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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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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就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出来的特征而言,绑架的行为可以成为许多犯罪的手段。我国《刑法》中的拐卖妇女儿童罪、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等罪都可以采取这种手段。然而《刑法》将绑架规定为独立罪名,主要在于其犯罪目的不同于其他犯罪的,即以"勒索财物"或"获取其他不法利益"为目的。[1]这样,绑架罪的目的就成为区分绑架罪之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之一。正确理解绑架罪的目的,对于绑架罪的认定有着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2.
刑法规定,行为人绑架被害人后又将其杀害的依绑架罪论处,绑架杀人的犯罪形态应是牵连犯;绑架后又对被害人抢劫的,应对绑架罪与抢劫罪予以数罪并罚;绑架罪包含了两个具体构成要件,即敲诈勒索罪和非法拘禁罪。厘清绑架罪中的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则是区分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3.
关于绑架罪的既遂标准,理论界存在“犯罪目的实现说”、“目的行为完成说”与“绑架行为完成说”的分歧。因为犯罪既遂的判断应以“构成要件说”为准,而绑架罪在客观方面又只需具有绑架他人的单一行为,所以绑架罪既遂的标准应是绑架行为的完成。  相似文献   

4.
绑架犯罪是一种多发性的危害严重的暴力性犯罪行为,对该种犯罪行为之发生原因、主要特征、危害性以及司法认定予以全面深入的认识和把握,并对于绑架犯罪采取最为有效的侦查防范对策,能够使刑法理论对绑架罪的研究更进一步,同时对完善相关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5.
构成绑架罪的共同犯罪不仅要求行为人有共同的绑架故意,还要求行为人有共同的特定目的。在客观方面,绑架罪是单一行为,但由于是继续犯,所以部分行为人实施了劫持人质的行为,后加入者仍有可能成立绑架罪的共犯。绑架人质后,又对人质实施了当场劫财的行为,应当以绑架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共同绑架人质.部分行为人杀害人质的,不管人质是否死亡,都属于刑法中的“杀害被绑架人”,而其他行为人不能以刑法中的“致使被绑架人死亡”认定。  相似文献   

6.
绑架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作为犯罪客体要件要素的两个客体都被侵犯时才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绑架罪是行为犯,其行为应是复合行为,包括绑架行为或偷盗婴儿和勒索财物或提出不法要求。本罪中单纯实施了绑架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实施绑架行为并向第三人勒索财物或提出不法要求后也不能当然立即认定为犯罪既遂;若犯罪结果已经现实的发生,或者犯罪结果尚未现实发生,而犯罪人单纯地放弃犯罪行为已不能阻止犯罪结果发生,方能认定为犯罪既遂。  相似文献   

7.
本文主要对绑架犯罪的罪名确定、客观要件、犯罪主体以及敷罪并罚等几个问题作了具体分析探讨。在罪名确定方面,认为应当以绑架罪作为罪名较为科学;在客观要件方面,赞同绑架罪单一行为说:在主体构成上,主张14周岁至16周岁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行为人犯绑架罪的也应受到处罚;对在绑架犯罪中有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情形的,认为不应将绑架罪与其相牵连的故意杀人等罪实行并罚,而仅以绑架罪一罪处罚,故意杀人等犯罪行为只是考虑适用死刑的一个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8.
以勒索为目的的绑架罪在犯罪对象、绑架的方式、犯罪目的等方面与抢劫罪有较大的不同,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绑架罪在犯罪目的、犯罪客体等方面也不同于勒索型绑架罪。  相似文献   

9.
应当将刑法第239条第2款"犯前款罪"的成立时间限制解释于绑架罪既遂以后,在绑架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根据行为以绑架罪(未遂)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过失致人死亡等罪名数罪并罚;杀害被绑架人的,以绑架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致使被绑架人死亡不是结果加重犯,而是结合犯。  相似文献   

10.
自1997年修订刑法确立绑架罪以来,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有关绑架罪诸多问题的纷争就从未停止.例如,绑架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单一抑或复合行为?"绑架"的虚象应否作为定性的实象?对此有必要立足于现行立法,从法理角度予以界定.  相似文献   

11.
<刑法修正案(七)>降低绑架罪的法定刑有利于实现罪刑均衡,适应实践中出现的危害性较轻的绑架情形;有利于瓦解犯罪,保护被绑架人;有利于实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对于从轻处罚情节应当考虑是否控制人质、造成伤害的情况、勒索财物的数量等情节,综合考量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对于绑架罪的法定刑,考虑到绑架情形的复杂多样,应当进一步放宽其法定刑幅度,设置3年以下量刑情节,同时应当取消238条第3款的规定.  相似文献   

12.
近年来,绑架案件在我国各地时有发生而且愈演愈烈.本文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绑架罪的认定、法律适用及容易与之相混淆的犯罪进行阐述,旨在对于司法实践中涉及绑架案件的定罪量刑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3.
近几年,绑架案件频仍发生,我国刑法典第239条也规定了绑架罪。所谓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该种犯罪侵犯的主要是他人的人身权益,包括人身自由权,身体健康权,甚至生命权,因此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现行刑法典也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但刑法典第17条第2款却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知何故把绑架罪排除在外了。因此,虽然司法实践当中已满14岁周岁不满16周…  相似文献   

14.
在绑架罪中,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与被绑架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就可认定为存在“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情形;行为人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应为故意;绑架中“杀害被绑架人”的罪数形态应以结合犯的理论来解释;绑架杀人未遂的,仍然适用《刑法》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但同时也适用刑法有关未遂犯的处罚规定。但绑架致人死亡适用绝对死刑的法定刑配置应予修正。  相似文献   

15.
本文主要研究绑架罪的主体问题。新刑法总则与分则关于这个问题的共同规范将产生一定的立法悖论。近日,相关立法解释出台,从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原有不足。但本文通过分析,还是认为在刑法总则所列举的具有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标准的诸种犯罪中加入绑架罪为佳。本文还重点分析了绑架的过程中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认为应该借鉴结合犯的立法。结合犯的刑事责任年龄标准应遵循从低原则,只要达到其中某个较低的年龄线,就可以视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相似文献   

16.
绑架罪中的故意不具有可分性,完整的绑架罪故意涵盖非法拘禁和敲诈勒索两方面内容,但不能人为地将绑架罪的故意进行分割,认为仅仅是非法拘禁故意和敲诈勒索故意的简单叠加.诱骗可以成为绑架罪的实行行为,但需具备控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现实性.实力控制被害人与发出勒索的威胁原则上无需具备同时性.但是“诱骗型”绑架由于对于被害人人身的危险是比较微弱,所以“诱骗”成立绑架要求在实力控制被害人的同时向其亲友发出威胁.在向其亲友敲诈勒索之后杀害被绑架人的,对罪数不产生影响,仍然定绑架罪一罪.在杀害被绑架人之后向其亲友敲诈勒索的,前行为构成绑架罪,后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的想象竞合.  相似文献   

17.
绑架罪的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的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绑架罪的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一直是刑法学界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目前形成了结果犯说或实现目的说、复合行为说或缩短的二行为犯说、单一行为说或绑架既遂说等多种观点。作者在分析对比这几种观点的立论基础之后基本支持单一行为说,因刑法对绑架罪是分基本犯罪构成和加重犯罪构成加以规定的,所以应针对不同的犯罪构成形态采用不同的标准。  相似文献   

18.
绑架罪是司法实践中较常发生的犯罪,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刑法对绑架罪做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对于本罪的既遂标准理论界莫衷一是,单一行为说,复合行为说各有优劣,同时也有其他标准,本章就这一问题发袁了看法。  相似文献   

19.
绑架罪作为目的犯,具有双重“目的”,不同的目的在刑法上具有不同的性质。其直接目的“将人劫走”是绑架罪的犯罪目的,而间接目的“勒索财物”或“作人质”则是绑架罪的犯罪动机。绑架罪的目的内容具有特定性,即必须是针对第三人,并勒索财物,要求程度上为“重大”。绑架罪的既遂要求绑架罪直接目的的实现,但不要求其间接目的的实现。  相似文献   

20.
绑架罪的既遂标准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绑架罪的既遂标准问题实质就是对于绑架罪的客观行为要件与客体要件的判断问题.理论与实务上关于绑架罪的客观方面要件究竟为单一行为还是复合行为、客体要件应当是单一客体抑或复杂客体理解不一."单一行为单一客体"的主张更有道理,绑架罪的客观方面只需具备绑架行为或偷盗婴幼儿行为,而其客体要件则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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