,其犯罪特征主要表现在利用职务上。虽然行为人主观上有为行贿人谋利的故意,但只要客观上没有实施谋利的行为,尽管收受了行贿  相似文献   

14.
介绍贿赂罪主要是指相关人员向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介绍贿赂,根据法律规定,情节较为严重的一种非法行为。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意识上具有故意性,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牵线,仍然进行促成这笔贿赂交易。行贿罪共犯则是两个以上的人员,共同向受贿者行贿。虽然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共犯在形式上比较相近,但实质上二者之间具有较大的差异性。本文将对二者分别进行分析,并通过具体的案例对二者进行详尽的阐释,以供考察。  相似文献   

15.
卞婧娴 《人民司法》2012,(4):66-67,1
检察机关已对受贿人立案查处,行贿人作为证人接受调查时,只要检察机关对行贿人尚未立案查处,行贿人承认其向受贿人行贿的事实,就应当认定为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情形。  相似文献   

16.
一、行贿犯罪案件流失的原因:(一)行贿犯罪的构成要件中,当事人为获取“不 正当利益”的规定过于原则,在实践中难以把握。 在行贿案件中,要求行为人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而普通受贿犯罪只要求行为人为他人  相似文献   

17.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已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收受贿赂的客观要件加以规定,对它进行探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含义 “利益”的汉语本义是好处(《新华词典》,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257页),一般分为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两种。收受贿赂时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即是指受贿人为行贿人所谋取的各种物质利益  相似文献   

18.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行贿罪由简单罪状改为叙明罪状,其意义首先在于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行贿罪的构成条件之一,从而把“为了谋取正当利益”的行贿行为排除在外。因为行贿罪情况复杂,有的行贿人谋求的是非法利益,有些人谋求的是合法利益,特别是那些为了谋求合法利益的行贿,有的并非出于行贿者自愿,而纯粹是由于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官僚主义,拖沓作风等腐败  相似文献   

19.
本文以浙江腐败“名托”赵某被判刑作为引子 ,研究介绍贿赂罪与行贿、受贿共犯界限问题。通过论证 ,笔者认为介绍贿赂行为是一种行贿、受贿的帮助行为。我们没有必要 ,也不可能将两者进行区分。  相似文献   

20.
由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构成受贿罪的法定要件,而行、受贿的行为、方式则体现了受贿犯罪的目的、动机及社会危害性,行贿、受贿双方当事人为了各自目的,在进行“权钱交易”时,往往打着“合法”的幌子规避法律,逃避制裁,呈现出共同合谋对抗现行法律的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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