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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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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事诉讼繁简分流程序探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提高诉讼效率 ,必须对诉讼案件进行程序上的繁简分流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简易程序 ,存在着适用范围较小、形式单一 ,程序不够简化等问题 ,不能满足诉讼实践需要。为更有效的实现繁简分流 ,必须构建多种形式的简易程序、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并充分利用庭前准备程序 ,增强繁简分流的可操作性。立足于当前审判实践 ,应当采取加强庭前审查工作 ,推行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和刑事二审简化审等现实举措  相似文献   

2.
在我国刑事审判制度改革过程中,刑事庭前程序改革存在五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单纯的程序性审查,不利于案件的集中审理和诉讼效率的提高;庭审准备不足,致使庭审法官无法集中精力进行庭审;庭前审查程序无法从根本上排除预断;我国现行庭前审查程序使得辩护方的先悉权得不到保障;缺乏对公诉权的制约,审判权与公诉权未能合理配置。可借鉴德国现行的庭前实质审查模式重构我国的刑事庭前审查程序,将立案庭职能扩大,改设为形式审查庭,使我国的庭前程序具备司法审查、过滤、分流和庭前准备四大功能,体现公正与效率两大价值。  相似文献   

3.
庭前审查程序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虽然我国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该程序进行了修改,但依然存在着诸如移送的"主要证据"界定不清,不能排除法官预断,审前准备不充分,难以避免庭审走过场等问题,问题的原因在于庭前审查程序修改时对其价值理论准备不充分,应该将该程序的价值定位为:公正前提下的效率;程序优先于实体;控辩平衡与保障人权.由此得出庭前审查程序应该具备排除法官预断、案件过滤与案件分流、司法审查与庭前准备等功能.最后,建议设置相关辅助制度,如预审制度、证据开示制度和有关增强辩方防御能力的制度来完善我国庭前审查程序.  相似文献   

4.
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庭审判,不再严格遵循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而是遵照简便、灵活的原则进行审理。但由于适用简易程序有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之分,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略有不同。根据简易程序的设立和运作情况,本文拟就其规范化作粗略探讨。1.公诉案件适用的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出建议或者经其同意,这就是说,对于人民检察院在起诉时书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随案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认…  相似文献   

5.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不仅适用简易程序 ,而且由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犯罪主体的生理、心理特点 ,我们应当尽可能多地适用这一程序。刑诉法第 1 75条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 ,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这说明 ,简易程序可选择派员出庭和不派员出庭两种形式。一、派员出庭的庭审模式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案件 ,容易与普通程序庭审方式混淆 ,导致简易程序“简”而不“简”。为此 ,我们对这种模式进行了“三不”尝试。1、不设专门的调查阶段。区别于普通程序的法庭调查阶段 ,简易程序的案件事实较为简单 ,同时在起诉前 ,检察机…  相似文献   

6.
在诉讼案件与日俱增而司法资源有限的国情下,传统的诉讼模式已无法完全满足繁简案件分流审理的需求,简易程序不简易的现实制约着当事人和法院简便快速处理简单案件的迫切要求。基层法院审判实践中存在事实无争议的案件,增设简易判决改变传统的审理方式,把这部分事实无争议案件过滤于庭审之外,进一步细化简单案件的程序再分流,可为简易程序改革提供一种全新的进路和方向。  相似文献   

7.
关于庭前会议能否排除非法证据在我国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囿于刑事诉讼法将庭前会议的功能定位为正式庭审的准备和辅助程序,导致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效力虚化。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为贯彻集中审理原则、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我国庭前会议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规则经历了一个嬗变过程,有限排除方式成为可能,并且具备证据准入与证据评估相分离、程序性裁判优先且相对独立、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有机统一等正当性基础。因此,就证据合法性审查而言,我国应探索建立一种相对独立、具有法律效力的庭前司法审查机制,赋予法庭在庭前会议阶段有限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力,尽量在庭审前解决控辩双方关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争议。  相似文献   

8.
此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修改涉及公诉工作的重点问题包括: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后的审查、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录音录像的移送、审查、播放、自侦案件的自行补充侦查、起诉时材料的移送、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被不起诉人不服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不起诉后对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处理、庭前会议、开庭前取回案卷材料和证据问题、法庭审理中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撤回起诉、简易程序、量刑建议、检察机关办理二审案件时的阅卷问题、检察机关办理二审案件讯问被告人、补充证据等工作.  相似文献   

9.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将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都列为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令人质疑.由于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本身的复杂性以及此类行政诉讼案件的复杂性,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案件不完全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不能采取一概由法官独任审理的简易程序,对大部分此类案件应组成合议庭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以确保此类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  相似文献   

10.
行政纠纷的多元化解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以及行政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促使行政诉讼中的简易程序制度逐渐从边缘走向中心.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虽不乏制度创新的勇气,但也存在规定过于原则、制度设计不尽合理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应当从适用范围、审判组织及审理规则等三个方面进行努力,进而真正实现行政案件的繁简分流.具体来说,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可以适用于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社会影响较小、争议不大的一审行政案件;在原则上应当采用独任制,例外情况下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规则上,实现起诉方式的多元化,简化庭审前准备阶段,简化庭审程序,规定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转换问题等.  相似文献   

11.
刑事庭前审查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程序,有利于防止审判法官预判案件和支持被追诉人的诉讼参与权,保障庭审高效运行。其法理基础包括权力制衡、人权保障、程序公正、审判中心主义等原则。当前我国由于庭前审查程序的立法缺失导致了诸如控辩双方地位不对等、审查流于形式、程序分流难以显现、法官预断难以阻止等负面效应。建构我国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理应包括设置独立的刑事审查庭、确立证据展示制度、采取严格的起诉书一本主义、设置庭前审查程序的救济措施等方面。  相似文献   

12.
立法与司法解释对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界定过于原则,应予以扩大并列举细化;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加大监控力度,以防止审判人员变相地超审限办案;简易程序有必要进一步予以简化;应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尽量多适用法院调解这一替代性纠纷解决措施;在简易程序中有必要赋予当事人更多的民事程序选择权.  相似文献   

13.
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2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公诉人出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成为法定义务。公诉人出庭有利于落实对抗制诉讼模式,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权利,有利于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但同时这也会给公诉人带来理念、素质与工作量等方面的挑战。许多检察机关在积极尝试探索出庭模式,主要形成了专职公诉人出庭模式与公诉人集中出庭模式。两种模式优劣并存,需要进一步论证,并建立相关配套制度机制。  相似文献   

14.
和谐社会视野中的轻罪刑事政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现行轻罪案件的处理模式存在四大矛盾:逮捕法定条件的严格控制与逮捕适用普遍化的矛盾;起诉裁量权的扩大与相对不起诉功能萎缩的矛盾;轻罪案件迅速审理原则的确立与简易程序在实践中受到限制的矛盾;社区矫正处遇的兴起与轻罪案件监禁率偏高的矛盾.构建和谐社会要求对我国的轻罪刑事政策作适度调整,基本方向为:"轻罪轻处,轻罪轻罚".  相似文献   

15.
旧刑事诉讼法忽略了庭前准备程序,导致庭审拖延或中断频繁发生。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为了避免此类状况,增设了庭前会议。庭前会议具有证据开示、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分流、争点整理等功能,主要解决与庭审有关的事项,为集中审理创造了条件,既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的公正,也有利于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庭前程序构建应当坚持被告人的程序参与、保持控辩裁三方构造、合意兼采决定的原则立场,以保障程序的公正,实现诉讼效率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16.
文章对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的改革重新进行审视 ,认为就目前而言 ,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有两种 :一种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简易程序 ,另一种是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所适用的简化了的普通程序。文章对这两种程序进行了评价 ,认为只有配套改革方能达到理想效果。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同样应遵守中立的原则并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文章还对“辩诉交易”制度进行了分析 ,认为美国式的辩诉交易制度不适合我国的法治环境 ,不应简单模仿。  相似文献   

17.
我国现行的庭前审查程序存在一定的缺陷 ,对其改革完善应该结合目前的审判流程管理改革一并进行 ,并且应当坚持以公正、效率为价值取向 ,以程序公开、程序参与、控辩平等、书面审查为主 ,言词审查为辅的基本原则 ,并充分发挥程序过滤、程序分流、证据展示、确定争点、程序准备五大功能。  相似文献   

18.
刑诉法的再次修改恢复了案卷移送制度,这是基于对司法实践的反思作出的理性选择,有利于保障辩护方的阅卷权,防止公诉权的滥用,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但是,与刑事公诉案件移送方式密切相关的庭前审查程序并没有随之进行相应的修改.形式简略、功能单一、无法排除法官预断的庭前审查程序不仅会影响到设计案卷移送制度恢复时所预期的目的,而且必将与其产生难以调和的矛盾.因此,案卷移送制度的恢复要求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刑事庭前审查程序.  相似文献   

19.
认罪认罚案件因其特殊性需要适用比普通程序更为简化的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在普通程序基础上经过简化,且以被告人认罪为启动条件,以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为主要目的的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构成了我国认罪简化审判程序体系。"简者不简"的简易程序和过度限制、规定模糊的速裁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率均偏低,未能充分发挥认罪简化审判程序的程序功效。为满足认罪认罚案件对认罪简化审判程序提出的要求,简易程序应当调整其案件适用范围,强化其简化特性;速裁程序应当取消对其程序适用的过度限制,并明确庭审规程。  相似文献   

20.
刑事简易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更为简易和快速,受到各国的青睐。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同时要求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派员出席法庭,为此,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应对,加强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积极探索既能简化办案流程、又能保证案件质量的工作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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